民居的再度理解—从民居的概念出发谈民居研究的实质和方法
- 大学与建筑
- 从日本直岛的建设过程联想中国当代建筑发展
- 美国建设工程施工与管理学科概述
- 梁思成在新中国的人际境遇
- 哈尔滨近代建筑风格:结构柱和装饰柱
- 唐代帝王陵墓建筑的三个特点
- 宋金时期晋东南建筑文化特点
- 汉武帝与汉代艺术设计
- 雅安市雨城区上里古镇的建筑艺术与乡村景观
- 倭马亚建筑流派:阿拉伯文化内涵在建筑艺术上的体现
内容提示:矛盾和争议民居大概是建筑学里使用最多却又最少达成共识的术语之一了。从历史上看,民居几乎从来都是作为和“建筑”相对的概念而存在的“建筑”是 “伟大的”、“精致的”、“纪念性的”、“大师杰作的”;是营造的艺术与科学,且隐含着由特定价值观所支配的美学品位。而民居则被排除在所谓的艺术网络之中,通常被定义为“本土的”、“自发的”、由本地居民参与的适应自然环境和基本功能的营造(Oliver,1997;Rap
一、民居的概念:
矛盾和争议民居大概是建筑学里使用最多却又最少达成共识的术语之一了。从历史上看,民居几乎从来都是作为和“建筑”相对的概念而存在的:“建筑”是 “伟大的”、“精致的”、“纪念性的”、“大师杰作的”;是营造的艺术与科学,且隐含着由特定价值观所支配的美学品位。而民居则被排除在所谓的艺术网络之中,通常被定义为“本土的”、“自发的”、由本地居民参与的适应自然环境和基本功能的营造(Oliver,1997;Rapoport,1969;Rudolfsky,1964)。(参考《建筑中文网》)
在中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将民居定义为“宫殿、官署以外的居住建筑”。今天,中国建筑界的大多数专家和学者都不同意将民居的概念仅局限于住宅,而是认为它的内涵应该扩大到城镇和村落中与生活相关的各类建筑,甚至是聚落本身。大体而言,“民居”被界定为非官式的、非专家现象的限于日常生活领域的人类居住环境(陈志华,1995;龙炳颐,1991;陆元鼎,2003;余英,2001)。
中国和西方学者对于民居定义的一个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把功能性和目的性作为区分民居和“建筑”的主要手段。这样的定义初看来似乎简明易了,因为我们只需要简单地分辨建筑物的功能和目的就可以区分它们的类型。然而,这样的定义有些过于粗糙了,很容易把民居仅仅当成是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形式产物。姑且不论这种观点长期以来造成我国民居研究重形式、轻社会和文化思想的观念,单就民居本身来说,大量的中外实例表明即使是最简单、最原始的人类住所也具有除满足基本功能需要之外的多种功能:例如,提供一定的空间场所来组织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安排各种各样的活动; 在室内、室外以各种方式来表达一定的审美艺术情趣和文化含意等等。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我们也很难否认民居所拥有的理性成份。大量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民居和官式的“建筑”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同构性”:二者的空间组织都受到同样或相似的宇宙观、哲学观、儒家思想的影响(Knapp,1990,1999&2000;龙炳颐,1991)。
可以说,不论功能和目的如何,民居都或多或少地表现出特定的样式或风格特性。正因为如此,民居和所有的人居环境一样,成为表现文化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之一。目前,对于民居文化的研究大致有两种学说。Rapoport认为民居是人们追求欲望、满足需要的直接而未经深思熟虑的反映(1969)。对此,Norberg-Schulz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民居并非对环境和需求的直接反映,而是同大型建筑一样表达同样的象征意义、价值观和需求(1975)。在具体表现方面,民居是通过拓扑的(typological)形式关系来表达相对含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建筑”则是通过更高层次的抽象,通常是用几何逻辑关系来准确地表达象征意义。在Norberg-Schulz看来, “建筑”的形式是建筑师给予的,而民居的形式则是来自社会的自身图像。
总的来说,虽然Rapoport和Norberg-Schulz对民居的看法有所不同, 但他们都认为形式和其表现出来的象征意义的严谨程度是区分建筑和民居的重要特征。然而, 我们对中外民居做一番深入的考察就会发现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不同的社会不仅仅各自民居的形式不同,并且通过形式来表达象征和文化意义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社会似乎对形式比较注重,其民居甚至具有强烈的几何形式特征;而有的则只有不规则的、难以察觉的形式;有的通过形式来表达强烈的象征性或文化意义;而有的即使拥有明显几何形式却很少表现出文化上的象征意义。显然,我们很难建立民居的形式和象征性、文化意义之间的必然联系,拥有相同的形式并不表示拥有相同的意义。同样的,即使是在相同文化背景之下,同样功能和目的的民居也未必一定拥有相同的形式。既然如此,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民居民的形式和民居所表现出来的象征性和文化之间的关系?
二、民居的定义和民居的实质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 来看看民居或者说房屋的本质是什么。
前文已经说明过,房屋具有除遮蔽功能之外的多种功能。它和其它人工产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它通过材料组合来构筑的不仅仅是拥有一定形式的实体,而且是具有一定模式的空间组织方式,并以此来达到组织、安排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活动的目的。因此,房屋作为特定的社会产物具有双重属性:在拥有一定物质属性—形式—的同时,也包含了产生这种形式所需要的过程;房屋因为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纳入到它的空间组织之中而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属性,同时也因为社会关系在建筑中遵循着特定的空间模式而具有了相应的物质、空间属性(Hillier & Hanson, 1984)。正因为如此,我们研究民居和人居环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它们具有象征意义和文化特性,更主要的是我们可以通过它们来认知社会,因为社会存在于建筑的空间组织之中,并且具有了可被识别的空间形式。
如果单纯地从形式组织和构成的角度来谈民居就会不可避免地忽视民居研究的重要因素—其背后的社会观念和文化思想,关于建造者们是如何考虑民居,以及社会观念和文化模式是如何在民居空间中得以实现和延续的。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来说,民居和其它所有的人工环境都具有关于空间组织的观念和想法。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成为Margaret Mead所说的“传承文化的载体”(1964)。
因此,理解民居的关键在于理解它是如何通过空间组织的方式把空间—社会模式纳入形式之中,并赋予形式相应的社会和文化含义,在保持文化传承的同时又能使每个居民的民居拥有自己的特点。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Henry Glassie 在他极有影响的《中弗吉尼亚民居》(Folk housing in middle Virginia)一书中曾经做过很有启发意义的论述。借助了著名语言学家Noam Chomsky在语言学上的研究成果,Glassie提出了一种关于民居的“建筑能力”(Architectural competence)的观念。“建筑能力”指的是“一套有关于民居形式和功能在技术的、几何学的、运用方面的技能和原则。这些技能和原则不是告诉营造者如何来建造房屋的,而是如何来思考房屋的……它们如同语法对于语言的规范一样,但又常常掺杂着不经意的个人注释和发挥”。Glassie的论述十分形象地说明了民居建造者们是如何心照不宣地运用这些法则的:如同人类使用语法来组织语言交流一样, 建造者们只是去考虑如何使用那些法则而从未试图去了解它们本身的意义。“建筑能力”所提供的不是具体、明确的做法,而是为整个社会所广泛接纳的关于民居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和模式。这些原则是民居建造的基础,它们对于民居的样式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在同时又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建造者们或多或少地表达出各自的特点和想法。因为它们的约束和保证,一个社会关于其特定民居的社会观念和思想才得以成功的纳入民居之中并作为文化不断地保存下来。
那么,“建筑”在这些方面和民居又有何不同之处?或者说“建筑”在哪些方面超越了民居?Bill Hillier曾经尖锐的指出了“建筑”和民居的本质不同在于民居是一个简单“复制”(reproduction)过程,而“建筑”则是一个有创造性的“生产”(production)过程(1996)。民居对形式、空间组织和其社会、文化功能是不加思索的保留和运用,“建筑”则从形式和功能关系的分析开始入手,有意识、有对比地来探索形式、空间组织特点和建筑的社会功能、文化属性之间的种种关联性。换句话说,“建筑”不是被形式和空间—社会的文化模式所操纵的傀儡,而是基于对这种文化模式有意图的智力探索过程,其目的是寻求创造新建筑形式的种种可能性而非对现有形式进行“复制”。
或许,我们应该将民居定义为对社会中既有的建筑形式和包含其中的空间—社会结构模式的潜意识“复制”或“再现”,而“建筑”则是在对这些关系深刻分析、提炼之后对形式的“创新”。基于以上的概念,我们不难理解为何民居总是相对容易并且成功地产生社会功能和社会效应,从而相对和谐地融入其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民居所复制的空间形式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功能、社会效应是已经为社会所共识和规范化的,因而是相对稳定、安全的。而在“建筑”中,空间—社会关系成为了思考和分析的对象,“建筑”探索的是形式和空间组织与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功能之间在普遍意义上的联系以及联系的多种可能性,然后通过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提炼和总结来提出建筑形式的各种可能性选择。对于任何一个建筑物,如果我们能从其中感知到这方面的探索,我们就可以说它是“建筑”。同时,也因为“建筑”对形式和功能之间关系的探索本身就具有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失败的可能性也要大于民居。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02/7175.htm
也许您还喜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