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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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由各类城市绿地互相联系组合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内容丰富多样,国内各地区和城市各有差异。在绿地的分类上也是方法多样,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作了研究和探讨,但一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或出于自己研究目的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概念含混、依据不一、内容交叉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及绿地分类方法的分析研究,探讨出一种新的分类和命名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各类绿地的含义内容和空间特征,为今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1.1 城市绿地与绿地系统的含义
城市用地构成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绿地”,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绿地”,《辞海》释义为“配合环境创造自然条件,适合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而形成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或指“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均可称为绿地”。由此可见,“绿地”包括三层含义:①由树木花草等植物生长所形成的绿色地块,如森林、花园、草地等;②植物生长占大部的地块,如城市公园、自然风景保护区等;③农业生产用地。而城市绿地则可理解为位于城市范围(包括城区和郊区)的绿地。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许多城市所做的绿地规划赋予城市绿地的含义只是前两个方面,不包括城市范围的农地,即狭义的城市绿地,也就是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的“城市绿化用地”或“城市园林绿地”。
所谓城市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与量的各类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绿色有机整体,也就是城市中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各种绿地(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平衡表中直接反映和不直接反映的),共同组合构建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
1.2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因国家不同,其内容各有差异。如:
前苏联城市绿地系统一般包括城市居住区与市内公园、花园、小游园、林荫道、公共建筑物地段绿化、企事业单位和公用场所绿地;郊区森林、森林公园、陵墓、苗圃、果园、菜园;市郊区防护林、居住区与工业区隔离林带、水源涵养林、保土林等。
日本的城市绿地系统由公有绿地和私有绿地两大部分组成。内容包括公园绿地、运动场、广场、公墓、水体、山林农地、寺庙园地、公用设施园地、庭园、苗圃试验用地等。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多指园林绿地系统,一般由城市公园、花园、道路交通附属绿地、各类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环境绿地、园林圃地、经济林、防护林等各种林地以及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游览绿地等各种城市园林绿地所组成。但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又因地区和城市不同而不完全一样,如南京、深圳、北京、上海、佛山等。许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绿地类型超出了《城市绿化条例》的范围,如深圳市提出了“旅游绿地”、“生态绿地”(同济大学规划),佛山市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绿化”(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等。
从不同国家、不同城市的绿地系统的组成内容来看,尽管存在一些差异,有些名称也不一致,但总的来说,组成城市绿地系统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包括了城市中所有的园林植物种植地块和园林种植占大部的用地(通常称之为“园林绿地”)。而城市范围内的水体湿地,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山野农地等是否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内容而有所不同。作为一个系统,城市绿地的组成应该是全面和完整的,包括城市范围内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生活具有直接影响的所有绿地。这些绿地的功能作用、空间形态特征等不尽相同,其科学的分类与定名一直是城市绿地规划和建设工作者努力探索的课题,也是城市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和相互比较所必须的。
2 城市绿地分类
2.1 城市绿地分类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2.1.1 城市分类的原则
对城市绿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使人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和各种绿地的基本功能、特征以及它们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并通过明确的分类,使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更趋高效。笔者认为,城市绿地分类与命名需遵循以下5项原则:
科学性:城市绿地类型的划分必须是科学的,各类绿地应具有明确的功能与统一的空间属性特征,且概念清楚,含义准确,内容不相互交叉。
全面性:各类绿地应全面地反映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包括城区、近郊及远郊整个市域范围内的所有绿地。
协调性: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中属于绿地的部分相应地列入城市绿地类型,有利于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协调统一。
实用性:基本适应各地大中城市和小城镇运用,适应现代统计和计算方法,各类绿地的技术指标能直接反映出城市绿地建设及环境质量水平,具有横向和纵向可比性与通行性,可操作性强。
大众性:各类绿地的名称除了具有明确的概念含义外,还必须是大众化的词语,通俗易懂,易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
2.1.2 城市绿地分类方法和依据
城市绿地分类方法主要因组成绿地系统的内容以及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定。因此,既要科学,也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笔者认为可采用二级分类法。
城市绿地分类的依据可以有多种,如位置、范围、服务对象、功能和空间属性等。城市绿地分类是为绿地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类绿地的主要功能都应有区别于其他绿地类型。各类绿地性质、标准、要求各有不同,并且能够通过简单的统计和计算,反映出城市绿地建设的不同层次和水平。因此,笔者认为以主要功能作为城市绿地类型划分的统一依据是最合适的,并且能够通过简单的统计和计算,反映出城市绿地建设的不同层次和水平。因此,笔者认为以主要功能作为城市绿地类型划分的统一依据是最合适的。
2.2 几种城市绿地分类方法简析
2.2.1 王璋同志2级多类法(试论我国城市绿地的分类)
虽然考虑较多,分类也较细,但第l级与第2级分类依据不一,必然产生绿地类型的重复,同时一些绿地概念亦不够明确,如庭园绿化、街道绿化等。
2.2.2 日本高原荣重2级5类法
注重绿地的属性,各类绿地难以明确其功能特征,公共、公开、公用、专用等名称也不便理解和掌握。
2.2.3 朱钧珍教授4类法
即将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一般绿地(或附属绿地、环境绿地)、特种绿地(包括生产性与防护性绿地)、郊区绿地等4类。最大优点是突出公园绿地,但对郊区公园而言,是属公园绿地,还是归郊区绿地,词面上似乎难以结论。
2.2.4 何湘同志4类法
虽以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但未能全部反映各类绿地的功能特征,如“环境绿地”和“其他绿地”就不明确。当今社会已将环境看作整个城市生态的热点,并且日趋注重都市大环境绿色体系的营造,这种情况下也不宜用“环境”一词来命名其中一类绿地。
2.2.5 《城市绿化条例》六类法
简单明了。基本包括了城市各类绿地,也反映出各类绿地的功能和特征,但在具体名称上尚有局限,含义不明确。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等。这种分法也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各地各级城市(镇)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
2.2.6 李敏博士5类法
将城市化地区人居环境绿地分为农业绿地、林业绿地、游憩绿地、环保绿地和水域绿地5类,基本包括了城市各类绿地内容,其优点是突出了大农业(含林业)绿地和城市大、环境绿地系统的生态性。但在名称及包含的内容上尚可斟酌,如“环保绿地”等。
2.3 城市绿地分类
根据城市绿地的含义、各地各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情况以及城市绿地分类的原则、依据和方法,笔者认为可将城市绿地分类如下:
第1级按主要功能不同,分为2大类,即园林绿地和农、林业生产绿地。这样划分,既能与现有城市规划建设体系相协调,又能兼顾到整个城市建设区域及外围的大绿色环境空间,这对构建城乡一体化的都市大环境绿色空间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第2级依据具体功能和绿地空间属性的差别,进一步分为7小类,其中第1大类前3小类和第2大类是能在城市总图上反映的绿地。7类绿地具有各自的含义、内容和空间属性。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61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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