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评标中若干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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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标底在实际工作中,有以若干个最低报价的平均数作为标底的,也有以若干个最低报价的平均数与建设单位的暂定标底的平均数作为标底的,即标底中存在着投标报价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一、标底
在实际工作中,有以若干个最低报价的平均数作为标底的,也有以若干个最低报价的平均数与建设单位的暂定标底的平均数作为标底的,即标底中存在着投标报价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参考《建筑中文网》)
标底不同于报价,报价是企业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工程要求的价格,反映的是“个别劳动时间”,它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面临的竞争形势、工程项目的特性的不同而变化;而标底是在考虑工程项目特性和当前建筑业生产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的,在一定时期内应是相对稳定的。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底应看成是建设单位愿意接受的最高成交价,而投标报价应看成是投标商要求的最低成交价。上述做法得到的所谓“标底”,无法让建设单位事先较准确地了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也不宜据此去评价投标商报价的合理性。
因此,建设单位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进行标底的编制工作。编制依据为已有的设计图纸、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和自己能接受的最高取费标准、市场物价、国家规定的应纳税种和税率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
从招标投标改革的方向看,虽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标底还将存在,但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预算的期望值,其在评标定标中的法定作用将被逐步弱化。也就是说,今后评标时不再考虑报价是否与标底接近,而主要是考察报价编制是否合理,是否与施工措施相适应,业主是否能够接受,以此报价授标时业主有多大的风险等。
在现阶段,立即取消标底尚有一定困难,但不能把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可靠的依据,应该允许并鼓励投标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报价。
二、中标对象的选择范围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和行业在选择中标对象时,规定了一个范围,大致上为标底的+5%到-8%之间,把报价超出这一范围的投标商排除在中标可能性之外。这一作法是欠妥的。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要选择工期短、质量好、造价低的承包商,并通过投标商的竞争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尤其在中、西部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地区更应如此。
有一个观念应确立起来,即报价越接近标底并不一定越合理。报价越接近标底,只能说明其劳动生产率水平越接近社会平均水平而已。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总是愿意把工程交给要价低的投标商。因此,从市场经济规律看,把报价较低的投标商排除在中标可能性之外,既不利于建设单位降低造价,也扼杀了投标商通过内部挖潜、优化管理来降低造价的积极性,同时排除了实力强的企业通过超常规报价进军新市场的可能,对整个建筑行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有害无益。
有人担心,如果不限定一个范围,就会出现报价低得不合理的现象,从而客观上鼓励投标商故意压价,形成“钓鱼工程”,为以后工程实施制造麻烦。这一现象在工程实践中确实是存在的,并产生过不良的后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在于有没有限定最低价格,而在于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标准是否合理、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不够严肃。如果评标方法与标准合理,是可以及时发现那些不合理报价的。只要承发包双方都是从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出发,且合同订得恰当,并真正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依法办事,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过渡时期,为了避免投标商乱报价,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评标时制定一个最低限制价格的做法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可以的,问题是这个限制价格应如何确定。定得太低则风险太大,定得太高则可能排除一些确实因实力强而报价低的投标商,尤其在定额水平比较落后的时期,更应考虑到这一点。
为了保证投标商进行工程建设的最基本的需要,个人认为,较合理的最低限制价格应为按最佳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工程成本。承包商即使以最低限制价中标,中标价与实际施工成本相差也不太大,差额部分承包商能够承受。作为建设单位,当然要合理地考虑承包商的利益,但不应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一个成熟的承包商,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在投标时应以能完成工程项目的报价去竞标。当我国的建筑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取消最低限价将成为必然。
三、评标标准的合理性
目前国内较通用的是百分制评标法。这一评标法的采用和建筑领域综合治理的开展,使建设工程招标的干预多、是非多、矛盾多的现象已逐步减少。百分制评标方法的最大优点在于事先规定了各评价项目的最高得分和评价标准,把某些定性描述的因素定量化,较好地反映了各投标商的情况,基本上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然而,它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困难:
(1)如何客观公正地量化定性因素。量化的准确程度对评价结果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现在的百分制评价法中,是通过由评价人员对各投标商的各个项目打分来进行量化的,虽然有评价标准,但由于各人对投标文件的理解有差异,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评价结果也会出现差别,有时差别可能相当大。当评价结果有若干个投标商得分非常接近时,确定中标对象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往往要借助于其它标准才能定标,而且定标的合理性不一定很好。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更合理的量化方法。
(2)由于在评标标准中采用分档的方法,使一些较细微的差别在得分上的体现不尽合理。比如:根据某地规定,标底为1000万的工程,不同报价的投标商得分见表(满分:50分)。报价差别与得分差别的不合理一目了然。
为了克服现行百分制评标方法中的不合理现象,更好地评标,从而为选择最优的承包商提供更恰当的标准,笔者建议:
(l)在定量项目上取消分档,按百分比确定得分。如对报价的评分,可以把高于最低限额的最低报价定为满分(如50分),标底价定为最低应得基本分(如25分),报价在此范围的,报价越低则得分越高,按比例确定实际得分。低于最低限价的,可视作不合理低报价,不予计分,高于标底者不得分。这样既可促使投标商致力于内部挖潜、提高生产率,从而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水平,又可保证中标者能够完成工程项目。
(2)在评标过程中应绝对评价与相对评价相结合。所谓绝对评价,是指对投标商投标文件的各个定量项目按(1)所述方法打分;相对评价是指对那些本来采用定性表述的因素,要比较各个项目中各投标商的优劣,然后确定其得分。具体方法是:根据评标标准,剔除废标;对于定量因素,按评标标准确定得分;对于定性因素,按项目比较各投标商的条件,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其相对得分,相对得分最高者得该项目的满分,相对得分最低但符合基本要求者得基本分,其它根据相对得分的多少按比例得部分分。如果某投标商在某项目上达不到基本要求,则该投标商该项目不得分。
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把承包商之间的一些细微的差别较合理地反映到了得分中,差别大时得分差别也大,差别小时得分差别也小,从而避免了由于划档而使档内或档间小差别在得分上得不到体现或体现得不合理的现象。
四、结束语
评标过程与标准的改进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评标方法客观,标准合理,才能促使投标商重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提高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的质量,才能减少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建立一个有序的建筑市场。百分制评价方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主要的评标方法,只有不断地对它不断地进行改进完善,才能对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产生积极作用。(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1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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