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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和执业行为规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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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阐述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建设工程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推动作用。同时,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建造师注册执业出现的问题,并与之提出了如何规范建造师注册执业的相关举措。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技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要。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比较早,较好地从整体上把住了单位建筑市场准入关。(参考《建筑中文网》)
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确有低水平人员甚至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还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把准入和清除,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题,从而能有效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数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近160 年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而且还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在2002 年12 月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造师制度的正式启动。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要在建设工程系统,建立实施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同时规定,除符合条件部分科目免考人员,经考核评定可直接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外,都要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截止到2010 年,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的建造师资格已突破百万人,这 众多的建造师从业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他们在工程技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建造师注册后的权力与义务。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有权接受继续教育,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有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同时也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执业道德,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注册建造师还规定了十三条不准行为。从法律、法规上对注册建造师进行了规范与实施管理。应该说,从我国实行建造师制度以来,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设立这道“门槛”,对建筑市场的人才规范,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管理,整体工程技术水平的提升都起到了明显效果。有利于促进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执业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由于建造师是通过考试途径取得的,考试就能迈进这道“门槛”,因而,有的人员所学专业不符合条件,现在又不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加上没有专业职称,而是通过考的“本事”得到资格证书,就出现了一种不正常需求。一是,有的企业要申请资质或资质升级,以便获得更高的入市资格。从而就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网上进行挂靠交易,就把上述的有建造师资格证的人员,注册到本企业来,以这种方式来填充资质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二是,对那些对工程连”看图识字”都不懂,甚至对建筑工程施工一窍不通的人员也找到了一个创利的手段。这种情况目前在建筑市场上大有人在。这种状况不但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展未来,还是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建设项目的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都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笔者就如何杜绝这一不良现象,浅谈一下应采取的措施。
1、首先对注册建造师要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认真落实注册建造师的原始审核工作,应加强对注册人员所在单位的真实身份加以严格审核,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备案网上信息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予以确认。
2、结合每年对企业的资质审验,除审查相应原证件外,还要查验做为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年内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工作业绩等具体内容,切实落实执业岗位在岗工作情况。
3、必须不断提高建造师的综合理论水平,保持继续教育常态化。不仅要在技术业务、管理能力方面充电,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现代科学知识。更要在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用好的人品才有好的产品的理念来规范执业行为。坚持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继续教育是必要条件。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并加以考核。
4、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诚信体系制度建设。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注册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不但对建造师执业期间,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中,是否出现安全与质量事故进行有效监管,更要对那些违规单位与个人要坚决予以信息公开披露,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坚决给予注销注册资格,以净化建筑市场,切实维护好整个行业所信守的公平、公正原则。
5、由于近几年注册建造师在省内外工作变化频繁,出现了虽然注册在外地或其他单位,但人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怪现象,这些人通过各种渠道,手续都能办妥。对社会有一定负面影响,应从建造师管理源头上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规范建造师注册和执业是一项长期动态管理工作。是和我国整体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认真的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才能有效遏制违规现象,使建造师注册与执业制度走入健康轨道。深信眼前建造师在注册与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来源: 《建筑中文网》.
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起步较晚,导致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确有低水平人员甚至非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还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把准入和清除,有利于避免上述种种问题,从而能有效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数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近160 年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而且还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在2002 年12 月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造师制度的正式启动。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要在建设工程系统,建立实施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同时规定,除符合条件部分科目免考人员,经考核评定可直接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外,都要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截止到2010 年,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的建造师资格已突破百万人,这 众多的建造师从业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他们在工程技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建造师注册后的权力与义务。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有权接受继续教育,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有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同时也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执业道德,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注册建造师还规定了十三条不准行为。从法律、法规上对注册建造师进行了规范与实施管理。应该说,从我国实行建造师制度以来,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设立这道“门槛”,对建筑市场的人才规范,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的信息化管理,整体工程技术水平的提升都起到了明显效果。有利于促进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关国家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执业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由于建造师是通过考试途径取得的,考试就能迈进这道“门槛”,因而,有的人员所学专业不符合条件,现在又不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加上没有专业职称,而是通过考的“本事”得到资格证书,就出现了一种不正常需求。一是,有的企业要申请资质或资质升级,以便获得更高的入市资格。从而就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网上进行挂靠交易,就把上述的有建造师资格证的人员,注册到本企业来,以这种方式来填充资质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二是,对那些对工程连”看图识字”都不懂,甚至对建筑工程施工一窍不通的人员也找到了一个创利的手段。这种情况目前在建筑市场上大有人在。这种状况不但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展未来,还是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建设项目的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都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笔者就如何杜绝这一不良现象,浅谈一下应采取的措施。
1、首先对注册建造师要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认真落实注册建造师的原始审核工作,应加强对注册人员所在单位的真实身份加以严格审核,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备案网上信息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予以确认。
2、结合每年对企业的资质审验,除审查相应原证件外,还要查验做为担任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年内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工作业绩等具体内容,切实落实执业岗位在岗工作情况。
3、必须不断提高建造师的综合理论水平,保持继续教育常态化。不仅要在技术业务、管理能力方面充电,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现代科学知识。更要在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用好的人品才有好的产品的理念来规范执业行为。坚持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继续教育是必要条件。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并加以考核。
4、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诚信体系制度建设。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注册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不但对建造师执业期间,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中,是否出现安全与质量事故进行有效监管,更要对那些违规单位与个人要坚决予以信息公开披露,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坚决给予注销注册资格,以净化建筑市场,切实维护好整个行业所信守的公平、公正原则。
5、由于近几年注册建造师在省内外工作变化频繁,出现了虽然注册在外地或其他单位,但人仍在原单位工作的怪现象,这些人通过各种渠道,手续都能办妥。对社会有一定负面影响,应从建造师管理源头上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规范建造师注册和执业是一项长期动态管理工作。是和我国整体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认真的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才能有效遏制违规现象,使建造师注册与执业制度走入健康轨道。深信眼前建造师在注册与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204/15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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