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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的权利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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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如果能够增加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理的权利和任务,监理工程师就可以依据业主赋予的相应权利和任务,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选准施工队伍,严明执法,使建设项目达到理想的目标。
自 1996 年我国全面实行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大多工程质量还是不尽人意,还有待提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以满足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诸多显性及隐性的要求,比如安全性、经济性、适用性、美观性等要求。(参考《建筑中文网》)
为达到以上目标,需要建设单位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赋予监理机构必需的权利及相应的任务,并给予监理机构必要的支持和信任。这样,监理工程师就可以依据业主赋予的相应权利和任务,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选准施工队伍,严明执法,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那么,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现状如何呢?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经历了准备阶段( 1988 年) 、试点阶段( 1989 ~1992 年) 、稳步发展阶段( 1993 ~1995 年) 以及全面推广阶段( 1996年 ~ 至今) 四个发展阶段[1],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理的权利及任务也更加明确,但实际实施中,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 一) 监理工作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只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所以,前期的施工队伍选择,施工合同的签订,监理均未介入,这必然导致很多建设单位由于专业限制,未能选择到一个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施工队伍,严重影响施工阶段工程质量。
( 二)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一些业主由于专业限制,而且对建设程序及监理程序不了解,会使其工作出现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的现象,或者出现较多干预监理工作,有些指令不通过监理工程师就直接下达给承包商的问题,给监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其实,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可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
( 三)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一般而言,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班组自检合格,并经质检员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而一些承包商现场不设专职质检员,业主也默认,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可以想象,单纯的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与经过班组、质检员及监理的多层次的质量控制的结果比较会是如何? 所以,我们说,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业主也不得把监理当成工程的质检员,监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二、针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今后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 一)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制定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进行宣读,得到各方认同后,会使今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包括:
第一,工程款支付: 承包单位每月 15 日按工程形象进度申报截止每月 20 日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查,然后由总监审核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没有工程款支付证书,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没有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任何分包单位不准许施工。
第三,所有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认可后才生效,没有价款变更不予审批。
第四,监理单位负责其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
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包括:
第一,施工单位入场,必须马上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件,并与监理建立联系。
第二,所有建筑材料进场,首先由材料监理人员初验,合格后准许进场,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不需要复试的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由见证员见证取样,并一起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复试结果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对不合格材料不准许进场或限期运出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使用未经监理检查确认的材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实行工序管理制度。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隐蔽。各分项工程先进行样板项目施工,经检查评定修正后再进行批量施工。
3. 其他问题。在监理合同中,还应规定以下一些其它权利:
第一,建设单位应将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责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监理单位。职责不应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建设单位协调明确。
第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必须坚守岗位,因脱离岗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四方认可后才能施工,并及时提出价款变更。
( 二)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问题
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和加强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两个方面:
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并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要想控制好施工质量,就必须选择一个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施工队伍。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监理公司已具备了这一水平。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由于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含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很多建设单位认为监理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也有这样认识的误区。因此,在工作中,忽视对参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这样的结果,监理工作非常辛苦,但监理效果却不理想。说得具体一点,如果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经常不在岗,不能很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监理的努力又能起到多大的效果呢。所以,要求监理工作应以监督参建各方的行为为主,同时,监督工程实体的质量。 来源: 《建筑中文网》.
为达到以上目标,需要建设单位提高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赋予监理机构必需的权利及相应的任务,并给予监理机构必要的支持和信任。这样,监理工程师就可以依据业主赋予的相应权利和任务,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选准施工队伍,严明执法,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那么,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现状如何呢?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经历了准备阶段( 1988 年) 、试点阶段( 1989 ~1992 年) 、稳步发展阶段( 1993 ~1995 年) 以及全面推广阶段( 1996年 ~ 至今) 四个发展阶段[1],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理的权利及任务也更加明确,但实际实施中,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 一) 监理工作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工作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只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所以,前期的施工队伍选择,施工合同的签订,监理均未介入,这必然导致很多建设单位由于专业限制,未能选择到一个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施工队伍,严重影响施工阶段工程质量。
( 二)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一些业主由于专业限制,而且对建设程序及监理程序不了解,会使其工作出现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的现象,或者出现较多干预监理工作,有些指令不通过监理工程师就直接下达给承包商的问题,给监理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其实,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可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
( 三)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一般而言,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班组自检合格,并经质检员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而一些承包商现场不设专职质检员,业主也默认,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可以想象,单纯的把监理当做质检员来控制质量,与经过班组、质检员及监理的多层次的质量控制的结果比较会是如何? 所以,我们说,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业主也不得把监理当成工程的质检员,监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二、针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今后需着重解决的问题
( 一)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合同中赋予的权利,制定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进行宣读,得到各方认同后,会使今后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包括:
第一,工程款支付: 承包单位每月 15 日按工程形象进度申报截止每月 20 日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查,然后由总监审核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没有工程款支付证书,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没有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任何分包单位不准许施工。
第三,所有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认可后才生效,没有价款变更不予审批。
第四,监理单位负责其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内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工程项目现场外的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
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主要包括:
第一,施工单位入场,必须马上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件,并与监理建立联系。
第二,所有建筑材料进场,首先由材料监理人员初验,合格后准许进场,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验。不需要复试的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由见证员见证取样,并一起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复试结果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准许使用,对不合格材料不准许进场或限期运出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随时对材料进行抽查,对于使用未经监理检查确认的材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实行工序管理制度。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不得隐蔽。各分项工程先进行样板项目施工,经检查评定修正后再进行批量施工。
3. 其他问题。在监理合同中,还应规定以下一些其它权利:
第一,建设单位应将派驻施工现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责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监理单位。职责不应与监理工程师职责相互交叉,双方职责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建设单位协调明确。
第二,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等必须坚守岗位,因脱离岗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四方认可后才能施工,并及时提出价款变更。
( 二)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问题
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和加强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两个方面:
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并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要想控制好施工质量,就必须选择一个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施工队伍。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监理公司已具备了这一水平。
2.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由于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含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很多建设单位认为监理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也有这样认识的误区。因此,在工作中,忽视对参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这样的结果,监理工作非常辛苦,但监理效果却不理想。说得具体一点,如果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经常不在岗,不能很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监理的努力又能起到多大的效果呢。所以,要求监理工作应以监督参建各方的行为为主,同时,监督工程实体的质量。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6/14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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