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中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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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据有关媒体报道,现实中不少地区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本来应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却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成了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者按照批下来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时,却发现该项目并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应具备的条件,其他具备同等条件的供应商开始质疑,集中采购机构的一些同志也牢骚满腹,对此意见很大,因此,制止随意审批,避免随意审批,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特别是在当前,全
据有关媒体报道,现实中不少地区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本来应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却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成了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者按照批下来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时,却发现该项目并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应具备的条件,其他具备同等条件的供应商开始质疑,集中采购机构的一些同志也牢骚满腹,对此意见很大,因此,制止随意审批,避免随意审批,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特别是在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斗争,对这个问题更不能敷衍马虎。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随意审批的主要表现形式
说到随意审批,也许有人会说,这个问题太简单,就是盲目审批,用不着废笔墨,其实,这里的随意审批是指的广义,就是除指乱审批、无序审批、凭主观臆断审批外,只要属于不合规定、不正确的审批都属于随意审批范围,并且需要指出的是“人情”、“私情、”等与政府采购不和谐的“音符”随时都在干扰政府采购的审批,而且有时也是不知不觉就走进了随意审批,所以,有必要在这里对随意审批的表现形式给予粗略的披露,概括起来说,当前随意审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1、凭“报告”审批。就是单位打个申请报告,说单位本次的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说本次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从而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这方面的报告,也没有制定规范的审批程序和方法,只是口头询问几句,是不是只能从3-4家供应商处采购,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科出个证明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然后,就按报告要求出个批复,同意其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2、按“惯例”审批。一种情况是这个单位以前采用过某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过此物品,下次再采购此物品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不问情况有无发生变化,仍然依照前例,按某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批给单位实施;另一种情况是对单位申报的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是通过查找档案资料,或是电话询问兄弟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凡档案资料或兄弟地区政府采购中有类似这样可以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也不问其是否真正合符,就批给该单位改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看“对象”审批。在一些地区,凡领导机关,如市委办、政府办、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机关申报的改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单位申请报告上有领导(一般指市领导、局领导)批示的,或者由领导当面陪同单位一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则是一路绿灯,“随到随批”。当然这些“对象”中还包括有交情的亲朋好友等,相反不是上述对象,则是按“规矩”慢慢来。
从上述表现不难看出,这些随意审批都是因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无章可循,或工作马虎,或审批人员是 “老好人”,不敢坚持原则引起的,此外现实中还有一类随意审批,那就与上述表现有着质的不同,那就是人们所说的不给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把审批变成了权钱交易,这也是当前我们要认真治理的一种商业贿赂行为。总之,不管哪类随意审批都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违背了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都是国家利益受损,少数人得利,群众对此很不满,特别是对权钱交易式的随意审批,更是痛恨不绝,因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二、避免随意审批的对策措施
1、健全审批制度,从完善法制上避免随意审批。首先,制定审批工作规程。对受理、审核、取证、确定、批复等审批环节的工作要求及方法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使审批有章可循;其次,制定责任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单位(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各自在政府采购审批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有制度约束审批人员能正确行使审批权,有制度规范和督促申请单位能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再次,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逐一制定出具体的审批细则,这样,不仅能提高审批的准确率,还能避免在实务中走弯路,提高审批效率;第四,健全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应明确规定对审批中发现的申请单位有意弄虚作假的,不能仅以不批就了结,应继续进行查处,以使其下次不敢再弄虚作假;另一方面,还要规定由财政部门的内审机构,以及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检查,看审批人员有无玩忽职守,违规审批的情形,有无与被审批方一起串通作弊的情形,以及明确发现后如何处罚等,从而使审批人员不敢随意审批。
2、认真履行职责,从规范审核上避免随意审批。掌握正确的审核程序及方法是避免随意审批的关键。正确的审核程序及方法是:
①依法审核。就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其申报的条件是否合符法定要求。如审核被申请单位要求实施邀请招标,则首先要看采购项目是否合符《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若一看就知道采购项目是通用物品,不具有特殊性,则就不能批。
②调查审核。就是通过调查核实资料,看申报方所说的是否合符事实。如申报方说其采购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要求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那就要向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调查时,不能仅凭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没有供应商投标的证明材料就结束调查,还要看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书是否不规范,存在条件苛刻等问题使供应商不敢投标;或者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太短,未达到二十天时间,或者招标书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等等,以致于供应商没有投标;若是上述这些原因,就说明申报事实不实,也就不能批。
③延伸审核。就是向第三方或更远一层关系的有关方调查核实,以确保审核准确。如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供的资料,都说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可同意其实施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还应向未接受委托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若从本地区或外地区的多家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调查资料都证明,这个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不是过大,仍有一定的节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调查,若从本地区或外地区的多家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调查资料都证明,这个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不是过大,仍有一定的节约额。这也就说明申报事实不实,其中可能有诈,不能批。
④“咨询”审核。就是当通过上述审核程序及方法,还不能准确得出审核结论时,那就要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咨询,请他们帮助鉴定申报所说的事实是否属实。如当审核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形时,就要再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咨询,请他们出具鉴定报告,否则就会因自已知识面有限等原因,导致审核结论不正确,作出错误审批。
3、加强审务公开,从阳光操作上避免随意审批。就是除了印发《政府采购审批事项指南》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门前,或室内醒目位置处制作《审批须知》栏,公布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审批方法、审批期限等,使申报单位知晓审批流程。不走冤枉路,不畏惧审批难外,还要对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实行全过程的公开。一是及时公开单位申报情况(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不能公开),每当受理单位申报后,就须在网上和《政府采购审批公示栏》内及时公布,使其从申报之日起就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公开审核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每一申报项目所采取的审核计划、审核方法、审核情况及时在网上和《政府采购审批公示栏》内公示。这样做,既可以保证阳光操作,又可以及时吸收到不同意见,以把问题解决在最初阶段;三是公开审批结果。除及时公示外,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以防止起不到监督效果,同时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继续公示,直至没有举报为止;不仅如此,还应将审批中查处的弄虚作假事件在网上、指定媒体上,以及《政府采购审批公示栏》内曝光,以增强威慑力。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1/56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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