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监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 我对工程监理行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的四个重点
- 商业建筑在工程准备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重点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综述
- 工程监理与建造师队伍建设的学理思考
-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工程施工中电气监理的要点和措施
- 浅谈桥梁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的监理
- 关于监理过程中见证取样工作的几点看法和认识
- 浅谈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的问题及措施
内容提示:随着监理制度的推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误区给监理制度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笔者根据在工程监理实践中的体会,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监理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并已成熟完善。(参考《建筑中文网》)
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1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一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人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1.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1.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
方”端正思想意识。
1.5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
目前,工程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不论什么原因,监理单位往往捆绑式地承担相应责任。不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还是国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解释,均隐含这样一层含义: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审查批准,并不免除由于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类似目前实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目前,监理工程师对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基坑支护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批主要属于程序性和强制性标准的审批,如果让监理人员进行结构计算复核,对于目前监理队伍素质而言,要求过高。
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按照新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行安全监理,无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就不应当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
另外,如果要加大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应同时给予现场监理机构更多的安全监理权利(如相关合同条款的建议权改为否决权),并提高相应的监理取费。
2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2.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2.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3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3.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人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3.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
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3.5加强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国际化之必须。
3.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
2)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商的责任并对业主负责,工程报验由总承包商组织并填写相应监理表格,报请监理验收,监理一般不宜对分包商直接发布指令。
3)监理要加强对分包商现场情况的检查,做到对分包商有效控制。
4)不许承包商对工程进行转包,严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3.7监理表格要规范化、统一化。目前,监理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监理表格,各地区又有各地区的监理表格。监理市场应有一套统一的监理表格,并应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监理应用软件,正如同财务软件一样,能够使承包商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及时核定、整理,并向业主报告,并能与工程建设其他部门紧密联系。
3.8承包商应加强监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认识,懂得监理程序与要求等,便于工程项目的实施。
3.9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人才大市场,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供监理单位择优录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3.10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人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使得监理工作更系统,便于开展和实施。
3.11树立监理行业品牌,提高监理行业地位。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行业,应该有自己的行业品牌形象,改变目前弱势群体的社会角色。可考虑以下途径改善:
1)提高现场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主观能动性,积极提出效果显著的合理化建议,赢得业主和承包商的好评。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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