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城市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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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城中村”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地方政府挠头不已,正是这些隐匿于摩天高楼背后大片低矮、混乱的村落,深刻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进程。
延伸阅读:城市规划
摘要: “城中村”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地方政府挠头不已,正是这些隐匿于摩天高楼背后大片低矮、混乱的村落,深刻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进程。(参考《建筑中文网》)
关键词: 城市规划
走进“城中村”,有一种历史与现实、城市和乡村交融的复杂感觉。
由于历史因素,“城中村”存在诸多问题:建筑密度高,村内“一线天”、“握手楼”比比皆是,路面较窄,消防车难以通行,电线则乱拉乱扯,门窗则铁栏围死,消防隐患重重。房屋布局混乱,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环境卫生、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有碍城市景观,社会治安问题突出。
“城中村”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地方政府挠头不已,正是这些隐匿于摩天高楼背后大片低矮、混乱的村落,深刻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进程。
“城中村”改造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城市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复杂问题,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上也没有统一、强硬的做法。只能因地制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甚至“一村一策”。目前,国内很多城市都在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部分城市的有关做法搜集如下:
武汉:
1、立法,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已就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和农村房屋拆迁制定相关办法;
2、有情操作。农民靠土地生存,在改造过程中要考虑他们的利益;
3、按照“全部拆除、局部改造、基本保留”三种模式,进行统一规划改造。
昆明:
1、统一规划管理,编制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计划,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建房手续,使农村建房按规划有序进行;
2、打破原行政界限,符合规划的“城中村”按住宅小区高标准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整体搬迁;
3、加大对“城中村”土地的盘活力度,进行“整合优化”;
4、“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为原村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他们的生计出路和后顾之忧;
5、适量减少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给,用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商介入“城中村”改造。
广州:
1、“城中村”分为A、B、C三类,近期改造A、B类;A类:完全没有农用地的农村,且已经完全被城市包围B类:有小量农用地的农村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农村C类:有较多农用地的农村和近期不列入重点建设区域的农村
2、改造建设原则一是政府不直接投资,二是不采取商品房开发的形式;
3、确定试点村(共7个);
4、待试点工作完成后总结经验,再正式出台政策法规;
5、新的农民公寓建设和旧村改造同时进行;
6、“三个一点”落实资金;
1)村出一部分自有资金、村民集资或筹措银行优惠贷款等;
2)所在区政府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专款用于改造;
3)广州市政府实施优惠政策和建设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
7、市改造领导小组成立,区相应设立区一级的改造领导小组。
市负责对“城中村”改造的重大问题决策,制订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等,区负责本区“城中村”试点村改造的领导、管理工作和规划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深圳:
1、坚持“自行改造、整体重建”原则,村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灵活融资落实资金:
1)股份公司担保、银行贷款、区政府贴息;
2)在建户集资,工程竣工后,银行把贷款转成楼宇按揭贷款,各户按揭年限三到十年不等;
3)区政府拨出部分启动资金,作为基建前期市政配套建设补助费;
4)用优惠政策刺激房产开发商介入。
3、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同样与住宅用地一样免交有关费用,并纳入统一规划、改造,土地升值的收益由村集体、旧村居民共同享有。
珠海:
1、采取“政府决定,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
2、实现了五大转变:在户籍方面,旧村居民转变成了城市居民;在土地方面,旧村集体土地转变成了国有土地;在管理体制方面,旧的村民委员会转变成了居委会;在经济形式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城市股份经济实体;在物质形态方面,城中旧村转变为城市文明社区。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7/32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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