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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变化引起工程价格变化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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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由于施工合同的边界条件较多,原设计客观情况变化也较多,如: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变化,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施工道路、施工用电、移民征迁滞后对工期的影响等,这就使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与合同约定的变化。就是说施工条件已经与合同约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带来了许多麻烦,同时也会发生损害合同某一方(或合同双方)的利益事件,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价执行方面。
由于施工合同的边界条件较多,原设计客观情况变化也较多,如: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变化,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施工道路、施工用电、移民征迁滞后对工期的影响等,这就使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与合同约定的变化。就是说施工条件已经与合同约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给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带来了许多麻烦,同时也会发生损害合同某一方(或合同双方)的利益事件,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价执行方面。(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合同变化
合同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合同变化涵盖了合同变更。合同变化是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约定的基础条件、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多数变化是向着不利于合同执行方面变化。由于 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不可能把实际能发生的变化都包括在合同变更条文内,所以在合同执行时如发生合同变更条文内没阐述的一些变化就使合同执行存在难度。一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条列之外的变化,也多采用合同变更处理原则去处理合同变化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合同单价方面。合同执行过程中原约定的基础条件变化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由于合同变化也经常引起合同单价的变化。如:
1)由于发包人原因,使施工期延长,而在延长的工期间,施工材料、人工价格已上涨。
2)施工图的要求超出了招标文件的标准或超出了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调整。
4)由于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改变了原有的工程设计.
5)取土、弃土、弃渣运距的增加与减少。
2 对合同变化引起合同单价变化的处理
合理处理变更单价,是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维护公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依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施工合同,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对 5 种单价变更采取如下处理方式:1)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对市场材料、人工价格进行调查(或使用造价信息价格),三方根据调查结果形成纪要材料,用调查结果(或使用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文件重新计算工程单价。重新计算单价不能违背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不变。作法是:把材料、人工价增加的部分取税金加到原合同单价中形成新的合同单价。超过原合同工期外的工程量应按新价格执行支付。此种作法习惯称作补价差取税金。
如果合同工期拖的较长,而且大部分的工程量都是在材料、人工市场物价上涨后实施的,工程单价就应该按着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定额消耗量不变、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不变而重新计算(只改变材料、人工价格)单价。此种作法习惯称作:补价差取费率。
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内国家发布政策性价格调整,应按 GF-2000-0208 通用合同条款 37 条执行,由发包人承担政策性价格调整使工程单价发生变化给合同总价带来影响的结果。一般作法是:补价差取税金。
由于发包人原因至使施工期延长,往往伴随着合同索赔即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向发包人提示对合同索赔的注意。
2)监理人、承包人对高于招标文件标准(或超出了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的工程内容重新确定工程单价。重新计算单价不能违背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与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相一致,只需对所涉及工程的定额消耗作以确认即可。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改变建筑物形式、基线(由于地质原因)、标高、位置或尺寸;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第一种情况属于变更,可按GF—2000—0208 第 39 节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执行;第二种情况在 GF—2000—0208 的 21.2 中已经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实质两种情况最后还是落实在工程单价确定上,在合同实施中是以调整后施工方案的人、机械、周转性材料增加投入情况重新计算单价。重新计算单价必须以投标文件为指导(投标文件是合同组成部分,变更不能改变合同),不得违背原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原则。此两种情况都可以依据变更程序处理。
4)按变更事件处理:
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执行该项目单价;如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如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由设计人(或监理人)对被改变的工程做出工程预算价(应依据批复的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用原工程预算价与投标价比值计算出变更后的工程单价。
5)处理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增加的方法有:①原投标运距内单价不变,增加的运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自卸汽车台时消耗定额取满乘以投标书单价分析表中汽车运输单价,二者相加,简述为增加运距部分定额取满,不取费率;②用投标书单价分析计算所采用的自卸汽车消耗额与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消耗定额(投标运距),用二者比值乘以实际运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应消耗的定额计算出运距增加后的单价,在计算新单价时,其他直接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利润、税金与投标书不变。
处理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减少的方法:用投标书单价分析计算表(其他直接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利润、税金与投标书不变),按实际运距采用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消耗定额取满计算出新单价,以此单价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商量调价的基础。因运距减少而降低工程单价是对承包人利益的损害,如减少运距还要发包人支付原来的运费也是对发包人的不公平。由于招标文件是发包人定的稿,在合同执行中产生利益矛盾时,应倾向承包人。所以在计算单价时把消耗定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满。
以上所述的 5 种合同变化是工程施工期间经常发生的,在处理合同变化中都是以变更单价处理来体现的,变更单价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承包人、发包人利益。处理变更单价的核心是合同原则,确定变更单价还要以协商为前提,监理工程师要用协商的方式与承包人、发包人来商确变更单价。 来源: 《建筑中文网》.
1 合同变化
合同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合同变化涵盖了合同变更。合同变化是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约定的基础条件、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多数变化是向着不利于合同执行方面变化。由于 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不可能把实际能发生的变化都包括在合同变更条文内,所以在合同执行时如发生合同变更条文内没阐述的一些变化就使合同执行存在难度。一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条列之外的变化,也多采用合同变更处理原则去处理合同变化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合同单价方面。合同执行过程中原约定的基础条件变化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由于合同变化也经常引起合同单价的变化。如:
1)由于发包人原因,使施工期延长,而在延长的工期间,施工材料、人工价格已上涨。
2)施工图的要求超出了招标文件的标准或超出了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调整。
4)由于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改变了原有的工程设计.
5)取土、弃土、弃渣运距的增加与减少。
2 对合同变化引起合同单价变化的处理
合理处理变更单价,是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维护公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依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施工合同,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对 5 种单价变更采取如下处理方式:1)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对市场材料、人工价格进行调查(或使用造价信息价格),三方根据调查结果形成纪要材料,用调查结果(或使用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文件重新计算工程单价。重新计算单价不能违背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不变。作法是:把材料、人工价增加的部分取税金加到原合同单价中形成新的合同单价。超过原合同工期外的工程量应按新价格执行支付。此种作法习惯称作补价差取税金。
如果合同工期拖的较长,而且大部分的工程量都是在材料、人工市场物价上涨后实施的,工程单价就应该按着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定额消耗量不变、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不变而重新计算(只改变材料、人工价格)单价。此种作法习惯称作:补价差取费率。
如果在合同实施期间内国家发布政策性价格调整,应按 GF-2000-0208 通用合同条款 37 条执行,由发包人承担政策性价格调整使工程单价发生变化给合同总价带来影响的结果。一般作法是:补价差取税金。
由于发包人原因至使施工期延长,往往伴随着合同索赔即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向发包人提示对合同索赔的注意。
2)监理人、承包人对高于招标文件标准(或超出了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的工程内容重新确定工程单价。重新计算单价不能违背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原则,即:其他直接费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企业利润与投标文件中单价计算相一致,只需对所涉及工程的定额消耗作以确认即可。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改变建筑物形式、基线(由于地质原因)、标高、位置或尺寸;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第一种情况属于变更,可按GF—2000—0208 第 39 节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执行;第二种情况在 GF—2000—0208 的 21.2 中已经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实质两种情况最后还是落实在工程单价确定上,在合同实施中是以调整后施工方案的人、机械、周转性材料增加投入情况重新计算单价。重新计算单价必须以投标文件为指导(投标文件是合同组成部分,变更不能改变合同),不得违背原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原则。此两种情况都可以依据变更程序处理。
4)按变更事件处理:
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执行该项目单价;如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如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由设计人(或监理人)对被改变的工程做出工程预算价(应依据批复的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用原工程预算价与投标价比值计算出变更后的工程单价。
5)处理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增加的方法有:①原投标运距内单价不变,增加的运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自卸汽车台时消耗定额取满乘以投标书单价分析表中汽车运输单价,二者相加,简述为增加运距部分定额取满,不取费率;②用投标书单价分析计算所采用的自卸汽车消耗额与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消耗定额(投标运距),用二者比值乘以实际运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应消耗的定额计算出运距增加后的单价,在计算新单价时,其他直接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利润、税金与投标书不变。
处理取土和弃土、弃渣运距的减少的方法:用投标书单价分析计算表(其他直接费率、现场经费费率、间接费率、利润、税金与投标书不变),按实际运距采用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自卸汽车消耗定额取满计算出新单价,以此单价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商量调价的基础。因运距减少而降低工程单价是对承包人利益的损害,如减少运距还要发包人支付原来的运费也是对发包人的不公平。由于招标文件是发包人定的稿,在合同执行中产生利益矛盾时,应倾向承包人。所以在计算单价时把消耗定额按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满。
以上所述的 5 种合同变化是工程施工期间经常发生的,在处理合同变化中都是以变更单价处理来体现的,变更单价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承包人、发包人利益。处理变更单价的核心是合同原则,确定变更单价还要以协商为前提,监理工程师要用协商的方式与承包人、发包人来商确变更单价。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5/148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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