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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索赔“成功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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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本文从施工索赔的概念、意义入手,提出现阶段施工企业索赔难成功的现实状况,并简要分析其原因。在提出施工企业应增强索赔观念,培养熟悉索赔业务人员后,重点结合施工前、施工中两个阶段叙述了笔者认为成功索赔需做好而又被忽视的几个具体工作。
一、外部大环境对企业索赔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承接工程任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业主为节约投资,千方百计的与施工企业讨价还价,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要求,加上企业之间不正当的竞争,使施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施工企业为了能接到工程,只能接受业主的一些苛刻条件,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索赔对企业来说只是“空中楼阁”。如:甲方提出一类工程,按二类取费,或按工程造价的7%优惠,又或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材料价格等等。(参考《建筑中文网》)
其次,表现在项目实施阶段,完成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往往充分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有时随意改变合同条款内容,例如:随意进行工程分包、随意修改图纸、随意扩大提供主材及设备范围等;有时又压制施工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或用拖延方式使施工企业延误提出索赔的期限,或用口头承诺方式使施工企业在造价结算中缺乏真正的依据,最终导致索赔失败;甚至,有时施工索赔虽然得到了承认,但有些业主也经常利用合同不完整的缺陷,人为压低索赔费用。
二、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首先,企业的索赔意识不强。虽然一些施工单位尝试、学习积累了一些处理工程索赔的经验,但是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认为索赔后与业主的关系就破坏了,不利于后继工程的承包,断了自己的后路,故不愿意向业主索赔。而业主认为索赔是额外支出,损害自己的声誉,不允许索赔事件发生,即使是发生了也不允许索赔成功。
其次,企业中索赔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果断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善于同业主甲方代表处理关系;缺乏经济、法律知识和缺乏实践经验,虽然他们对索赔可能有所认识,但不能把握住索赔的尺度,致使索赔成功率低。
再次,不重视合同签订、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一些具体工作在索赔中的作用。如,在中标后,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条款不让有经验合同管理人员认真仔细研究就接受。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角度、立场不同,使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抓不住有利证据,无法索赔。又如施工企业往往在不同的工程中使用几乎相同或相似的施工组织设计,而没有根据工程的特点,针对性的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从而导致不是施工企业在需要进行工程索赔时没有依据,就是施工企业提起的索赔数额无有效合理的依据支持,导致无法索赔得到所有损失款项,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企业由于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延误工期而被业主提出反索赔。
总之,施工索赔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企业造价管理目标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经济效益难以得到强有力的保证,企业竞争力受到严重的制约。
三、工程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谈判时,首先,要考虑索赔的问题。如对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现场可能出现的签证和索赔的办法、程序、时限、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为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又如在投标报价时,在单价分析中列入生产效率、工程成本及投入资源的效率的关系等,作为生产效率降低等索赔的合同依据。其次,对明显的把重大风险转移给施工企业的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将达成的修改协议,以“谈判纪要”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对于开脱业主责任的合同内容,如合同中没有索赔条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业主认为某部分工程不满意,就有权扣减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或拖期支付无时限,无利息等等,要通过谈判予以纠正。如果在谈判是不予纠正,将来就很难进行索赔。谈判结束,最终的合同内容应尽可能考虑全面,措词严谨,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到平等、互利。
工程开工前应全面深入搜集施工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条件、“三通一平”情况、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地下水位的高度、土质情况、是否有障碍物等。组织各专业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互相交流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详、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等问题。明确施工做法,落实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档次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纪要。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根据所掌握资料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实际,考虑周到。一方面要明确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操作做法,对涉及工程结算或索赔的施工做法应制定详细。例如该工程使用哪些大型机械,大型机械的型号或功率是多大,大型机械进出场几次,基础如何挖土,放坡多大,土方是否外运,运距多少,是否回运土或购买土方,基坑如何支护是否需要降水基础等等。上述资料均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决定了工程索赔成立与否、以及工程索赔额的计算方法、索赔数额的大小,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索赔至关重要,作为施工企业尤其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另一方面,明确各分项的工期。如果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索赔的,那业主必然要对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载明的工期和实际工期,合理计算工期延误的时间,最后计算索赔数额。又如,若业主要求加快施工速度,那么施工企业应向业主递送新施工方案,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由于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施工企业可依据原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新施工方案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
四、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办理
(一)寻找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又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事实已发生并对施工企业造成损失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款,造成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增加,是施工企业的索赔机会。施工企业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例如: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交付行驶道路、使项目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材料设备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等。而合同就是索赔的依据,因为索赔就是针对不符合或违反合同事件,并以合同条文作为最终判定标准。因此,在日常项目施工管理中,首先要注重合同的管理,在合同分析、合同监督和跟踪中发现索赔机会,将每日的工程施工情况与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经发现两者之间不符合,就应作进一步的分析,进行索赔处理。
(二)搜集索赔证据。
索赔的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当索赔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除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及修改通知等等常规证据外,特别注意补充:1)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2)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进度月报等;3)工程会计核算资料;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4)注明日期工程照片,例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等;5)工地的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手续,要有专门的收发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所有这些证据都应建立索引、存档,直到工程全部竣工,合同结束。
(三)发出索赔通知。
施工企业必须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条件规定为28天),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通知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业主有权拒绝施工企业的索赔要求。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企业因未能遵守这个期限规定,致使合理的索赔要求无效。
(四)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施工企业应递交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或者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报出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累计索赔额和累计索赔工期。
索赔事件发生后,应组织有良好素质、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办事效率快、有协调能力、有索赔经验的造价人员进行索赔事件的处理。在造价人员的指导下编写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
首先,表现在项目招投标阶段,承接工程任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业主为节约投资,千方百计的与施工企业讨价还价,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要求,加上企业之间不正当的竞争,使施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施工企业为了能接到工程,只能接受业主的一些苛刻条件,放弃一些应有的权利,索赔对企业来说只是“空中楼阁”。如:甲方提出一类工程,按二类取费,或按工程造价的7%优惠,又或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材料价格等等。(参考《建筑中文网》)
其次,表现在项目实施阶段,完成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往往充分利用自己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有时随意改变合同条款内容,例如:随意进行工程分包、随意修改图纸、随意扩大提供主材及设备范围等;有时又压制施工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或用拖延方式使施工企业延误提出索赔的期限,或用口头承诺方式使施工企业在造价结算中缺乏真正的依据,最终导致索赔失败;甚至,有时施工索赔虽然得到了承认,但有些业主也经常利用合同不完整的缺陷,人为压低索赔费用。
二、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首先,企业的索赔意识不强。虽然一些施工单位尝试、学习积累了一些处理工程索赔的经验,但是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认为索赔后与业主的关系就破坏了,不利于后继工程的承包,断了自己的后路,故不愿意向业主索赔。而业主认为索赔是额外支出,损害自己的声誉,不允许索赔事件发生,即使是发生了也不允许索赔成功。
其次,企业中索赔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果断处理所发生的事件,不善于同业主甲方代表处理关系;缺乏经济、法律知识和缺乏实践经验,虽然他们对索赔可能有所认识,但不能把握住索赔的尺度,致使索赔成功率低。
再次,不重视合同签订、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一些具体工作在索赔中的作用。如,在中标后,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条款不让有经验合同管理人员认真仔细研究就接受。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角度、立场不同,使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抓不住有利证据,无法索赔。又如施工企业往往在不同的工程中使用几乎相同或相似的施工组织设计,而没有根据工程的特点,针对性的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从而导致不是施工企业在需要进行工程索赔时没有依据,就是施工企业提起的索赔数额无有效合理的依据支持,导致无法索赔得到所有损失款项,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企业由于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延误工期而被业主提出反索赔。
总之,施工索赔在真正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企业造价管理目标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经济效益难以得到强有力的保证,企业竞争力受到严重的制约。
三、工程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谈判时,首先,要考虑索赔的问题。如对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现场可能出现的签证和索赔的办法、程序、时限、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为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又如在投标报价时,在单价分析中列入生产效率、工程成本及投入资源的效率的关系等,作为生产效率降低等索赔的合同依据。其次,对明显的把重大风险转移给施工企业的条款提出修改要求,并将达成的修改协议,以“谈判纪要”的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对于开脱业主责任的合同内容,如合同中没有索赔条款;业主对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条件不承担责任;业主认为某部分工程不满意,就有权扣减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或拖期支付无时限,无利息等等,要通过谈判予以纠正。如果在谈判是不予纠正,将来就很难进行索赔。谈判结束,最终的合同内容应尽可能考虑全面,措词严谨,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到平等、互利。
工程开工前应全面深入搜集施工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地点的交通条件、“三通一平”情况、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地下水位的高度、土质情况、是否有障碍物等。组织各专业人员仔细研究施工图纸,互相交流找出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详、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等问题。明确施工做法,落实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档次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纪要。施工图会审纪要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根据所掌握资料详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实际,考虑周到。一方面要明确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操作做法,对涉及工程结算或索赔的施工做法应制定详细。例如该工程使用哪些大型机械,大型机械的型号或功率是多大,大型机械进出场几次,基础如何挖土,放坡多大,土方是否外运,运距多少,是否回运土或购买土方,基坑如何支护是否需要降水基础等等。上述资料均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决定了工程索赔成立与否、以及工程索赔额的计算方法、索赔数额的大小,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索赔至关重要,作为施工企业尤其要注意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另一方面,明确各分项的工期。如果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索赔的,那业主必然要对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载明的工期和实际工期,合理计算工期延误的时间,最后计算索赔数额。又如,若业主要求加快施工速度,那么施工企业应向业主递送新施工方案,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由于加速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施工企业可依据原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新施工方案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
四、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办理
(一)寻找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又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事实已发生并对施工企业造成损失事件。它们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款,造成施工工期和费用的增加,是施工企业的索赔机会。施工企业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例如: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交付行驶道路、使项目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材料设备运输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等。而合同就是索赔的依据,因为索赔就是针对不符合或违反合同事件,并以合同条文作为最终判定标准。因此,在日常项目施工管理中,首先要注重合同的管理,在合同分析、合同监督和跟踪中发现索赔机会,将每日的工程施工情况与合同分析的结果相对照,一经发现两者之间不符合,就应作进一步的分析,进行索赔处理。
(二)搜集索赔证据。
索赔的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法律证明效力,当索赔事件发生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除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及修改通知等等常规证据外,特别注意补充:1)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2)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进度月报等;3)工程会计核算资料;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4)注明日期工程照片,例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等;5)工地的交接记录,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手续,要有专门的收发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所有这些证据都应建立索引、存档,直到工程全部竣工,合同结束。
(三)发出索赔通知。
施工企业必须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条件规定为28天),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通知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业主有权拒绝施工企业的索赔要求。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企业因未能遵守这个期限规定,致使合理的索赔要求无效。
(四)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施工企业应递交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或者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报出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累计索赔额和累计索赔工期。
索赔事件发生后,应组织有良好素质、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办事效率快、有协调能力、有索赔经验的造价人员进行索赔事件的处理。在造价人员的指导下编写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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