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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新拆迁条例”:保护文化遗产

收录时间:2011-01-24 14:24 来源:浙江大学  作者:史伟东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事业,文保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站出来落实"暂不拆迁"的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就升格保护。

延伸阅读:拆迁 文化遗产 新拆迁条例

        虎年即将到来,小朋友们翘首期待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之虎虎生威》正火热上映,看了内容概要,笔者也对这部动画贺岁片产生了些兴趣。这分明是一个拆迁与保护斗争的最佳范本:虎太岁将羊村改造成“虎威太岁嘉年华主题乐园”,喜羊羊与灰太狼破天荒联手,终于取得“秘籍”,挫败“猫假虎威”的“太岁猫”。所谓“秘籍”,笔者理解就是全国亿万民众引颈期盼的“新拆迁条例”。(参考《建筑中文网

        毫无疑问,“新征收与拆迁条例”将首要关注落实《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作为杭州古都文化研究会的一员,笔者更愿意聚焦“征收拆迁”与“文化遗产保护”。

        2001 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非没有此方面的条款,即第三、十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郁郁乎,煌煌哉!实际上却笼而统之,不大具有可操作性。所指向的《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相关措施相对于近年来狂飙突进的“拆迁”运动明显缓不济急,可谓“慢郎中遇到了急惊风”。

        现行《文物保护法》是 1982 年颁布的,虽经1991 年、2007 年两次修订,仍远远赶不上形势变迁。立法之初,拆迁的星火尚未燎原,因此以静态保护为主。而面对武装到牙齿如《阿凡达》描写的强大“拆迁机器”,《文物保护法》有些显得力不从心。

        所以当务之急,要变静态的保护为“动态的防拆迁”,把保护的工事修到拆迁源头的“拆迁条例”上,防患于未然。首先是保护的主体问题,过去这方面的责任当仁不让地全部压在了国家文物部门肩上,现在事情有了变化。近十年来,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力量成长了起来,笔者所在的杭州古都研究会就是一批 1 9 9 9年开始积极参与保护著名的“孩儿巷 9 8号”的志愿者牵头成立的公益组织。2009年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参观了保护下来的“98 号” —现杭州陆游纪念馆,正是对杭州乃至全国“民间文保事业”的莫大鼓舞。他看到屋内一口水井,语重心长地说:“吃水不忘挖井人呐!”

        其次,作为拆迁对象的建筑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并有其特殊性— 不可移动、不可复制。比如书籍是文化的基本载体,需要人们珍爱,但对每一本书的保护肯定不能与每一幢建筑相提并论。所以已经不仅仅牵涉到产权与所有权的问题了,任何公民都有权提出加以保护。简而言之,即使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如果拆迁会造成文化破坏,就要坚决制止。

        最后一点,说到文化遗产,一般人会想到前人留给我们的遗产,其实今天的文化也需要保护,因为这是今人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啊。这个问题特别体现在建筑保护领域,同时也是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比如,笔者曾经到阿里巴巴公司参观,据工作人员讲,当年马云率领 1 8 位员工创业的湖畔花园别墅,已成为对每位新员工进行公司文化教育的“革命圣地”。虽然,这幢建筑入不了文物保护部门的法眼,但其文化价值已勿庸置疑了。显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比文物保护的概念宽泛得多,而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还是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下属的一个处室,而其职责主要只是为了申报或准备申报世界遗产。国家文物局这块招牌都有点落后于时代了!

        有点远了,但不吐不快。回到正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拆迁条例”中要加强程序立法—规定征收拆迁前需公示,任何公民有异议则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广泛邀请专家学者、人大政协、媒体参加,公开公正透明。

        在文物保护部门看来,“文保”的金字招牌不是随便给的,其审批程序会让人等到“花儿也谢了”。那是不是退而求其次,先不要求出钱出力“保护”,而是解燃眉之急,通过简易程序定一个“暂不拆迁建筑”,以免遗恨千古。希望在偌大的城市里满眼的大红“拆”字里,也出现“不拆”的字眼。目前的“拆迁条例”只规定有关部门有权颁发“拆迁许可证”(当然在新的条例里这种单方面许可式的“鸡毛令箭”恐怕也要废止了),显然不尽合理。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事业,文保部门应该责无旁贷地站出来落实“暂不拆迁”的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就升格保护。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1/147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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