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合格性和制度环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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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建筑市场的主体和制度环境是建筑市场的基石,只有形成合格的主体和适当的制度环境,建筑市场才能得以发展和完善,才能得以从根本上杜绝工程领域腐败和工程质量低劣的现象。
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脱胎的,不成熟、不完善是目前建筑市场的客观情况。工程质量的低劣,国有建筑企业大面积亏损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深刻地认识、分析建筑市场是建筑业管理的当务之急。(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建筑市场与市场经济
本文中的“建筑市场”主要是指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对象的市场,既业主与承包商交易的市场,也既狭义的建筑市场。建筑市场无疑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与发展在建筑业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是建立在完善、成熟的市场之上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就必须对市场经济有更深刻的分析。
从社会学角度讲,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就是一种社会化进程,是经济权利(筹资投资决策权、劳动人事权、分配权、所有权、定价权、收益权)等的“下放”(社会化)。这种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有助于发挥所有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克服计划经济下经济主管部门的官僚主义和不可避免的决策失误。在这种经济权利社会化的过程中,获得经济权利者成为了经济活动的主体。这些主体在和市场发生关系时,就被特定地称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团体。相应地,经济权利社会化的同时必须有适当的“制度环境”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以形成有效的、公平的分工协作和竞争。制度环境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对某行业(产业)的制度性约束条件(环境)。制度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巨大的约束或激励作用。必须注意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分别有各自的制度环境,包括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准入制度、价格制度、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公司法、合同法等等。
从对策论角度讲,市场经济无非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博弈。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此博弈的“局中人”,而制度环境就是此博弈的“博弈规则”。在适当的博弈规则下,局中人使用各自的“最优策略”来实现各自的最大效用,同时整体效用得到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博弈规则都能够实现“集体理性”(整体效用最大),这就说明了适当的博弈规则的重要性。另外,对策论的基本假设是“理性人假设”,即假设局中人都是“理性的”,参与博弈的目的是自己效用的最大化,也即每个局中人都是独立的、完整的利益主体。
2 建筑市场的主体
博弈理论告诉我们,任何市场主体都应该是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利益主体。所谓“独立的、完整的利益”是指此主体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主体自身的利益(并非主体的某些成员的利益)。现实中市场主体的行为往往不符合这样的原则,如业主往往因为压价使得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损害自身的利益。事实上,目前建筑领域中的种种腐败现象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往往都主要是因为业主的原因。
上述现象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市场主体的合格性”问题,即某些“市场主体”是不是真正的主体。如果某个“主体”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利益”,那么它就不是真正意义的主体,或者说它只是具有主体形式的 “伪主体”。改革开放之后,国有建筑企业的权利虽然不断扩大,但还没有真正地实现“产权明晰”,也即没有形成彻底的“独立的利益”。另外,在企业治理制度上国有企业的决策权一直高度集中在领导层,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就造成了企业决策者的责权利不平衡,也即企业并没有彻底的“完整的利益”。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或市场主体,只能算作“准主体”,有些情况下甚至是“伪主体”。
改革开放以后,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经营承包责任制等阶段,现在则在搞集团化、现代企业制度。实践证明,前两阶段的改革效果并不明显,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只有实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地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使国有建筑企业成为真正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企业法人,才能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上述分析不仅适合于建筑企业,同样也适合于建筑市场的另一主体 — —业主(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成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后,工程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建筑市场秩序才能真正地形成。
3 建筑市场的制度环境
适当的制度环境对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也是不可或缺的。这里的所谓“适当”是指制度环境能够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市场的不经济行为,保证市场主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从而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总目标:效率和公平。
我国的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脱胎不久,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尤其在建筑领域,改革开放的进程又相对落后于其它行业,从而使得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环境仍然规范着建筑市场。最明显的莫过于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既然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自主经营的经济,那么就应允许交易双方考虑具体情况对建筑产品定价,彻底改革预算定价这种既不能反映价值又不能反映供求关系的政府定价方式。另一个例子是市场准入制度,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限制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的准入,采取种种壁垒,人为分割市场,最终必然危害地方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本文无意在这里讨论制度环境的详细内容,只是提出了建立适当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4 结语:市场主体与制度环境的关系
市场主体与制度环境之间有着辩证的关系。建筑市场想要得到健康的发展必须同时具有合格的市场主体和适当的制度环境,建筑领域的改革也必须同时对目前的市场主体和制度环境进行改革,不可偏废,否则,改革就很容易遇到困难。例如,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这好像与市场经济中的自主经营原则相背,但在目前情况下,许多市场主体并不合格,如果再不强制实行监理,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将更得不到保证。可见,市场主体与制度环境的协调改革是很重要的。
参 考 文 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何绿野.崔建华,现代市场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3] 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教材委员会.建筑市场与房地产营销.中国建筑工业出 1998.
[4] 邓荣霖,张用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6/4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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