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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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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建筑市场; 问题;对策
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因业主私招乱雇、逃避监管、违法抢建、监管不力而酿成的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再向我们敲响警钟:建筑市场监管一定要严格认真,不能疏漏。要结合当地实际,既要严格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制度,把建筑工程质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的问题
加强工程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执法威信,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一直是建筑市场行政监管的工作重点。通过近两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对工程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处理了一批违法工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建筑市场主体复杂,环节繁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管理难度相当大。
我们所制订和执行的建设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过程也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建设单位的问题,也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单位的问题,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法不依,躲避监督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发生在建设单位的问题,建筑法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其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为逃避费用,仍以种种借口,或明或暗,或部分或全部不依法办理“一书两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还有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这种行为既造成了国家各种税费的流失,又使工程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隐患。一些建设单位将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的工程,仅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搞邀请招标,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有的单位还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与工程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一些单位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合同费用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施工企业陷入严重的“三角债”,无力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甚至偷工减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还有一些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而且这些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性极大。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看,许多违法建筑工程在建设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上问题。上述所有这些问题,无疑给建设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造成建筑市场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较为突出,致使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在发包、承包、供货、中介等多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不清,责任体系在项目建设中没有真正健全和落实;
3、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组织结构不合理,过度的无序竞争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4、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影响下,随意降低安全标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严重,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体系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纪律松弛,管理不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大;
6、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并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7、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执法不到位,行政监管贯彻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发生的事故查处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格,同时还对一些工程打出了政府“保护伞”。
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单位的高度重视。 三、建筑市场整治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建设市场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既要针对各类问题,从建立制度和加强专项整治入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做到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又要树立严格监管、执法如山、杜绝例外的思想,不断取得建设市场整治的阶段性成果。
1、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法定程序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者,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设计、施工、监理;特别是对于所谓的“一把手”工程,打着要求特事特办的“保护伞”,逃避行政监管。在这种问题上,更要严格的加强监管,确保不在重点工程上“栽跟斗”。特事特办只能是加快手续办理速度,而决不是不办理,决不能出现工程监管方面的“灰色链条”。
2、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一是凡不符合企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违者坚决清出当前建筑市场。二是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与其建筑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紧密结合。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要列为不合格,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3、是继续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做为依法行政的法律武器,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真正有实质性的突破。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质量、安全问题改正不力,或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二是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落实问题,这三个制度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也是我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法律手段。一定要严格履行,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
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落实责任制为重点,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适应现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要求。今后,我们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我们的建设行为。一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有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二要建立和完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建设类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行为,加快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建筑市场; 问题;对策
全国各地相继发生的因业主私招乱雇、逃避监管、违法抢建、监管不力而酿成的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再向我们敲响警钟:建筑市场监管一定要严格认真,不能疏漏。要结合当地实际,既要严格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制度,把建筑工程质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的问题
加强工程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执法威信,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一直是建筑市场行政监管的工作重点。通过近两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对工程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处理了一批违法工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建筑市场主体复杂,环节繁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管理难度相当大。
我们所制订和执行的建设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过程也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既有建设单位的问题,也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单位的问题,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法不依,躲避监督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发生在建设单位的问题,建筑法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其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为逃避费用,仍以种种借口,或明或暗,或部分或全部不依法办理“一书两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还有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这种行为既造成了国家各种税费的流失,又使工程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隐患。一些建设单位将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的工程,仅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搞邀请招标,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有的单位还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无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与工程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此外,一些单位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合同费用等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使施工企业陷入严重的“三角债”,无力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甚至偷工减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还有一些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而且这些问题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性极大。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看,许多违法建筑工程在建设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上问题。上述所有这些问题,无疑给建设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造成建筑市场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较为突出,致使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2、在发包、承包、供货、中介等多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不清,责任体系在项目建设中没有真正健全和落实;
3、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组织结构不合理,过度的无序竞争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4、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影响下,随意降低安全标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严重,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体系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纪律松弛,管理不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大;
6、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并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7、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执法不到位,行政监管贯彻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对发生的事故查处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格,同时还对一些工程打出了政府“保护伞”。
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主体单位的高度重视。 三、建筑市场整治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建设市场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既要针对各类问题,从建立制度和加强专项整治入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做到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又要树立严格监管、执法如山、杜绝例外的思想,不断取得建设市场整治的阶段性成果。
1、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法定程序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者,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设计、施工、监理;特别是对于所谓的“一把手”工程,打着要求特事特办的“保护伞”,逃避行政监管。在这种问题上,更要严格的加强监管,确保不在重点工程上“栽跟斗”。特事特办只能是加快手续办理速度,而决不是不办理,决不能出现工程监管方面的“灰色链条”。
2、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一是凡不符合企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违者坚决清出当前建筑市场。二是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与其建筑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紧密结合。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要列为不合格,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3、是继续把《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做为依法行政的法律武器,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真正有实质性的突破。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质量、安全问题改正不力,或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二是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落实问题,这三个制度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也是我们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的法律手段。一定要严格履行,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
4、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落实责任制为重点,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适应现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要求。今后,我们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进行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我们的建设行为。一要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有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二要建立和完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四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建设类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拆迁许可等行政审批行为,加快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12/12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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