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环境对其投资控制效率的影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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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招投标对投资控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业主消极实施招标工作时,其投资控制作用减弱。当招标投标受权力寻租活动影响时,招投标形式对工程造价失控起到掩盖作用,对此,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是增加企业权力部门的全面透明度。
1 前言
在物资极度匮乏的建国初期阶段,我国依靠计划经济渡过了重重困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正常运行,计划经济显示出非效率的经济特征,企业的局部收益由国家来支付成本,导致企业在投资中不重成本,使投资控制失灵、投资控制目标一破再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成为见怪不怪的“正常现象”。(参考《建筑中文网》)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陆续推出了许多重大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国家对企业产权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产权日益明晰,企业承担了投资的责任。另一方面,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管理“四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普及,基建投资相应市场化,建设单位借助招投标和监理等力量极大地提高了投资管理水平,摆脱了不对称信息的困境。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的转变,在解脱了计划经济的约束后,没有建立或完善新的约束制度,导致管理缺位、国有资产流失。
2 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与专业施工单位相比,建设单位在专业人员、经验、上掌握的信息较少。由于施工工艺或建材品种的多样化和建材市场的“虚价”现象及价格变化的动态性,建设单位很难确切掌握工程成本的实际情况。在承包商或供货商报价后,建设单位对常用工艺和材料的价格可以从定额和信息中查取,其余的只有从相关单位询价中获取信息,市场价格的透明程度成为建设单位能否有效获取信息的关键。在不透明的市场中,供货商为了维持高额利润、或为了与承包商保持长久的供销关系,往往会采取对真实成交价格保密的措施,外部人难以从供货商处获得确切信息。业主通过招标投标召集了多家供货商或承建商进行择优选择,也就收集了多家投标单位的价格和质量信息,使业主有效地了解了市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目的是赢得利益,在没有串标的情况下,任何供应商都明白,在投标中抬高报价会使自己出局,不符合自身利益。因此,正常情况下,供应商会报出具有合理利润的价格,期待在竞争中取胜获利。正是由于投标者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产生了相互之间的竞争,通过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维护了开放型社会的价格体系,使工程价格趋于合理。
3 消极实施招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出现,将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推向了市场。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无疑给投资者带来一定好处。”但是,我国的企业人事制度也处于改革过程中,一方面一些企业的用人机制改革未到位,管理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原因,没有确切了解招投标在投资控制中起到的作用,而是仅把它当作一项工程建设必须办理的手续,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员工考核机制落后,激励机制与绩效脱钩,因而管理人员对投资控制不够重视,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招标投标都无所谓。再则中介机构也尚未全面成为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方面的依靠力量。这些业主面对深知招投标重要性的投标单位,明显处于被动状态。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文件明显缺乏激励承包商竞争的条款。由于经历了 88 年、92-93 年两次物价飞涨的高峰,虽然目前的物价非常稳定,但即使是工期短、内容明确的工程项目,许多企业还是习惯采用可调整的单价合同,对价格的调整一般按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信息上缺项的材料则在今后“随行就市”, 本应在竞争中产生的价格由“暂定价”代替,招标投标犹如一场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的“考试”,其结果是招投标脱离了工程的实施和结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很弱。
4 权力寻租活动对招投标和投资管理的破坏作用
4.1 建设单位寻租动机产生的可能性分析
与合议制相比,集权制的决策更迅速、成员的纪律更严明,我国的企业一般为直线制集权企业。在直线制管理的企业中,管理层根据基建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决策,企业的管理层或基建部门的个别人有可能掌握基建控制的“绝对权利”(下称基建决策者)。从基建决策者作为经济人的前提来看,他(她)所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往往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由于企业招标的目的是在供方的竞争中择优选用,也就是把选择供方的权力交给了市场,这与企业“既得利益者”的基建决策者的绝对权力欲望产生冲突。当缺乏有效的考核和约束制度时,他(她)就可能产生控制权力、收取“租金”的欲望,就像一个消费者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口袋里的薪金一样,基建支出的控制已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错误的决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行无阻,不断重复运行,企业的损失无法避免。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4.2 承包商的报价动机和行贿动机分析
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商品价格一样,承包商的报价由供求关系决定。为追求最大利益,承包商根据竞争激烈程度、商品价格的信息透明度、建设单位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和掌握情况、更改报价的可能性等来决定投标价。在缺少竞争的情况下,选择价格透明度低的工艺或产品,可以报出超高价格获取高额的机会收益。即便是常见的商品,承包商或供货商也可根据提高报价引起的增加收益的期望值,和由此引起的潜在损失比较来确定报价,显而易见,在非竞争状况,承包商或供货商有提高报价的动机。当然,最终成交价格要看购买者所掌握的价格信息的多少和讨价还价的水平,以及购买者还价的意愿。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机制正在趋于完善的过程中,现阶段的法制力量相对薄弱,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串标时只承担较小的法律风险。对承包商或供应商来说,收买建设单位的基建决策者能以较高价格获得工程项目,是投入产出效益最高的方法。
4.3 招标投标的寻租活动使投资管理失控
在甲乙双方都有回避招投标的动机时,其方式主要有限制有实力的竞争者进入和中标后频繁变更要求两大类。通过前者,可以方便地操纵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其极端例子是排除所有竞争者的陪标串标形式,收买者的报价明显高出市场价格,也可以“最低价”中标。即使串标失败,收买者在价格上失去“优势”时,建设单位的基建决策者也能以“用得放心”为理由,来选择该投标者。在信息流通不畅的企业,很少有人知道某项采购或某项工程的招投标过程甚至结果,谁又能否认在招投标形式掩盖下的中标结果。后者是通过中标后频繁变更的方式,使招投标中形成的价格条款失效,招投标形存实亡。
5 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见,有效实施招投标对控制工程造价起十分积极的作用;招投标流于形式时,对控制工程造价无效率;招投标能被权力寻租活动利用,此时,招投标形式对工程造价失控起到掩盖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应加强自身人力资源建设,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有效发挥工程建设招投标对投资控制的作用,以确保企业的投资效率。为减小权力寻租活动的影响,应加强对权力的约束,“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是增加权力机构的全面透明度。”
参 考 文 献
[1] 刘贞平,李清立,刘廷彦.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 [美]N.T.WANG.我的九条命[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2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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