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中国建造师政策元年:建筑执业重新“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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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继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元月10日生效后,2月27日,国务院在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继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元月10日生效后,2月27日,国务院在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4月2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内,各级建设主管单位不再审批项目经理资格,原项目经理资质继续有效。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在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要实行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参考《建筑中文网》)
目前,我国有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达40多万,其中一级项目经理8万多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名至实归
我国项目经理制度的实行源于鲁布革经验。开始的定位是一种岗位职务,是企业指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后来演变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一种资质管理认证制度,但不是一种执业资格。根据人事部1995年1月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此前只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而没有在施工管理人员中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所以项目经理资质就扮演了双重身份。而新的政策也就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政府还权于企业。在企业已是市场主体的情况下,过去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认证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政府职能必须转变。二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在施工管理环节实行建造师执业注册,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素质保证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今后,企业聘任经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有助于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获取执业注册资格必须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和认定,这是各国的通用做法:日本的建造师注册资格要经过建设大臣委托的机关负责,并由考试委员会拟定试题和评分。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一般是由相关学会考核,政府认可。我国注册建造师也将采用全国集中出题考试的做法。
项目经理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处罚,使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人。
一师多岗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均建立起该项制度。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关于建造师的定位,众多专家一致认为,要从较高的起点和长远的观点来看待建造师职业范围的设置,不能简单与项目经理划等号。建造师是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今后建造师的职责范围会远远大于现有的项目经理。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于取得了进入市场承担建造业务的通行证,是个人在经济、社会各项工程管理活动中获得准入的凭证。除施工企业外,一些新型的工程咨询、工程担保、融资代理等现代企业乃至外资企业,都将为未来的建造师提供广的用武之地。
来源:《中国建设报》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4/44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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