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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

收录时间:2006-01-13 13:53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周笑绿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新的世界经济潮流,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筑垃圾的的管理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践领域之一。文中阐明了中国在建筑垃圾管理与循环经济内涵方面的距离,并给出了一些需加强或改进的方面。

延伸阅读:再利用 建筑垃圾 循环经济

    引言

    循环经济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发展思路,在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成为一股新的经济潮流和趋势。循环经济概念的提出是针对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物”单向流动的模式而言的,它带来的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新模式。它建立在对资源的“减量化(Reducing)、再使用(Reusing)、再循环(Recycling)”的原则基础上(称“3R”原则)。即循环经济是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参考《建筑中文网

    2004年12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召开会议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这意味着,中国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走节约型社会之路。而对建材建筑等行业废弃物的管理是现阶段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领域之一。

    建筑垃圾是在建筑物的建设、装修、维修和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是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量也逐年加大,随之而来的占用土地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多、资源少,作为建筑材料最大宗的水泥及混凝土材料,其原材料也存在短缺的问题。如何在发展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建筑废弃物的有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较我国早2030年,如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并提出“没有垃圾,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丹麦上世纪末就有约80%的建筑垃圾被再生利用。日本2000年建筑垃圾的重复利用率已接近90%。对废物的循环利用一举解决了资源短缺、土地占用、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建筑垃圾的管理一直较为薄弱,建筑垃圾基本不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的方式进行处置。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才陆续在一些大城市开展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文。然而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不仅内容浮浅,以规范倾倒地点、运输车辆和行车路线等为主,对建筑废物进行减量化和再利用等循环经济关键性的内容基本未涉及;管理系统本身也还存在种种问题,阻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循环经济催促加速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管理体系

    循环经济是一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每一领域的运作也需依靠完备的系统得以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即建筑垃圾的管理部门既承担资质审批、事物承办等的具体工作,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和执法的任务等,而应有的法律、法规、计划、政策等制定的宏观管理职能则明显弱化。这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及管理与执法混淆的非正常状态,限制了管理工作的发展。既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无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循环经济的内容是“3R”原则。即推行循环经济的部门应以“减量”、“再利用”、“循环”为主要手段,通过资源利用上的减量和将主要废弃物商品化提高资源利用率,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从建筑垃圾的管理内容上来说,建筑垃圾从其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都应该被列入管理的范畴,如在废弃物产生的过程就给予源头上的控制,即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和开发等。发达国家从60、70年代就开始施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而目前我国的垃圾管理,仅处于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解决乱堆乱弃的现象,这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健全法律法规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首先是法律强制。循环经济需要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促进其发展。

    在建筑垃圾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的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虽然在第四条规定要实施清洁生产,但只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实质的规定。本领域的法律空白正由部门或地方法规、规章填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乱堆乱弃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现有的法规规章中,还缺少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一些需要定量化的指标无从查询,也给具体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建筑扬尘对城市空气环境产生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规范、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是否应有控制指标等等。

    在法律中还应体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率、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等相关的内容。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并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如美国政府在《超级基金法》中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泻。”日本90年代初建立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提出“在公共工程中,当工程现场距再资源化设施一定距离范围内时,不考虑是否经济,原则上一定要把建筑废弃物运至再资源化设施处,进行建筑废弃物的重新利用。”这一规定使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3加强科研投入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技术进步来推进。需要研究开发那些循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技术,诸如信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替代技术、节约资源技术、监测技术以及运输技术等。

    因此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是本领域实现循环经济的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科研投入始终不足,亏空较大,使得一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指标参数仍无法建立。比如指导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结构、强度、力学等方面的特性指标、建筑废弃物替代原材料的技术、方法、安全系数等等。因为建筑废弃物与原材料之间毕竟存在一定差异,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是首先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建筑废物循环安全、合理、广泛和可靠利用的根本保证。

    4利用经济杠杆

    利益驱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应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奖惩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我国已经开始实施。但目前由于收费过低,完全没有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如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吨1-2元;北京市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左右。如此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再加上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建筑材料目前的销售价格又较原生材料高,这使得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很难有销路。因此,提高建筑垃圾的收取费用,一来可激发建筑商减少排污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将增加收取的费用补贴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上来。使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另外对于建筑垃圾的收费,应采取不同的标准,如:对分类建筑垃圾,收取的费用可降低,而对于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建筑垃圾则采用高收费。以鼓励建筑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和利用。

    5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在建立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进行节能、降耗及废物再利用;在投资方面,引导资金向相关的技术改造项目及行业流动。

    许多发达国家已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垃圾能源化,变废为宝,正成为发展潮流。中国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同时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回收利用事业给予适当扶持,将因减量化而带来的处理费用的节支回用于再生利用项目,同时还可适当向建筑单位、建筑商、用户等收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费,这样既可募集发展再生利用资金,也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如对从事建筑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的投资和产业活动给予政策优惠,给予贷款贴息或优先借贷、减免部分税项等,鼓励金融机构向垃圾处理活动注入资金等等;同时对投资经营建筑废物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变成鼓励行为。

    在融资方面,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经营;必要的时候,允许符合条件的此类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的问题。

    由于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建材资源的需求和建筑垃圾的产量都呈现快速上升的势头,无论从资源的利用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要求我们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能再向前跨进一步,走循环经济之路,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得以持续发展。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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