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工程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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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对于政府工程采购,英国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发包工程时的参考依据,在后边我们还专门研究英国的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私人工程由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以外的企业和商业界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只要其遵守英国建筑法规,政府是不管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招标方式的。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对于政府工程采购,英国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发包工程时的参考依据,在后边我们还专门研究英国的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私人工程由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以外的企业和商业界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只要其遵守英国建筑法规,政府是不管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招标方式的。(参考《建筑中文网》)
英国常用的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通常由工料测量师负责)通过地方和全国性传媒以及某些技术出版物刊登广告,邀请所有有兴趣的承包商对业主的拟建项目分别进行投标。简单来说,在见到业主的拟建项目分别进行投标。简单来说,在见到业主的招标通行以后,任一合法经营的承包商都有资格就此参加工程投标,但领取标书时必须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提交一份认可的投标担保;这些押金或保证金要等到某个合适的建筑承包商正式中标后才予以返还。
一般来说,由于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政府部门往往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特色其所需的承包商。但这种方式最适合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小型项目、维修工程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
二、一阶段选择性招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业主所需的施工队伍可从自己已掌握并认可的承包商名单或从对业主在全国性传媒和技术刊物上登载的招标广告作了回复、响应的承包商名单中挑选,邀请他们分别就业主的开发项目竞相进行招标承建。
英国曾经就这种招标方法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准则和有益的建议,引述如下:根据项目规模,一般可邀请5至8名承包商参与投标;主没有让每个承包商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有关情况,以有助于其确定是否尚有余力承接招标工程;列有明确的工期要求,以免投标者仅仅围绕项目价格进行片面竞争,而且也不主张投标者在要求调整工期的基础上再另外单独提出任何别的报价;投标期限一般定为4周时间,一些在而复杂的项目,其期限也可略微有所处长。
三、两阶段选择性招标
(一)适用项目两阶段选择性招标一般适用于进度要求严格,不容许有待设计工作完成后再来着手选择承包商的项目。
第一阶段为公开招标,系通过投标竞争来优选业主需要的承包商。第二阶段为议标,即通过谈判协商来选定中意的承包商。第一阶段的竞争性招标,其选择承包商的标准主要是价格,即各家为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所提出的报价。
(二)法规规定与建议据《两阶段选择性招标程序法规》推荐无论工程规模大小,每个招标项目最多只宜选择6个投标者,投标时间至少5周。法规还进一步提出建议如下:
1、应向所有投标者充分介绍拟建项目的各种有关情况,以有助于其决定是否愿意和有能力参与投标。
2、应允许投标者就拟建项目的任一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和新的技术比较方案,但须附有明确而具体的结构细节并分别标上单价。
3、投标者递交的标书,其条款和条件须合乎招标要求,否则可概不予以受理,并作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合同期限,以免投标者仅仅只围绕工程价格进行片面竞争。
(三)选择承包商需考虑的因素经过第一阶段的竞争之后,被选中的承包商即让其加入设计小组,作为建筑专业人员就设计中涉及的施工质量、施工可行性、施工进度及工程成本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在第二阶段,合同总价可以部分通过协商、部分根据第一阶段取得的资料予以综合后确定。要指出的是,采用这种招标方法,对业主而言,其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要大些。
(四)两阶段选择性招标的利弊1、有利方面(1)在设计阶段,让设计人员与承包商进行能力合作,这对业主十分有利。
(2)选择承包商既有竞争又有协商,两全其美。
(3)承包商及早参与项目设计有助于其能更好地安排施工计划。
(4)要便于承包商安排队伍进场,早进场,早完工。
(5)设计和施工可以相互衔接,并交叉进行。
(6)合同签订之前,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设计细节已得到修正,今后的合同索赔问题将因此而大大减少。
(7)一些主要设备及材料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提前采购。
2、不利方面
(1)在弄清了拟建项目的全部底细及其复杂程度之后,承包商有可能会接着改变其投标态度或报价。
(2)较之一阶段选择性招标,业主或其咨询工程师需要花费更大的力量,做更多的工作。
(3)设计一旦发现缺陷,其责任难以判定。
(4)承包商有可能会强行要求小组采纳于其有利或自己偏好的设计方案和某些细部设计。
四、议标采用议标方法选择承包商,有利于按照自己的偏好与其认为中意的承包商主动进行接触,而这个承包看来也是惟一乐意前来投标的一家建筑公司。业主作出这一选择的依据通常是:承包商的信誉、专业技术水平、财务状况及彼此之间已有的业务关系。
(一)荐用工程量清单法荐用工程量清单法,是指承包商有义务为议标工作提供一份“荐用工程量单价表”,即该承包商通过竞争在其某个中了标的工程合同中业已入选或录用的工程量单价表复印件。有了这份“荐用工程量单价表”,双方便可开展下列工作:
1、将“荐用工程量单价表”合同与新合同(议标合同)加以比较,就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作出评估。通过评估,就可明确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投标水平差异、建筑市场状况、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材料)与资金的来源及整个工程的建筑成本。
2、要求承包商就一些大的施工项目的单价作出分析,以便明确其实际所需的筹建费及应得的利润。
3、要求承包商就其所需的预备金进行分解,以确定其购置各种大型设备项目的实际成本及现场管理费。
根据上述工作加以修订后的单价,即可作为议标的依据,因其如实反映了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并影响到业主或承包商利益的各种已知市场因素的变化及财务风险。
(二)预算编制基本原则法预算基本原则法,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大且技术比较复杂而无法提出合适的“荐用工程量单价表”的场合。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所要求的筹建费、利润额度、重大设备项目成本、现场设施费及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均须通过协商确定。
上述事项一旦达成协议,工程单价包括材料与构件的供应价格、人工总费率、设备租赁费及国内分包价格等,即可按照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工程量清单逐项通过计算确定。
(三)议标方式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可及早选定承包商,以利于设计。
(2)能促使项目早日开工。
(3)业主的招标费用可大大降低。
(4)设计与施工可交叉进行,既缩短了施工工期,又能节省项目投资。
(5)在协商期间,承包商就可着手进行施工规划,从而避免延误工程交付时间。
(6)业主系根据其价格及施工能力来选定承包商,因而完全可以特色到自己较为满意的工程承包者。
(7)设计小组可以充分利用承包商所拥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8)有关工程施工的所有重要细节(如施工进度、方法及程序等),已在协商过程中作了充分讨论,因而制定的价格也就比较合理。
2、不利方面
(1)业主接受的合同价并非真正的竞争性价格,不能反映建筑市场真实价格和所能承受的最低价格。
(2)在法律上,有可能会得出本项目是与承包商共同进行联合设计的结论。
(3)仅仅根据一些轮廓性资料要编好工程预算,将相当困难。
(4)对政府部门业主来说,可能满足不了公众参与项目财务审核、高透明度这一原则。
招投标中涉及的工作内容在英国,传统的招标程序基本上如下,但业主或其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内容进行修改;资格预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对投标书的修改、疑问及答复、提交标书及接受标书、开标、评标、签订合同。
一、资格预审一般情况下,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业主和工程师都希望事先选择一些合适的承包商参加投标,这一过程就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一方面能够保证所得到的标书都是由业主和工程师事先审查过,是由适合承担该项工程的承包商提交的;另一方面,能鼓励那些最有资格承建该工程的承包商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一般由业主和工程师在报纸、杂志上登载广告,简要介绍工程概况,邀请对该工程感兴趣的承包商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当收到承包商的申请书之后,业主和工程师即向他们发出预审文件;承包商收到文件后,按照日期要求提交一份介绍其公司情况的文件;业主和工程师对这些文件进行分析比较之后,列出一份获选的投标者名单,一般6-7家,并将此名单发送给全部投标者。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7/29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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