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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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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参考《建筑中文网》)
项目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做到真实、准确、齐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能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对不同级别的勘察精度要求,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或达不到规定的精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质量负完全责任,做到设计依据可靠,资料真实,成果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不得违规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服务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自检,并向监理人员报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应报请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派驻工地和设备制造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专业配套并在数量上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5 小结
由于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参建单位众多,建筑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以及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不同,整体性强,建设周期固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故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
项目的承揽方作为独立的项目实施方,其质量行为始终受到实现最大利润这一目标的制约。这种最大利润是在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还是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获得,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利润获得方式,前者是正当的,后者是不正当的。为了减少出现不正当的获利行为,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
项目质量存在缺陷,将使顾客受到损害,甚至会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危害,项目的承揽方应对此负责,这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惯例,也为各国法规所认可。
对项目的相关方来说,遵循质量监督法规,不仅是减少质量问题的重要条件,而且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M].第 1 版.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S].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S].
[4]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S].
[5]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S].
[6]GB5013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来源: 《建筑中文网》.
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参考《建筑中文网》)
项目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做到真实、准确、齐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暗示或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违规违法转包和分包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能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对不同级别的勘察精度要求,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勘察,或达不到规定的精度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质量负完全责任,做到设计依据可靠,资料真实,成果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不得违规法转包和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服务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自检,并向监理人员报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应报请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承揽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派驻工地和设备制造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专业配套并在数量上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5 小结
由于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参建单位众多,建筑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综合过程,再加上项目位置固定、生产流动、结构类型不一,以及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不同,整体性强,建设周期固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故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业产品的质量更加难以控制。
项目的承揽方作为独立的项目实施方,其质量行为始终受到实现最大利润这一目标的制约。这种最大利润是在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还是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获得,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利润获得方式,前者是正当的,后者是不正当的。为了减少出现不正当的获利行为,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
项目质量存在缺陷,将使顾客受到损害,甚至会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危害,项目的承揽方应对此负责,这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惯例,也为各国法规所认可。
对项目的相关方来说,遵循质量监督法规,不仅是减少质量问题的重要条件,而且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导则(试行)[M].第 1 版.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S].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S].
[4]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S].
[5]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S].
[6]GB5013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5/149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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