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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工作中发放评标费合理性的探讨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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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缴纳一定的投标费,发标方将收取的投标费发放给参与评标的评委,这就是评标费。发放评标费是否合理合规,对维护企业利益是弊是利?为了取得广泛的共识,运用好市场机制给企业创造的有利条件做好择优选优工作,将评标费发放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参考《建筑中文网》)
1 评标费发放的现象
(1)收取投标费,发放评标费已成为惯例。在各项招投标活动中,不管项目大小,招标额多少;也不管是基本建设、委外修理,还是物资采购,基本都要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不管评标是否属于本职工作,都要向评委发放评标费。此现象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招标收费逐渐偏离收费初衷。招投标活动初期,标书费主要是解决发标方制作标书的成本费用。经过近些年的演变,当前的投标费用主要解决的已不再是单纯的标书成本,而是评委的评标费。随着评标费的节节攀升,每个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费用也越来越高,成为投标企业的一个负担。
(3)评标工作一般由招标方的几个单位或者部门参加,包括责任单位、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等。原来招标的审核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审批、监督、管理。而目前在评标费及其他利益的驱使下,各方都直接参与评标,使得有限的评标席位中,直接关系单位(产品使用、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等)的评委越来越少,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少,而管理和审批部门人员却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 利弊分析
评标费的收取和发放,表面看来是合理的、正当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为评标费的来源是投标单位,对招标方或本企业有利无害。然而对投标方来说却承担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费用,有失公平,同时也会给招标方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2.1 打击投标方的积极性,导致中间商增多,影响了平等竞争
招标活动的组织需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方是为了优选合作伙伴,投标方则是为了拓展业务,在没有中介单位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分担费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将投标费从标书工本费变成了评标工本费,有的甚至是根据需要发放的评标费来设定投标费就有失公允了。这不仅损害了投标方的利益,也有损招标方的形象和声誉。
招标工作是一种比质、比价的选优活动,其结果只能是少数投标者中标。企业投标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对于未中标的企业来说已是不小的成本,再交纳不合理的投标费,逐渐成为外部生产企业参加投标的隐性门槛,影响了投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少产品生产企业到本地参加投标的意愿减弱,委托中间商代理其产品,导致中间商在投标人中占的比例逐渐扩大,生产厂比例逐渐缩小。一些大型企业和名牌产品拒绝同规模小、知名度差、非专业的中间商竞标,致使招标方不能选择到有实力的名牌产品。
在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中,投标费的收取助长了“陪标”现象。有的项目标的不大,收费不低,对大的、好的施工单位没有吸引力,只能是小的、信誉低的施工单位相互陪标,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比优、比质、比价”作用的发挥。还有的在“陪标”中,因为投标费的问题产生“主角”和“配角”的纠纷。
2.2 带来技术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无限制地设置投标费,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不只是在发包环节,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产品技术的掌握和使用。中间商的存在使发标方与中标方之间多了一层甚至几层的沟通关系。在一些项目中,因为不能与生产商直接沟通,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中间商与生产商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甚至因关键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延误工期。
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中间商虽然有生产商的代理资格,但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始终不及生产商。中标合同是招标方与代理商签订的,与生产企业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安装、调试和技术支持方面存在较严重的脱节,联系生产商到现场售后服务十分困难。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中间商无力承担,生产商责任无法追究,招标方损失严重。
在基本建设的一些项目中,由于招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中标单位多存在施工队伍素质低、施工设施不完善、产品质量差、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给工程及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3 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评标费与企业内部的评审费不同,企业内部的一些评审工作,如职称评审、竞聘评审等,其评委都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工作。而参加评标的人员,不管是招标单位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是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招投标工作都是其本职工作,不是额外劳动,没有领取评标费的理由。投标费收取标准没有明确的根据,随意性强,没有节制,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损于企业的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3 建议和措施
3.1 规范投标费的收取
收取适度的标书费可以起到配合市场准入工作,防止无序投标的作用。但标书费收取的标准需要进行规范,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应根据项目或者招标额度的大小,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能够吸引目标企业或厂商投标为目的,一些小额度的招标,比如其合理利润不够其参与投标成本费用的,应该取消收取投标费;中等额度的,可以收取较小额度的投标费;大额招标收取适当额度的投标费。坚决杜绝因发而收,先定评委人数和发放额度,再确定投标费收取额的做法。
3.2 停止发放评标费
评标活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办公用品属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不发评标费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达到企业择优选优的目的,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应该停止评标费的发放,尤其是招标单位内部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费应取消。对于邀请的外单位评标专家可适当支付评标费,但应限制额度。
3.3 加强制度的宣贯和廉洁自律教育
进一步明确招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把品质优、信誉好的产品和队伍引入到生产建设中。规范招投标工作,增加招标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杜绝不正当行为,促进互利双赢。招投标工作的经办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出现懈怠行为;不得因评标费而减少招标的次数或降低招标工作的质量;审批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无故拖延审批时间,刁难经办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降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程度。把招标工作办成一项对外信誉高,对内名声好,优质高效、清正廉洁的经济活动。 来源: 《建筑中文网》.
1 评标费发放的现象
(1)收取投标费,发放评标费已成为惯例。在各项招投标活动中,不管项目大小,招标额多少;也不管是基本建设、委外修理,还是物资采购,基本都要向投标方收取投标费。不管评标是否属于本职工作,都要向评委发放评标费。此现象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逐渐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招标收费逐渐偏离收费初衷。招投标活动初期,标书费主要是解决发标方制作标书的成本费用。经过近些年的演变,当前的投标费用主要解决的已不再是单纯的标书成本,而是评委的评标费。随着评标费的节节攀升,每个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费用也越来越高,成为投标企业的一个负担。
(3)评标工作一般由招标方的几个单位或者部门参加,包括责任单位、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等。原来招标的审核审批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审批、监督、管理。而目前在评标费及其他利益的驱使下,各方都直接参与评标,使得有限的评标席位中,直接关系单位(产品使用、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等)的评委越来越少,专业技术人员越来越少,而管理和审批部门人员却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 利弊分析
评标费的收取和发放,表面看来是合理的、正当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为评标费的来源是投标单位,对招标方或本企业有利无害。然而对投标方来说却承担了超出正常额度的费用,有失公平,同时也会给招标方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2.1 打击投标方的积极性,导致中间商增多,影响了平等竞争
招标活动的组织需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方是为了优选合作伙伴,投标方则是为了拓展业务,在没有中介单位的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分担费用是合乎情理的。然而将投标费从标书工本费变成了评标工本费,有的甚至是根据需要发放的评标费来设定投标费就有失公允了。这不仅损害了投标方的利益,也有损招标方的形象和声誉。
招标工作是一种比质、比价的选优活动,其结果只能是少数投标者中标。企业投标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对于未中标的企业来说已是不小的成本,再交纳不合理的投标费,逐渐成为外部生产企业参加投标的隐性门槛,影响了投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少产品生产企业到本地参加投标的意愿减弱,委托中间商代理其产品,导致中间商在投标人中占的比例逐渐扩大,生产厂比例逐渐缩小。一些大型企业和名牌产品拒绝同规模小、知名度差、非专业的中间商竞标,致使招标方不能选择到有实力的名牌产品。
在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中,投标费的收取助长了“陪标”现象。有的项目标的不大,收费不低,对大的、好的施工单位没有吸引力,只能是小的、信誉低的施工单位相互陪标,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比优、比质、比价”作用的发挥。还有的在“陪标”中,因为投标费的问题产生“主角”和“配角”的纠纷。
2.2 带来技术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无限制地设置投标费,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不只是在发包环节,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产品技术的掌握和使用。中间商的存在使发标方与中标方之间多了一层甚至几层的沟通关系。在一些项目中,因为不能与生产商直接沟通,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中间商与生产商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甚至因关键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而延误工期。
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中间商虽然有生产商的代理资格,但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始终不及生产商。中标合同是招标方与代理商签订的,与生产企业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安装、调试和技术支持方面存在较严重的脱节,联系生产商到现场售后服务十分困难。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中间商无力承担,生产商责任无法追究,招标方损失严重。
在基本建设的一些项目中,由于招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中标单位多存在施工队伍素质低、施工设施不完善、产品质量差、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给工程及今后的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3 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评标费与企业内部的评审费不同,企业内部的一些评审工作,如职称评审、竞聘评审等,其评委都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的额外工作。而参加评标的人员,不管是招标单位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还是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招投标工作都是其本职工作,不是额外劳动,没有领取评标费的理由。投标费收取标准没有明确的根据,随意性强,没有节制,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损于企业的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
3 建议和措施
3.1 规范投标费的收取
收取适度的标书费可以起到配合市场准入工作,防止无序投标的作用。但标书费收取的标准需要进行规范,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应根据项目或者招标额度的大小,做出具体的规定,以能够吸引目标企业或厂商投标为目的,一些小额度的招标,比如其合理利润不够其参与投标成本费用的,应该取消收取投标费;中等额度的,可以收取较小额度的投标费;大额招标收取适当额度的投标费。坚决杜绝因发而收,先定评委人数和发放额度,再确定投标费收取额的做法。
3.2 停止发放评标费
评标活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办公用品属企业成本的一部分。不发评标费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达到企业择优选优的目的,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应该停止评标费的发放,尤其是招标单位内部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费应取消。对于邀请的外单位评标专家可适当支付评标费,但应限制额度。
3.3 加强制度的宣贯和廉洁自律教育
进一步明确招标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把品质优、信誉好的产品和队伍引入到生产建设中。规范招投标工作,增加招标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杜绝不正当行为,促进互利双赢。招投标工作的经办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出现懈怠行为;不得因评标费而减少招标的次数或降低招标工作的质量;审批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无故拖延审批时间,刁难经办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因为没有评标费而降低评标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程度。把招标工作办成一项对外信誉高,对内名声好,优质高效、清正廉洁的经济活动。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11/14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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