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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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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建筑业有形市场中有很多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发育。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的市场环境有待成熟,市场机制尚需完善之外。还要加大严格执行依法招标制度;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造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0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然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在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一些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使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1.2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 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1.3 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成了中标的关键。在综合评标法中,报价这一指标的权重往往占 60%- 70%,而预算编制是否准确,是报价是否合理的关键所在。如果预算编制不准确就会使报价偏离评标价,使得报价得低分并导投标失败。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比较紧凑,而编制预算编制准确与否成为投标的关键并不是引进招标投标竞争的初衷,它会使许多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由于发生加减乘除的简单错误而失去竞争力,这对施工企业是一大损失。
1.4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
求。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投标单位在报价中有明显错误,否则很难确定报价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低价合理。
2 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途径探讨
2.1 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2 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
2.2.1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2.2.2 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 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标信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2.3 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2.2.4 采用灵活的评标办法 因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评标办法应有所变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高,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企业进场施工。
2.3 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造价管理 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入准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主权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在职培训,通过经济手段如法律手段激励造价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投标艺术和策略观念,制定科学的投标策略。
2.4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参考文献:
[1]林波,樊群.加强招标投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J].中国投标.2004(41):4- 7.
[2]曹雯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08(2):53- 54.
[3]全河.招标投标监管体系正在完善时[J].施工企业管理.2006(4):7- 9.
作者介绍:
解国仁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张贤林 秦皇岛中发装饰有限公司
解成威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庞秀芹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来源: 《建筑中文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目前一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明招暗定等诸多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工程量清单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然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位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在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一些建设单位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压低工程造价,使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从而使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使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1.2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 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1.3 预算编制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成了中标的关键。在综合评标法中,报价这一指标的权重往往占 60%- 70%,而预算编制是否准确,是报价是否合理的关键所在。如果预算编制不准确就会使报价偏离评标价,使得报价得低分并导投标失败。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比较紧凑,而编制预算编制准确与否成为投标的关键并不是引进招标投标竞争的初衷,它会使许多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由于发生加减乘除的简单错误而失去竞争力,这对施工企业是一大损失。
1.4 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滞后 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
求。在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投标单位在报价中有明显错误,否则很难确定报价是否真正意义上的低价合理。
2 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途径探讨
2.1 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2 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正性。
2.2.1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2.2.2 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 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标信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2.2.3 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2.2.4 采用灵活的评标办法 因工程规模、性质、功能、结构的不同,评标办法应有所变动。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评标,例如,有些工程因其特殊原因对工期的要求非常高,则评标办法对工期及相应的技术措施等指标的权重相应加大,而对报价的权重作适当下调,有些工程因结构非常复杂,牵涉到的工种非常多,则应加大企业综合能力,各工种技术人员素质、经历、业绩技术方案等指标的权重,这样才能真正选中最合适的企业进场施工。
2.3 加强建筑企业内部造价管理 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入准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主权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在职培训,通过经济手段如法律手段激励造价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投标艺术和策略观念,制定科学的投标策略。
2.4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参考文献:
[1]林波,樊群.加强招标投标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J].中国投标.2004(41):4- 7.
[2]曹雯雯.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践研究[J].建筑经济.2008(2):53- 54.
[3]全河.招标投标监管体系正在完善时[J].施工企业管理.2006(4):7- 9.
作者介绍:
解国仁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张贤林 秦皇岛中发装饰有限公司
解成威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庞秀芹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01/14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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