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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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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目前,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通过专业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由于招标代理业务具有投入少、收入高、风险小等特点,致使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短时间内大量成立,伴随这一现象的是代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本文主要探讨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考《建筑中文网》)
2 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未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招投标,而是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获得的,致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许多来自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本应该独立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了委托方的代言人,失去了独立开展业务的工作环境。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这从一份招标文件上可见一斑。
某工程的招标文件上出现这样一条规定,“本工程最高限价是标底价(含甲供材)×(1-8%),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按暂定价扣除。本次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甲供材,并且甲方已经约定了暂定价,在本工程最高限价的计算时,包含甲供材在内,但投标人的标价调整时,不得对甲供材暂定价格进行让利调整,否则为无效标书。”该工程标底价 1223.17 万元,甲供材造价为 530.5 万元,甲供材造价占标底价的 43.3%,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为1223.17×(1-8%)=1125.32 万元。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者为无效标书,投标人不得对甲供材部分进行调整。投标人要保证标书为有效标书,必须在非甲供材的标底部分下调 1223.17×8%=97.85 万元,合计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 97.85(/1223.17-530.5)=14.13%。就是说,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在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大于14.13%。在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已经是非常透明了,在如此高的下浮率下,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将无法得到保证。如此不公平的内容条款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上的。
这种看似有利于招标人的条款,其实对招标人非常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会将优秀的施工企业拒之门外,如某一市重点工程,通过一家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目的是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由于该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设置了类似以上的不平等条款,使一些知名企业纷纷弃标而去,招标结果有悖招标人的初衷。
2.2 未能真正体现科学、合理性
招标代理业务虽然在形式上相对简单,但在内容上要求处处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评标活动的结束,任何一个环节失去科学性、合理性,都会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
目前,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招标文件的雷同和评标过程的“走过场”,使人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科学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招标文件雷同,缺乏针对性,是目前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文件的起草应该针对甲方的不同要求和工程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差异,绝不应该千篇一律,否则,极易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后期的工程管理制造障碍。可是,目前不仅从同一家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上存在雷同的现象,就连同一地区的多家公司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也几乎是如出一辙。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招标人,在某工程招标前就已经内定了施工企业,为使中标过程合法化,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配合走好“过场”。目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代理机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松散
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条件要求相对较低,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有些从业人员只会记住所谓的招标流程,使本来很严肃的工作流于形式。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代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应该是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造价等相关知识,能够合理解决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能防范性地封堵招标代理准备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预见性地防范中标以后可能产生索赔的事项等。只有具备以上素质方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专业代理人员。可是,目前为数不少的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素质与业务开展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对招标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投标人提出的相关疑问不能作出合理的答复和解决。笔者对某市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调查时发现,有 30%的代理机构中没有造价师职员,20%的单位虽然有 1 名造价师职员,但属挂靠人员,长期缺岗。在被调查的业务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仅占 20%左右,无职称的人员占到25%。如此低素质的执业队伍是无法胜任高要求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同时,为招揽业务,提高效益,一些机构大胆使用有一定社会关系的非工程专业职员来开展代理业务,同时提高了对代理项目员工的奖励比例,但对员工的管理比较松散,致使一些员工在业务开展中常常做出出格行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2.4 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缺乏全局观念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总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顺利走完招投标各项流程,确定中标单位,就表示圆满完成本次招标工作。这种思想缺乏对“点”与“面”的正确认识,必然会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不良影响。
工程招投标工作虽然只是工程建设全局工作中的一个“点”,但是意义非常重大,这项工作应该对以前清单和标底编制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给予澄清和解决,严谨地做好招标答疑工作,其目的是确定合理的中标价和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但如果这项工作流于形式,不仅不能弥补以前各项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很难确定合理中标价,更无法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后继工作也会因为招标代理工作的肤浅性变得举步维艰。不合理的中标价往往会选择错误的施工企业,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也经常会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索赔事件。
例如,某工程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作了一系列限定,恶意压低中标价。中标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针对招标文件中一些原则性错误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由于招标人对索赔事件处理不力,致使实际工期比计划延长 8 个月。
可见,只将招标代理业务看作局部工作,缺乏全局观念,其危害是相当之大的。
3 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不严,对机构设立后的监管力度不大,是造成代理业务开展中诸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主管部门应该对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以此来规范、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在目前这些机构还没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的条件下,主管部门的管理缺位必然会使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出现混乱。
3.2 代理机构缺乏独立开展业务的环境
目前,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而是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工作中,领导的“指示”和委托方的“特殊要求”在左右着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机构在代理业务工作中不得不“看着领导的脸,听着甲方的话”行事。由于代理业务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中产生一些问题在所难免。
3.3 代理机构追求短期效益,疏于自我管理
一些代理机构为追求短期效益,专门聘请了有一定社会关系的非专业人士加盟,由于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有限,在工作中很难严格按规范和规定办事。加上机构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代理工作常有出格甚至违法行为发生。
4 几点建议
4.1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下滑的现状,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长期监管机制,通过业务监督、例行检查、年检考核等手段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如发现机构中存在通病,可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加以解决;如发现个性问题,可采取网上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或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目前,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通过专业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由于招标代理业务具有投入少、收入高、风险小等特点,致使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短时间内大量成立,伴随这一现象的是代理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本文主要探讨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考《建筑中文网》)
2 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未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招投标,而是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获得的,致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受到许多来自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本应该独立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了委托方的代言人,失去了独立开展业务的工作环境。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严重挑战,这从一份招标文件上可见一斑。
某工程的招标文件上出现这样一条规定,“本工程最高限价是标底价(含甲供材)×(1-8%),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按暂定价扣除。本次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甲供材,并且甲方已经约定了暂定价,在本工程最高限价的计算时,包含甲供材在内,但投标人的标价调整时,不得对甲供材暂定价格进行让利调整,否则为无效标书。”该工程标底价 1223.17 万元,甲供材造价为 530.5 万元,甲供材造价占标底价的 43.3%,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为1223.17×(1-8%)=1125.32 万元。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者为无效标书,投标人不得对甲供材部分进行调整。投标人要保证标书为有效标书,必须在非甲供材的标底部分下调 1223.17×8%=97.85 万元,合计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 97.85(/1223.17-530.5)=14.13%。就是说,投标人要想中标,必须在非甲供材标底部分下调大于14.13%。在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已经是非常透明了,在如此高的下浮率下,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将无法得到保证。如此不公平的内容条款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上的。
这种看似有利于招标人的条款,其实对招标人非常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会将优秀的施工企业拒之门外,如某一市重点工程,通过一家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目的是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由于该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设置了类似以上的不平等条款,使一些知名企业纷纷弃标而去,招标结果有悖招标人的初衷。
2.2 未能真正体现科学、合理性
招标代理业务虽然在形式上相对简单,但在内容上要求处处体现科学性、合理性。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到评标活动的结束,任何一个环节失去科学性、合理性,都会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
目前,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招标文件的雷同和评标过程的“走过场”,使人对招标代理业务的科学合理性产生了质疑。招标文件雷同,缺乏针对性,是目前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招标工作中,招标文件的起草应该针对甲方的不同要求和工程的不同特点而有所差异,绝不应该千篇一律,否则,极易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后期的工程管理制造障碍。可是,目前不仅从同一家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上存在雷同的现象,就连同一地区的多家公司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也几乎是如出一辙。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招标人,在某工程招标前就已经内定了施工企业,为使中标过程合法化,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配合走好“过场”。目前,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代理机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松散
招标代理机构成立条件要求相对较低,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有些从业人员只会记住所谓的招标流程,使本来很严肃的工作流于形式。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代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应该是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造价等相关知识,能够合理解决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能防范性地封堵招标代理准备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预见性地防范中标以后可能产生索赔的事项等。只有具备以上素质方能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专业代理人员。可是,目前为数不少的代理机构业务人员素质与业务开展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对招标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或投标人提出的相关疑问不能作出合理的答复和解决。笔者对某市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调查时发现,有 30%的代理机构中没有造价师职员,20%的单位虽然有 1 名造价师职员,但属挂靠人员,长期缺岗。在被调查的业务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仅占 20%左右,无职称的人员占到25%。如此低素质的执业队伍是无法胜任高要求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同时,为招揽业务,提高效益,一些机构大胆使用有一定社会关系的非工程专业职员来开展代理业务,同时提高了对代理项目员工的奖励比例,但对员工的管理比较松散,致使一些员工在业务开展中常常做出出格行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2.4 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缺乏全局观念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总有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能顺利走完招投标各项流程,确定中标单位,就表示圆满完成本次招标工作。这种思想缺乏对“点”与“面”的正确认识,必然会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产生不良影响。
工程招投标工作虽然只是工程建设全局工作中的一个“点”,但是意义非常重大,这项工作应该对以前清单和标底编制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问题给予澄清和解决,严谨地做好招标答疑工作,其目的是确定合理的中标价和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但如果这项工作流于形式,不仅不能弥补以前各项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很难确定合理中标价,更无法选择最佳的施工企业。后继工作也会因为招标代理工作的肤浅性变得举步维艰。不合理的中标价往往会选择错误的施工企业,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也经常会引起一系列的工程索赔事件。
例如,某工程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作了一系列限定,恶意压低中标价。中标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针对招标文件中一些原则性错误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由于招标人对索赔事件处理不力,致使实际工期比计划延长 8 个月。
可见,只将招标代理业务看作局部工作,缺乏全局观念,其危害是相当之大的。
3 招标代理业务开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不严,对机构设立后的监管力度不大,是造成代理业务开展中诸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主管部门应该对招标代理机构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以此来规范、引导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在目前这些机构还没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的条件下,主管部门的管理缺位必然会使代理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出现混乱。
3.2 代理机构缺乏独立开展业务的环境
目前,获得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而是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在工作中,领导的“指示”和委托方的“特殊要求”在左右着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机构在代理业务工作中不得不“看着领导的脸,听着甲方的话”行事。由于代理业务不能独立开展,工作中产生一些问题在所难免。
3.3 代理机构追求短期效益,疏于自我管理
一些代理机构为追求短期效益,专门聘请了有一定社会关系的非专业人士加盟,由于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有限,在工作中很难严格按规范和规定办事。加上机构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代理工作常有出格甚至违法行为发生。
4 几点建议
4.1 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下滑的现状,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长期监管机制,通过业务监督、例行检查、年检考核等手段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如发现机构中存在通病,可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加以解决;如发现个性问题,可采取网上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或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11/144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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