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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成本分析的建设交易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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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借鉴已有的经济学研究成果,主要以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从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两个角度对建设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构成和产生机制进行了分析,最终的目的是达到交易成本的节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思路:即完善建设法规;促进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建立有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选择或设计科学、合理的交易方式;科学设计或安排交易合同等。
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与转轨时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恶性竞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致使交易成本过高,影响制度的效率,使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建设项目交易成本问题逐渐开始引起人们关注。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分析,交易成本的支付占用了社会资源,使资源的利用没有达到最优。过高的交易成本是对社会财富和稀缺资源的一种无谓浪费。研究如何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设计一种合理高效的建设交易制度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工程建设交易提出的时代要求。(参考《建筑中文网》)
事实上,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制度供应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创新,以满足建设两型社会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自从科斯创造性地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以来,交易成本日益成为分析和评价制度有效性的核心[1]。本文正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角度探讨建设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创新问题。
1 建设交易制度与交易成本
1.1 建设交易制度
所谓交易制度,就是指在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所采取或遵循的一系列为达成交易而制定的活动规则或方式[2]。不同的交易活动一般遵循不同的交易制度。建设交易制度就是一种特定的针对工程建设市场的交易制度,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这些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在建设领域是广为人知的,其主要用途是约束和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抑制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目前我国所采取的交易制度从交易规则上来说通常采用招投标制度;从交易方式上来说有DBB 模式、EPC 模式、PM 模式等。其中,招投标是进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工程咨询/工程采购时,确定承包商或服务方的一种方式;而DBB 模式、EPC 模式等工程交易模式即为具体的工程发包方式。
1.2 建设项目交易成本
关于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的内涵,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阿罗、威廉姆森和张五常等都作过界定。他们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结合交易成本理论和工程建设交易的特殊性,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可以定义为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制度运行成本。从合同角度来看,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可以看作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寻求、签订及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时间、精力和物质等资源的支出。例如:业主在工程建设市场上搜寻施工承包商、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业主与上述单位就承包价格进行谈判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等。
1.3 建设交易制度创新与节约交易成本之间关系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具有很大的解释力。借助这一分析工具,我们能够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运行与变迁。科斯在分析企业存在的理由和企业的边界问题时,都是以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为出发点的。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的安排至关重要[3]。由此可以看出,交易制度与交易成本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工程建设领域也不例外。
(1)建设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建设交易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是降低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两种主要力量。这一点从建设交易制度创新和人类社会技术进步的历史演进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例如,20 世纪 90 年代末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三项制度”的确立,就大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技术进步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则极大地节省了工程建设交易的信息费用。
(2)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本质其实就是与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建设交易制度的运行成本。研究如何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建设交易制度的运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把建设项目交易成本作为建设交易制度比较的标准是合理的,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和一种建设交易制度的效率有直接的关系。
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存在及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努力是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动力。
法规的健全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另一个关键因素,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与交易成本的节约、技术进步及法规密不可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 1 所示。其中,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是建设交易制度创新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节约又为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此外,技术进步和健全的法规能够促进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或为其提供保障,同时又能促进交易成本的节约。
图 1 建设交易制度创新与建设项目交易成本节约之间的关系
2 建设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分析
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建设工程交易中交易成本的产生可能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一是建设项目生产的不确定性。二是建设工程交易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以及由此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建设项目生产的协作性。以下分别从工程建设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的角度分析建设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
2.1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交易成本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交易成本,可以从信用机制、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角度进行分析[4]。
(1)从信用机制角度看,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大量存在违反信用约定的现象,这种信用缺失不仅仅局限于业主或者承包商某一个市场主体,各市场主体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5],如招标方泄露标底、投标方偷工减料等,信用机制缺失问题十分严重,对契约的达成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增加了交易各方的谈判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等,也就直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2)根据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习惯,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交易成本可以签订合同为分界点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对招标方而言,事前交易成本包括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有关费用;对投标方而言则包括编制标书、参与投标等有关费用。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事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监督、惩罚等所引起的费用。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是“重前轻后”,即过于重视事前交易成本的节约。其实,事后交易成本增加的幅度往往是无法估量的。
(3)由信息不对称理论可知,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施工能力等信息了解较少;而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支付能力等信息了解不多。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交易效率,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4)我国招投标市场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明招暗定”问题、“评标专家”问题、“投诉制度”问题等[6],这些违规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降低了招投标制度的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反映出我国招投标法规还不够完善。综上所述,信用机制缺失、信息不对称、法规不完善等是导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交易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动因模型如图 2 所示。
图 2 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增加的动因模型
2.2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种类繁多,有传统的 DBB模式、DB 模式、EPC 模式、PMC 模式,还有Partnering 模式等。不同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交易成本是不一样的,但产生机制大致相同,主要是交易各方之间的合约关系、监督关系及协调关系引起的各种交易成本。
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约数目一般比较大,除了业主和设计方、施工方、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外,还有各种分包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双方发生的缔约、审核、评估等行为,都增加了交易成本。
(2)监督关系引起的交易成本。由于业主项目管理能力有限,为了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业主一般通过监理等方式来执行监督的职责,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政府部门对各参与方的监督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3)协调关系引起的交易成本。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各分包商之间以及各专业工种之间都需要高度的协调与配合,这种协调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事实上,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制度供应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创新,以满足建设两型社会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自从科斯创造性地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以来,交易成本日益成为分析和评价制度有效性的核心[1]。本文正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角度探讨建设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创新问题。
1 建设交易制度与交易成本
1.1 建设交易制度
所谓交易制度,就是指在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所采取或遵循的一系列为达成交易而制定的活动规则或方式[2]。不同的交易活动一般遵循不同的交易制度。建设交易制度就是一种特定的针对工程建设市场的交易制度,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这些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在建设领域是广为人知的,其主要用途是约束和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抑制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目前我国所采取的交易制度从交易规则上来说通常采用招投标制度;从交易方式上来说有DBB 模式、EPC 模式、PM 模式等。其中,招投标是进行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工程咨询/工程采购时,确定承包商或服务方的一种方式;而DBB 模式、EPC 模式等工程交易模式即为具体的工程发包方式。
1.2 建设项目交易成本
关于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的内涵,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阿罗、威廉姆森和张五常等都作过界定。他们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结合交易成本理论和工程建设交易的特殊性,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可以定义为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制度运行成本。从合同角度来看,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可以看作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寻求、签订及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时间、精力和物质等资源的支出。例如:业主在工程建设市场上搜寻施工承包商、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业主与上述单位就承包价格进行谈判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等。
1.3 建设交易制度创新与节约交易成本之间关系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具有很大的解释力。借助这一分析工具,我们能够运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制度的运行与变迁。科斯在分析企业存在的理由和企业的边界问题时,都是以更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为出发点的。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是,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的安排至关重要[3]。由此可以看出,交易制度与交易成本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工程建设领域也不例外。
(1)建设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建设交易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是降低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两种主要力量。这一点从建设交易制度创新和人类社会技术进步的历史演进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例如,20 世纪 90 年代末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三项制度”的确立,就大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技术进步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则极大地节省了工程建设交易的信息费用。
(2)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本质其实就是与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建设交易制度的运行成本。研究如何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建设交易制度的运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把建设项目交易成本作为建设交易制度比较的标准是合理的,建设项目交易成本和一种建设交易制度的效率有直接的关系。
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存在及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努力是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动力。
法规的健全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另一个关键因素,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与交易成本的节约、技术进步及法规密不可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 1 所示。其中,节约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是建设交易制度创新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建设项目交易成本的节约又为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此外,技术进步和健全的法规能够促进建设交易制度的创新或为其提供保障,同时又能促进交易成本的节约。
图 1 建设交易制度创新与建设项目交易成本节约之间的关系
2 建设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分析
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和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建设工程交易中交易成本的产生可能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一是建设项目生产的不确定性。二是建设工程交易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以及由此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建设项目生产的协作性。以下分别从工程建设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的角度分析建设交易制度的交易成本。
2.1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交易成本分析
对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交易成本,可以从信用机制、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角度进行分析[4]。
(1)从信用机制角度看,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大量存在违反信用约定的现象,这种信用缺失不仅仅局限于业主或者承包商某一个市场主体,各市场主体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5],如招标方泄露标底、投标方偷工减料等,信用机制缺失问题十分严重,对契约的达成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增加了交易各方的谈判成本、执行成本、监督成本等,也就直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2)根据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习惯,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交易成本可以签订合同为分界点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对招标方而言,事前交易成本包括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有关费用;对投标方而言则包括编制标书、参与投标等有关费用。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事后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监督、惩罚等所引起的费用。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是“重前轻后”,即过于重视事前交易成本的节约。其实,事后交易成本增加的幅度往往是无法估量的。
(3)由信息不对称理论可知,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施工能力等信息了解较少;而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支付能力等信息了解不多。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交易效率,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4)我国招投标市场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明招暗定”问题、“评标专家”问题、“投诉制度”问题等[6],这些违规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降低了招投标制度的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反映出我国招投标法规还不够完善。综上所述,信用机制缺失、信息不对称、法规不完善等是导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交易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动因模型如图 2 所示。
图 2 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增加的动因模型
2.2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种类繁多,有传统的 DBB模式、DB 模式、EPC 模式、PMC 模式,还有Partnering 模式等。不同的交易方式产生的交易成本是不一样的,但产生机制大致相同,主要是交易各方之间的合约关系、监督关系及协调关系引起的各种交易成本。
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约数目一般比较大,除了业主和设计方、施工方、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外,还有各种分包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双方发生的缔约、审核、评估等行为,都增加了交易成本。
(2)监督关系引起的交易成本。由于业主项目管理能力有限,为了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业主一般通过监理等方式来执行监督的职责,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政府部门对各参与方的监督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3)协调关系引起的交易成本。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各分包商之间以及各专业工种之间都需要高度的协调与配合,这种协调成本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01/142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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