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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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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造价纠纷问题进行科学、公正、准确判断的一种活动,它有别于其他司法鉴定的特点。准确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化解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0 引言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而不很成熟的今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越来越频繁。正确认识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特点,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科学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原则
所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 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2.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2.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2.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兴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建设监理 2008.4:P28- 31.
[2]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01/141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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