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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产测量中的若干问题和解决方法

收录时间:2009-03-21 22:27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时丕庆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文章针对我国房产测量规范在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测绘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延伸阅读:勘丈 商品房 坐标反算 测量精度

【论文关键词】:勘丈; 测量精度; 坐标反算; 商品房
    【论文摘要】:文章针对我国房产测量规范在执行中产生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测绘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1. 前言
    房产测量的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及成果的检查与验收等。验收合格的房产测量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它提供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权属界址、产权面积、权源及产权纠纷等资料,是进行产权登记、产权转移和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参考《建筑中文网房地产发展到今天,基本实现了商品化,房产已成为广受人们关注的数额巨大的个人财富。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准确性,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纠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专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但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此类问题还可能产生分歧,操作上有难度,有必要对这方面的几个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2. 检定仪器和棱镜常数问题
    由于房产测量精度要求高, 目前开展的房产测量工作一般都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房产测量方法,在房产测量时必须使用资质部门检定过的仪器进行测量.对于全站仪而言,主要是测定测距仪的加常数和乘常数。在房产测量碎部测图中,由于距离较近,仪器乘常数可忽略不计,但加常数必须考虑。以拓普康全站仪为例,其仪器常数一般不含误差,应设为零,拓普康系列棱镜的常数也为零,当使用其他光学仪器厂家生产的棱镜时,就必须在使用之前设置相应的常数。而且,在房产测量时,不可能直接将棱镜的中心位置放置于房屋的角点.通常将棱镜靠在房屋的角点上.这时采集到的坐标实际上是棱镜中心坐标,而非房屋角点坐标。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将仪器常数设为零,用钢尺作对比直接测定出至棱镜后背位置的棱镜常数,在野外数据采集前,设定好全站仪内部的仪器加常数(零)和棱镜常数(至棱镜后背位置的参数),就可以直接测出房屋角点的坐标。
    这里还应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用该棱镜去发展测站点的话,则需要将仪器内的棱镜常数设定为棱镜对中杆为中心时的棱镜常数。
   
    3. 房屋测量中的偏心测量问题
    一般情况下,进行数据采集时,棱镜的后背位置置于房屋角点时棱镜是朝向仪器方向的,但是也有很多时候情况却不是这样。这时,就不能把棱镜看作一个点进行观测,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体积,这时,瞄准棱镜中心测出的坐标将不是房屋角点的坐标,需要采用角度偏心观测。将棱镜后背位置放置在离仪器到房屋角点相同水平距离的合适位置,测定到棱镜的水平距离,然后用水平微动螺旋照准目标,在仪器上进行相应的操作即可。
    4. 对称边长度实地丈量不一致问题
    在进行房屋实地勘丈时,如果实测了房屋的每一条边,则有可能由于误差的原因或者是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出现前后墙、左右山墙或者在施丁图中本应对称相等的边出现不相等的情况,这就使原本为规则多边形的房屋变成了不规则的多边形,也不符合人们的传统意识习惯。这时就需要对勘丈数据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对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取其对称边的平均值作为边长数据。对于误差超过限差的边长数据应检查是不是测量不准确的原因,如果确系不相等的,则根据勘丈结果进行绘图或面积计算
   
    5. 共有面积分摊问题
    对于一般的住宅楼,需要计算出每户的建筑面积。这时,首先要计算出房屋的总建筑面积,然后计算房屋的套内建筑总面积,进而求出共有共用面积,然后计算分摊系数,再根据各户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算出各户应分摊的面积。
    对于比较特殊的住宅楼及多功能的综合楼,涉及到二级分摊和多级分摊,应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逐级进行分摊。文章以二级分摊计算为例,详细说明住宅楼的二级分摊计算 举例如下:
    一幢四层别墅,上、下两层均为复式,各有两套住宅,套型左右对称,上下相同,该幢特殊之处在于下层两套住宅没有在楼梯处留门,也即未实际使用楼梯,且下层有两个独立的车库。因此,需要二级分摊。具体方法为:上面两层楼梯供上层两套住宅使用,应由上层两套住宅共同分摊:然后再把下面两层楼梯面积与下面两套住宅、车库共同分摊,因为下面的两层楼梯虽未被下面两套住宅及车库直接使用.但也因为上层有住宅而使其购房价格明显降低,属间接受益,应参与下层楼梯面积的分摊。
   
    6. 结束语
    房产测绘是涉及到民生的大事,稍有不当,势必影响到房产测绘部门的声誉,甚至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因此,在制定房产测量规范时应当从严把握,保证测量精度留有余地,测量方法正确可靠,不能在制定规范时留有漏洞。建议对现行规范不当部分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给予补充说明或修订,减少测量工作产生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产司.CH5001-93房产测量规范[S].北京:地质出版社,1993.
    [2] 冯先果. 地籍测量[M]. 长沙:湖南地图出版社,1988.
    [3]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城镇地籍[z]. 北京: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1988.
    [4] 吕永江. 房产测量规范编制说明[M]. 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产司.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S].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903/12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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