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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设计的再探讨

收录时间:2008-07-02 05:18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文章通过对目前现行幕墙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分析解读,对幕墙设计及幕墙设计师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并对幕墙设计及其从业人员的发展提出了自已的意见。

延伸阅读:幕墙工程师 幕墙设计

    摘 要:文章通过对目前现行幕墙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分析解读,对幕墙设计及幕墙设计师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并对幕墙设计及其从业人员的发展提出了自已的意见。(参考《建筑中文网

    关键词:幕墙设计;幕墙工程师

    2006年,建设部颁布两个关于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文件。一个是2006年3月6日发布的建市[2006]40号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另一个是2006年12月5日发布建质[2006]291号《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作为世界第一生产和使用幕墙的大国,使幕墙工程设计施工与使用维护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幕墙行业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加入WTO已度过了五年的时间,随着建筑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推进工作也进展得如火如荼。幕墙设计作为建筑行业一个全新的专项技术领域,从目前的相关的管理制度来看似有被边缘化的危险。作为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作为关注幕墙设计的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幕墙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1.1 幕墙设计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范畴,从事幕墙设计必先取得设计资质。

    目前从事幕墙设计业务的企业都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且有相应的设计出图章。毋庸质疑幕墙设计是属于国家建设勘察设计范畴。因而需遵守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企业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有: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2 幕墙设计资质属于建筑工程设计中的专项设计资质根据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第93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中第五条、第七条对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进行了分类。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总则中明确:“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上述文件表明幕墙设计资质属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3 幕墙设计的资质现状为独立设计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并存状态2006年3月6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建市[2006]40号文,发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将幕墙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进行合并。在2006年9月4日建设部办公厅的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其中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文件显示,幕墙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与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三者并存将是未来的幕墙工程资质的状况。幕墙设计资质将独立或一体化于幕墙施工企业。

    1.4 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建设[2000]126号文,发布《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时,同时公布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目前并未废止,是作为独立申报幕墙设计资质的有效合法标准。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是作为申报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有效合法标准。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办市函[2006]37号“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应视为国家即将执行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新标准。

    2、幕墙设计的从业人员管理

    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管理趋势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文件:

    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对设计从业人员规定有: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如表2)

    按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国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137号发布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文件表明,在2010年全国施行勘察设计注册制度以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要进行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2.2 幕墙专项设计的从业人员管理现状在目前的幕墙设计资质的标准中,对幕墙设计从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与解释如下。

    建办市[2006]68号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中对技术人员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市函[2006]37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7/111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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