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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2007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另外,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部令")也已颁布实施。本文就"新部令"和"新标准"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内容以
2007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同时废止。另外,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部令")也已颁布实施。本文就"新部令"和"新标准"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新旧标准的衔接关系等问题作一介绍。(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以下简称"原部令")和"原标准"自200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原标准历史性地打破了部门界限,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类型出发,合并了相关行业、专业,促进了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宽和向做大做强方向的发展,推动了统一市场的建立;同时通过专项资质标准的设置,给中小企业做精做专提供了平台,形成了市场上不同层面的竞争态势,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说,"原标准"为我国建立一批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公司和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设计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的需要,"原部令"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市场的实际状况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原标准"中的有些条件设置也不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些都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修订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行政许可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行政许可法》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应按照合法、效能、规范的原则,依照规定的许可事项、程序、期限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准入条件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设置行政许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准入条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既要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设计本身的客观规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简单明了,便于企业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为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许可创造一个良好的申报环境。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宗旨,对现行标准中束缚企业发展和影响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和适当调整,既促进企业的发展,也便于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另外,通过新部令和新标准的实施,从政策上培育、扶持一批优势企业,以促进企业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比如综合资质标准的明确以及允许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业务,使这批企业能够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市场,与国际工程公司进行竞争。同时通过设立专项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使一批专业化性较强的公司能够做精做专,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加强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落实个人执业责任的需要
实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是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2001年,建设部和人事部颁发的[2001]5号文件,已经建立了我国工程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框架体系,设立了18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目前,我国工程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已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实施了注册制度。土木(港口与航道)、电气、化工、公用设备、环保、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等6个专业实施了全国统一考试。采矿/矿物、机械、冶金、石油/天然气等4个专业已经完成了考核认定工作。尚未启动或处于筹备阶段的土木(道路、铁路)、电子工程、材料、海洋等专业也在抓紧进行各项筹备工作。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正在各个行业全面展开,为把个人注册执业资格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纳入资质标准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本次标准的调整中,将个人注册执业资格作为考核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以逐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新标准》的实施将为加快推进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落实设计质量责任,提高设计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三)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设计市场开放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和行政许可法的施行,迫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承诺、依法行政、清晰标准,服务企业、强化个人执业资格,落实质量责任等方面对标准进行修订。
为履行承诺,从2006年底开始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的工程设计企业,并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在资历、信誉、业绩、文字使用、个人执业注册等方面均须实行一个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既适用内资企业,也适应外资、合资企业;既要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要利于到对国外企业进入中国从事设计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解决目前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
1.原标准层次需要完善。比如,原标准中虽然设有综合资质,但没有具体内容,也没有实施。对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型工程公司在向其它行业拓展时,要一一申请资质,并且要从乙级做起,对市场拓展有影响。另外,原先设立的主导工艺资质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需要进行调整。
2.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需要调整。一是原标准中对企业的专职技术骨干80人的数量要求太多。随着技术的发展,设计效率大大提高,原先的技术骨干人数要求已不合适宜;二是对注册人员的要求应依行业实际需要来确定。如原标准对21个行业中均要求配备至少2 个一级注册建筑师、4个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就不尽合理;三是没有明确对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除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要求外,对已经启动的公用设备等10 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都没有要求,这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及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大力推行。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建立便民、高效、规范、依法行政的建设行政许可管理体制。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力求促进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设计企业共同发展,提高设计行业整体竞争力。
通过部令和标准的修订,在考核上突出了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大型设计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调整,使之向工程公司和工程咨询公司方向发展,其中一些实力强的企业达到综合资质条件后,可以承接所有行业的设计业务,增强竞争力。总体上来说,本次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和水平,使企业由规模型向效益型转变,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二)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设计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和骨干作用,具备相应施工、监理条件的设计企业,可以取得相应的施工、监理资质,并在具体的条件上充分考虑设计企业的实际能力,尽可能放宽、拓宽设计企业业务范围,充分发挥设计企业的龙头作用。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化承包,建立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组成的承包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队伍结构。
(四)整体框架保持不变,尽量保持连贯性。修订后的标准保留了21个行业的划分格局,但对21个行业内的专业类型进行了适当合并。
(五)量化考核指标,增强了考核的可操作性。如新标准重点考核设计企业信誉、基本技能和内部管理能力;突出考核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中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同时量化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明确各行业需要的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数量,区分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中的非注册人员考核条件等。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部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1、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明晰审批制度:如将资质审查由以前的定期受理改为随时受理;减少了审查时限,对甲级企业的审批时间从以前的几个月缩减到60天;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资质申报及变更程序、材料内容、审批方式等内容。简化了企业资质变更等的办理手续和时限,除企业名称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变更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等。
2、下放资质审批权限,强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和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实行资质分级审批,将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五个行业以外的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强化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及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12/94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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