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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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文章就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和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就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和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
一、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况
中国经济连续13年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越来越严重。在拖欠工程款中以房地产开发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最为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1333亿元,占全国拖欠工程款的39.6%,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898亿元,占全国拖欠工程款的26.7%.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据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336亿元。 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已经成为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二、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二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雇佣的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有10%属于恶意拖欠,其余90%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债务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工程款拖欠。而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是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一)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的根源。
一般情况下,市场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一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其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趋利动机往往诱使其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而另一方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在交易中处于劣势,他担心对方会损害其利益,从而在交易中往往趋于谨慎。
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建设领域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在过去有拖欠工程款的习惯行为,但对方对此并不了解,这样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在合约签订之后,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建筑领域的道德风险。例如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层层转包工程,致使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复杂,拖欠工程款可能增加,农民工们讨薪更加困难。
(二)从博弈论角度分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根据博弈理论,博弈过程中,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守信行为与失信行为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战略。
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为例,假设博弈双方的效用矩阵如下:
由于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最优策略,只要给定对方的战略为守信,不守信战略的效用最大,双方都这样选择。因为在目前的市场状况和监督体制下,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本是很低的;另一方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收益却是显而易见的。类似于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理论,最终博弈的结果是{不守信,不守信},双方都是占优战略,达到纳什均衡。
(三)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经济集团或组织向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的、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做出的贡献或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这种不对称的成本收益结构极易导致“搭便车”的行为。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的经济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集体行动非常不容易实现。这种经济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个人在集团总收益中占有的利益份额就越小,加之不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集体行动成本如何分担的问题,因此个人就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
由于农民工这一劳动力集团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当发生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们无法自发地组织起来;而单个或几个农民工无法与雇佣者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讨债使他们所承担的实现集团利益所需的组织成本,远远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在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的情况下,集团中的单个成员都不愿为整个集团的讨薪和维权做出努力,集体行动难以实现。
三、对 策
(一)对于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应当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建设领域的准入“门槛”,以有效避免“逆向选择”。
首先建立建设领域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可以让投标方了解招标方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履行有关承诺的能力及可信度的综合评价,使交易双方充分掌握对方的信息。如将有无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作为评级的一项重要指标,将拖欠工程款的历史记入信用档案,设立从高到低不同的信用等级,使那些经常拖欠工程款的企业退出市场。
其次建立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是解决拖欠工程款,提高建设领域的准入“门槛”,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个有效的办法。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担保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中一种通行的制度,担保一般由第三方提供,通常是发包方将不低于工程造价25-50%的资金存入银行监管的账户,监管银行出具《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作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二)根据博弈论分析,在一个市场监督机制不全,信息传递不畅的环境下,建筑市场交易双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不守信,不守信}的博弈结果。如果建立一种“信用激励机制”,使失信成本提高、守信收益增大,这时,最优策略则是{守信,守信},这同时也是避免“道德风险”的最好方法。
要实现“信用激励机制”,避免“道德风险”,就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提高交易者的失信成本,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领域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约束市场交易者的失信行为。如规定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监管部门应通报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房地产项目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改革工程款支付方式,加强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
(三)克服“搭便车”行为,实现集体行动有两个方法:其一,将分散的个体组织到一个组织中,使作为整体的组织代替分散的个体行动;其二,将单个个体的成本大大降低,使个体可以承担,与收益相符。
将分散的、高流动性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农民工工会中,达到有效的组织化管理。入会的农民工如果遇到有拖欠工资这样的侵权事件后,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从中协调,或找到拖欠工资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最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由于农民工工会是一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组织,而且是可以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可以消除“搭便车”行为,实现集体行动。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5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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