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与改革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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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20年改革开放,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然而,在传统的经济体制束缚、由政府给企业定价的惯性作用、投资费用管理与产品价格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制约下,也反映出不少的问题,甚至是陷入困境和走进了误区。摆脱困境走出误区应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参考《建筑中文网》)
误区之一:在原有制度上“改良”就等于“改革”。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是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约束最大、影响最深的一项经济管理。80年代以前,没有把建筑产品视为商品,在建筑产品或工程造价的确定上,只能是国家给企业定价,而没有必要给商品定价。其管理制度就是“定额+费用+文件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审价、统一集中管理、建筑产品价格与投资费用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进入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引入竞争机制,投资渠道多元化,建筑材料市场的开放,建设市场初步形成,打破了计划经济传统的管理模式,社会迫切要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管理制度,这就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改革的任务。
“改革”究竟要改什么。要“改革”干什么?一言以敝之,“改革”的一切,都是为了“改”变社会的落后的现状,“革”除社会原有的不公,从而降低、再降低人类在社会生存、发展的“成本”,进而使人们一步一步走向美好、富有的社会。不“改革”就是“自杀”。回头看看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十多年来,依然保持着原有传统的管理模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还是原来的那一套不变,“改革”还是停留在争论“方向”、“指导思想”上。尽管各地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经过不断的努力,也对原有传统的制度作出了冲击,然而,还是摆脱不了旧体制、旧观念、旧思维、旧理论的制约,大多是在原有的框架基础上作一些“改良”而已。更有甚者,有的是自己不干又不让别人干,别人干了,诸多指责;有的大谈市场经济,而所采取的措施则是比计划经济的那一套还统得更厉害。
事到如今,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已无别的选择,只有靠我们自己下决心,去认真学习,研究国情和地区情,研究市场和国际惯例,不断改革,不断进取。必须彻底抛弃“不读书只看报,人云我亦云”、“想当然”的恶习,回到“改革”的原意上来,别在“改良”的误区里踏步了。要有准备付出代价的精神,要知道环球世界绝对没有嗟来之食!
误区之二:“完全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应当完全放开,还定价权给企业,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这是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绝对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最终目标的实现应是有阶段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改革”内容。并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思想、方法去处理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过渡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或者说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处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旧观念和旧体制的阻碍而严重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市场体系的结构不对称,功能不健全;二是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进入市场,还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三是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政策时松时紧,对市场的管理忽宽忽严,潜伏着诱发通货膨胀的危险。此外,就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挥其调节功能的三大链条(即合格的企业机制、完善的市场体系、灵活的价格信号)的整体观察,我们目前不仅价格存在扭曲,企业机制由于自主权未完全解放也导致企业行为存在扭曲,而市场体系尚未完全配置组合,反映出发育不全,操作未能规范。这又说明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仅是改革的目标,并不是现实,推进市场经济不能仅凭一般理论,更需要扎实的、长期的、艰巨的研讨和具体的构建工作才能建立起来。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逐步建立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机制。鉴于目前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各种腐败现象严重存在,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还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只能是“放管调”结合,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当前的改革目标应是:改革传统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尽快与国际通用的计价模式接轨。
误区之三: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必须取消。
我国在五十年代初从原苏联引进定额管理制度,一直使用至今。搞市场经济以来,要不要定额问题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视形势发展而有激烈与缓和之分。
现在是该给“定额”正名的时候了!
定额的意思:“定”就是规定,“额”就是数量,即是规定在生产中各种和要劳动的消耗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标准额度,所以,定额是一种标准,是衡量经济效果的尺度。建筑工程定额,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耗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消耗在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和工期的规定额度。这种量的规定,反映了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建设工程中的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之间的特定的数量关系。工程建设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多种类、多层次单位产品生产消耗数量标准的总和,是一种技术经济标准。
定额伴随着管理科学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在西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地位。尽管管理科学发展到现在的高度,但是它仍然离不开定额。因为如果没有定额提供的可靠的基本管理数据,即使用电子计算机也是不能取得什么结果的。所以定额虽然是管理科学发展初期的产物,但是它在企业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研究工作中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重视工作时间和操作方法的研究,都很重视定额的制定。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定额也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不是中国的特产和专利。我们可以这样说,工程定额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需要,它将永远存在,并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之更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和经济的进步。
我国的“预算定额”是指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投资而且又是国家的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为便于国家定价而制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确定的工料机消耗数量,也就是制定工程单价的法定依据。
50年代建立起来的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尽管曾在历史上对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开放的扩大,这一制度的弊病越来越明显,这是人们共识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的工程造价模式,改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只有取消了束缚建筑业竞争手脚的法定性的死的“预算定额”制度,建立新的能指导企业定价的“预算定额”,把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工作搞活,真正开展建筑市场的竞争,建筑技术才会有提高,建筑业才会有发展,工程造价才有可能真正合理。这是我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应不断研究探索的重大课题,千万不要再在“要不要定额”的误区里转圈子了,而应在“要什么样的定额”和“如何丰富完善定额”的大道上迈进。
误区之四:实施招标投标法,标底可以不要了。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时出台的法律,难得可贵。
建设工程招标与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两大重要管理环节。如果我们把造价管理喻为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中的经济线,而招投标管理则为政治线,这是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从原有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时期的工程建设管理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办法在我国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的,工程招标投标这一科学的承包方式发展到今天,所出现的问题已不是该制度本身的问题,不是经济活动范畴,而是社会问题,腐败问题,不是一部《招标投标法》能解决得了,而是在更深层次方面解决的问题。
一谈到招标投标活动的腐败现象,很容易就会联想到标底、标价、评标等漏洞上来了。也就很容易提出为防止腐败,应该取消“标底”;搞市场经济,价格放开,由市场通过竞争定价,不应有“标底”了。这样一来,“无标底”招标就应运而生,甚至有的地方已考虑“立法”或“立规”。
至于有“标底”是产生腐败的土壤与否,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标底”的作用,如何确定中标价,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市场价格。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7/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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