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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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十分重要。本文介绍了ILO,BSI,AIHA制定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导则,我国相关的法律以及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然后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上权威性工程咨询组织(FIDIC,ICE,AIA)编制的合同条件范本中的论述,对承包商,
1 引 言
工程安全在我国和国际上都是一个十分受到关注的问题。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的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讨论的主要指后者。(参考《建筑中文网》)
安全管理在全世界已被提到很高的地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OSH2001)”。许多国家也都有专门的规定。1996年,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制定并发布了英国国家标准BS8800:1996《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指南》;BSI先后与南非标准局等13个组织在1999年联合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OH2SAS18001:1999及“指南”OHSAS18002:2000。这些文件综合了世界各国和有关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发布后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美国很早就开始关注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在1970年即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2],1996年美国工业健康协会(AIHA)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AIHA指导性文件》[1]。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如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并且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而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比较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严峻……建筑施工重大事故又呈上升趋势,2001年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其中三级(一次死亡3鶫9人)以上事故30起,死亡149人,比2000年死亡人数上升了23.14%”[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并已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该法的正式实施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认定也将在全国展开。
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此处“合同有关各方”的含义是指:签订施工合同的业主方和承包商方,以及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以下引用国外文献时用工程师或建筑师)。
2.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我国的“建筑法”中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45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48条)[4]。
“安全生产法”中也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职责包括: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隐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事故等(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还应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应告诉工作人员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第21条,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条)[5]。此外有许多有关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在“安全生产法”中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26条)[5]。施工安全设施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和工程安全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实施一般都应由承包商一方完成,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是实施如果出了问题,都应由承包商一方负完全责任。
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安全施工”中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20.1款),“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4款)[7]。
2.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国际上权威性的行业组织所编制的合同条件范本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职责问题是如何论述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P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用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款)。在“安全程序”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8]。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条件(1991年第6版,93年修正版)规定:“承包商应为一切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足够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第8条)“承包商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应全面关心有机留在现场上的任何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承包商控制范围内)和工程(尚未竣工或尚未为雇主占用者)处于秩序良好状态,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第19(1)款)。还要求提供各种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9]。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合同条件AIA-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1997年版)中对工程安全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条件中对施工手段,方案,技术,顺序或程序都专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商则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做出评估……承包商对所要采用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顺序或程序在施工安全方面要独自担负全部责任”(第3.3.1款)[10]。
2.3 承包商应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在法律条文,我国和国际组织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明确规定承包商要对工地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呢?因为在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按时交付给业主。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的选用,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都是承包商为完成要交付给业主的永久性工程所采用的各种临时性措施,尽管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提出要求和建议,但对这些临时性措施的安排和决定权是承包商的,因而承包商应对其生产中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关于对工作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如经业主批准工程延期竣工,则承包商要及时补办延长保险期限,否则将对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的有关工伤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业主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3.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文本中,没有直接规定业主方(发包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20.2款);“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40.1款)[7]。
3.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FIDIC在1999年编制的前述3个合同条件范本中,对业主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其他承包商根据“安全程序”和“环境保护”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2.3款)[8]。ICE合同条件中规定,“如业主方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工作,则业主应全面关心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如业主在现场雇用其他承包商则应要求他们同样的关心安全,避免危险”(第19款(2))[9]。前文提到,AIA-A201合同通用条件中要求承包商对业主方提供的合同文件中现场施工安全措施要进行评估,要求承包商在评估后,如感到合同条件中的规定不够安全,应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和建筑师,并暂停有关部分施工。如业主不接受承包商建议,执意要执行合同中的规定,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损害由业主一方独自承担(第3.3.1款)。
3.3 业主在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如前所述,既然承包商应对工程实施中的安全负责,因此业主方一般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但是在工程建设中,以下几项工作应该由业主方负责组织和落实: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7/5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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