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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供讨论用)

收录时间:2006-07-14 07:58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1、根据GB50045-95局部修改条文9.5.1的规定,工程设计在有条件时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首先应对一类建筑的漏电火灾的危险性进行调研,在方案设计时提出设计建议。

延伸阅读:危险性 报警系统 条文 火灾 设计

    1、根据GB50045-95局部修改条文9.5.1的规定,工程设计在有条件时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首先应对一类建筑的漏电火灾的危险性进行调研,在方案设计时提出设计建议。(参考《建筑中文网

    2、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

    2.1 设置范围

    按GB0116-98附录D2所列的以下部分区域,规划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D2.1 财贸金融楼票证库

    D2.7 图书馆书库

    D2.8 档案楼档案库

    D2.11 科研楼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9 体育馆、影剧院、大型放映厅的人员密集场所

    D2.22 面积大于50平米的可燃物品库

    D2.27 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多功能表演厅、大型电子游戏

    机房

    D2.31 商业、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

    2.2 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应安装在以上区域配电箱的主开关处;当仅有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其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2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500mA)。

    2.2.1 当设置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划小报警区域或设置多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2.2.2 在需要设置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时,二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该区域的分配电箱的主开关处。其装置所警戒的区域计算漏电流值不应大于150mA(或额定漏电流动作值300mA)。

    2.3 旅馆、饭店、集体宿舍、公共浴室的插座、照明配电支路的服务面积大于150m2,其计算漏电流值大于50mA时,应在末端支路装设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2.4 按配电设计要求配置的末端支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电流在30mA及以下时不纳入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2.5 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应满足动作电流和时限的配合要求。

    2.5.1 为了保证有选择地切断故障,要求上下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额定漏电流动作值之比为2.5-3.

    2.5.2 如果要求在时限上满足选择性动作,只有利用上一级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断路器带短延时脱扣器使之延时动作,并应符合配电设计保护电器的配合要求。

    3、漏电检测装置的功能要求

    3.1 基本型

    1)可设置预报警和报警两组漏电电流值;

    2)可输出三个报警信号:

    a. 预警信号、不跳闸;

    b. 报警信号(超限值报警时就地或远程跳闸)

    c. 远程控制信号(无源接点)

    3.2 增强型 除以上功能要求外,尚应具备回路漏电流检测(可就地显示)。如果条件许可,

    系统宜实现远程集中检测。

    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4.1 一般情况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功能要求:

    1) 对检测回路发出预警信号;

    2) 对检测回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故障线路的地址;

    3) 切断漏电流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 在运行中按规范要求记录并储存故障和操作试验信息

    4.2 条件许可时,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除上述功能要求外,还应具备:

    1) 实时远程集中检测漏电流信号;

    2) 实现系统存储和管理功能。

    4.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BA系统集成。当独立设置时,宜与消防控制室共室管理。

    4.4 当采用的漏电保护开关与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为非一体化组件时,要落实开关柜生产厂家完成非标准设计,产品应按规范要求满足系统设计的功能要求。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7/48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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