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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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对于房屋建筑部分, 2000 年 4 月和 2002 年 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按照建设部第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
序号 | 项目 | 违反现象 |
1 | 低窗台防护 | 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护; f. 采用普通玻璃; g. 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 h. 可踏面高度不清楚; i. 防护目的不清楚; j. 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
2 | 栏杆问题 | a. 栏杆高度不够; b. 垂直杆件间距大于 0.11m ; c. 栏杆底部留空,无坎; d. 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 e. 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 f. 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 g. 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 12mm 的安全玻璃; h. 距地面高度大于 5m 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
3 | 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 | a. 强屈比不满足要求; b. 超强比不满足要求; c. 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
4 | 厕浴间防水及坎台 | a. 不留坎台; b. 坎台高度不够; c. 坎台砼质量差; d. 用红砖代替砼坎台; e. 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 f. 未作蓄水试验。 |
5 | 结构构件凿槽埋管 | a. 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 b. 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 c. 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
6 | 门洞过梁 | a. 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 b. 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 c. 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 d. 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
7 | 室内环境检测 | a. 指标测不全; b. 检测数量不够; c. 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
8 | 桩位偏差 | 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
9 | 桩身砼试块 | a. 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 b. 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
10 | 结构实体检验 | a. 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 b. 检验结果没有评定; c. 检测单位无资质; d. 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
11 | 外门窗气密性 | a. 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 b.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 c. 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 d. 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e. 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 2003 年版)第 3.9.1 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 0.90m 。
b. 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 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 0.45m 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 0.45m 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 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执行。
JGJ113-2003 第 6.3.1 条、第 6.3.2 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 “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 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 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 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 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 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 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第 3.7.2 条、第 3.7.3 条、第 4.1.3 条、第 4.2.1 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第 4.2.4 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 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 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 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 0.5kN/m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 1.0kN/m 。
g. 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3、钢筋的强屈比和超强比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3/4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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