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推进建筑节能的措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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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对石油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冲击,给发达国家敲响了能源供应的警钟。全世界都开始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由于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占有重大比例,建筑节能已成为世界节能浪潮的主流之一。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对石油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大冲击,给发达国家敲响了能源供应的警钟。全世界都开始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性。由于建筑能耗在社会总能耗中占有重大比例,建筑节能已成为世界节能浪潮的主流之一。(参考《建筑中文网》)
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存在的困难和障碍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试行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1999年已经把北方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进行贯彻。但是,建设部2000年对北方当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却表明,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国城乡既有的房屋建筑中,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仅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约0.6%,还有27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这样的情况不只是在北方,我们看到在整个过渡地区和南方,对国家行业及省级建筑节能标准不执行或敷衍应付的现象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建筑节能的意识淡薄,令人堪忧。
为什么上述节能标准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是什么环节上出了问题?是设计师没能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是开发商没能够按标准要求建造新住宅?还是在施工、监理、工程质监过程中疏漏了对相关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归纳起来,可以看到这样一些问题:
1.缺少法律、法规上更加明确、有力的规定
在我国虽然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但该法侧重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内容却显得相对薄弱(仅有一条),其中一般性原则,对建筑节能难以起到实际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尚缺少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条款。相比之下,我国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建设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2.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上有待强化
由于缺乏以法律为基础、特别是缺乏财政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单纯依靠用户和开发商的自发行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强制推行,从长远来看,这些手段对新建建筑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却无丝毫作用。我国既有建筑面积达277亿平方米,如果要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特别是在房改后,房屋产权已归个人所有,必须有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才能推动。
我们现在开展的建筑节能工作仅靠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这一单一手段,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而建筑节能是一种以外部经济特征为主的需求,建筑节能领域是一个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这是我们过去单纯依靠实施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建筑节能不成功的根本原因。
3.节能意识淡薄,节能意识教育有待升华
在住宅建筑中当能源问题被单独考虑时,会有某些有助于实现节能方案的“标准”设计规则出现。然而,说起建筑节能意识,却并非只是技术标准所能涵盖的,纵使舆论可以劝说业主或建筑从业人员采取道德的而不是经济的立场,但节能意识不是贴能源标签,或通过认证和判别的方法可以“操作”的,人必竟不是机器。在当前和今后,只能是逐渐地培养和提升我们自身的能源和环保意识,努力创造条件,给设计师开辟更加自由广阔的建筑节能工作空间。同样,建筑道德基础的转变,其重要性不仅只是对节能实践和教育产生影响,也会为建筑节能工业营造一种内部职业之间更加紧密合作的氛围。
关于建筑节能措施的建议和期望
1.要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其中关键是由全国人大对《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进行补充修订,并由国务院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如果《节约能源法》、《建筑法》能够加上推进建筑节能关键性内容,如果《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能够颁布,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激励政策与标准就有了依据并能得到实施,建筑节能工作将由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可依法推进和监督建筑节能工作。届时建筑节能将不仅是一般提倡和号召,而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执法行为。当前有节能标准不依,违反强制标准也无人追究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影响必然是长远的,效果必然是巨大的。
2.经济激励政策与执行节能标准挂钩。
实践证明:建筑节能既需要执行强制性的法规、标准和征税,又要重视经济激励政策的制定。没有激励和优惠政策,建筑节能就难以开展。只有两手抓,才能势如破竹。所以有专家建议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新建(或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或者建筑能源消费税,税率仍为总投资额的5%.对节能建筑则实行零税率政策。
3.强化行政监管体系以保证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
一方面要在各级政府的“三定”方案中,对建筑节能的主管机关、职能、编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尽可能减少新增行政审批环节,具体可考虑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拥有的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住宅销售许可等行政审批职能,相应做有关建筑节能的内容扩充,不再增加行政审批环节。
要通过有效的行政监管,真正使新建建筑完全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健全落实建筑节能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初步设计审查(含方案评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提出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指导模式。
4.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步伐。
按照“完善体系、填平补齐”的设想,把编制、修订和贯彻强制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同时根据能源科学利用和建筑科学管理的需要,积极从事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研发和拓展,以期为相关标准及技术法规的修订和制订提供宏观指导。这项工作目前已正式列入建设部科研项目计划。
当然,当我们今天在审视建设领域可持续性问题时,会更多地感受到建筑节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在标准应用和执行的某些层面,可能较长时间都不能很好实现,但为了在总体上迎接建筑节能各种积极因素的到来,包括广大客户群环保认知方面的普及和提高,都需要建筑业同行们做好准备,尽快适应和把握可持续发展可能出现的大好机遇。
由于环境、健康和安全是当今立法者首先要关注的价值,这就要求建筑中包含的价值观念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可以说,在建筑和人为环境中,节能设计在考虑节能的同时,没有比可以营造出健康的环境更直接的事情了,也没有比新的保证措施更能以系统的方式给开发带来环境和生态影响了。通过不懈努力,新的责任必将呈现在地平线上,旧的实践很快就要过时。这种责任正在召唤那些在建筑设计和城市管理方面从业、教学、招投标的人员或那些正好在这方面感兴趣的人。在新的价值观引导下,必将呈现出视觉上多姿多彩、环境方面认真负责、人文含义方面合乎道德期望的建筑。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8/36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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