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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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证券市场发展10多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趋多样,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我国产业结构战略调整、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证券市场发展10多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趋多样,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我国产业结构战略调整、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参考《建筑中文网》)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无一例外都会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而资产评估因其客观、公允的立场,在估价方面的专业判断,往往成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多年实践,下面就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情况简要介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及债务结构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或一定程度,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及投资者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回购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追溯到1993年,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93~96年)。
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自发探索为主,经历了从简单的举牌收购到复杂的资产置换,从直接在二级市场收购“三无概念股”到更为复杂的协议收购,体现出市场对并购重组的认识不断加深。
2.高速发展阶段(1997~99年)。
该阶段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焦点,买壳上市和资产重组大量发生,新的并购手段不断涌现,但同时并购重组中不规范问题也较严重。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证券法》发布实施后,针对并购重组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实质性重组,打击虚假重组,并购重组的混乱状态得到遏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益增多,从2000到2003年,每年发生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数量均超过1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以上;且创新不断,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和亮点。以2003年为例,全年共发生127起上市公司收购,其中83起涉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4起因履行要约义务而发出收购要约;重大资产重组共发生48起;此外,TCL集团还进行了通过换股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新尝试,反映出并购重组在方式创新、效率提高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建立规范,从仅规范国有资产到规范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的发展历程,资产评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健康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4号令),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不属于强制性应予资产评估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依据 “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原则来定价,很少再进行评估。
在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中,除财政部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外,非国有资产的定价往往也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绝大部分都是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以2002年为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53起,其中有45起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基础。
三、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
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看,资产评估工作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从交易价格看,大部分重大资产重组直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少数以评估值为参照,上浮或下调一定的比例。
2.从采用的评估方法看,基本选用法定的3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未见采用清算价格法),主要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时使用。
3.评估结果通常较原账面值增幅较大,关联交易中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增值额均明显高于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
4.资产评估机构的“属地”色彩过浓,行业集中度不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5.评估收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在上市公司为资产重组支付的各项费用中,评估费所占的比重最大,高达62.5%.
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程度明显弱于审计行业,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行业缺少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发布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90年代初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基本上从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覆盖面及科学性均存在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已由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扩展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定性不明,立法的滞后使评估准则的制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与会计行业根据市场发展而不断发布的众多准则相比,评估行业发布的准则少,明显缺乏操作的理论指导,这也是评估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1.评估师执业水准不高,推卸对评估结果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
(1)在评估报告中借“特别事项说明”将责任完全或部分推卸给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
(2)评估报告中设定过多的假设条件,且过于理想化,导致评估结果脱离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影响对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判断;
(3)评估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完备。
2.评估师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评估方法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而资产评估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评估师为满足客户需要而人为选用不适当评估方法的动机较强。
实务中的问题表现为:在具备选择两种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评估师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甚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资产大幅增值,导致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现大量“泡沫”,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运用评估方法时未合理考虑有关因素,参数的选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突出表现在对收益现值法的滥用。收益现值法在国外使用较广泛,但由于国内缺乏公开的信息,参数的获取渠道有限,使得该方法的运用存在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往往产生“魔术般”的效力,被市场普遍置疑和诟病。这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第一,对收入、费用的分割不客观、准确;第二,对未来收益的估计过于乐观,未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产品销售量、毛利率等历史变动情况,对未来收入做出过高估计,而对人员工资、销售费用等则估计不足;第三,折现率选取所考虑的因素不够充分。
此外,在重置成本法下,成新率的确定依据过于粗略,未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4.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资产评估业集中度较低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与当地政府机关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保护严重,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资产评估多由当地评估机构承担,特别是土地评估,在取消特殊资格管理后,各地、县评估机构往往屈从于客户,评估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各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独立性的保持及执业质量的保证。此外,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聘请的会计师、评估机构为同一机构,明显缺乏独立性。
(三)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较为薄弱。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7/3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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