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和监管
- 2013年中国建筑业前三季度分析简报
- 建筑服务业发展现状及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
- 如何控制项目采购成本
- 国有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 建筑施工企业人才流失的对策
- 建筑业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回顾与启示
- 世界顶级承包商的发展模式和启示
- 基于经济法看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问题
- 建筑工程土建预算的审查技巧、管理建议和误区
- 建筑企业的准时化采购模式研究
内容提示: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需要对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施、是否应当推行、在什么范围内推行、如何进行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客观、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这不仅是推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需要对这种方法是否可以实施、是否应当推行、在什么范围内推行、如何进行行政监管等问题,进行客观、认真的分析和评估,这不仅是推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每一个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人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参考《建筑中文网》)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理由之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同时,作为一种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运用。
《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既是对国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先进经验的借鉴,也是对国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二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理由之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近几年才开始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的,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都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当然,这些项目在具体的评审原则和方法上不尽相同。《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既是对这些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为这种方法的应用明确了相应的规范。
尤其应当指出的,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项目实施中的建设监理制、项目经理部制、招标投标制等也曾都作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在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上采用,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理由之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放不放开价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理由之四:
一部分同志认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导致建筑行业利润水平的下降,从而影响该行业的发展。
招标投标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映在评价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工程项目中,低价优先始终是明确、唯一、不变的原则。几百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业并没有因为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而停止发展,建筑业也都曾经成为它们国民经济中的支桩产业。这些国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也没有在竞争中衰落,竞争的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竞争的结果使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采购指南》中,除了规定评标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外,还严格禁止招标人事先设定最低限制价格,其宗旨就在于提倡和保护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并通过竞争实现保证投资效益,提高投标企业综合实力,促进行业发展等多重目标。
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不少行业也都有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导致企业和行业的利润水平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下降的经历,家电行业可以算是其中的典型。经过多年激烈,甚至是残酷的竞争,确实有部分企业倒闭了,部分企业被兼并了,但是作为一个行业,它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在竞争中发展了,企业也因为竞争逐步壮大了,我国的家电行业在大多数产品上都已经跨出国门,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了,同时,广大消费者得到的是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更加全面高效的服务。
因此,国外同行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利润水平的降低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低价中标将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理由之五:
还有一部分同志担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迫使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因此,高价格也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被较多地运用的,在此之前的若干年。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而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目前也只在少数地区的部分工程项目上采用,绝大多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的限制价格的方法。已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也并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显著上升的局面,国外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按照低价优先原则实施的工程项目,其质量和安全事故也并不比国内的工程项目高。
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便宜没好货”并不是一成不便的真理。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不仅可以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而且与非国有资金相比,由于国有资金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这种方法。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刚刚开始,并且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上使用,但是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以上,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成功地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对于来源于广大纳税人,而且并不宽裕的国有资金来说,这种节省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在这类工程项目上确立低价优先的原则,将为全社会其他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各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6/27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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