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电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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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作为清洁与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灵活,具有综合开发利用效益,各发达国家都将其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参考《建筑中文网》)
水电资源是我国的优势资源,但由于历史及政策的双重原因,开发步伐相对缓慢,开发投资主体比较单一,资源优势没有形成产业优势。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电力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实施,可以预期,我国水电产业新的发展时期已经来临,水电产业大有可为。
1、水电资源的分布特点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丰沛,地势起伏变化大,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能资源。据1977~1980年进行的全国水能资源普查结果(不包括台湾省),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6.76亿千瓦,折合年发电量5.92亿千瓦时,其中可开发水电装机容量3.78亿千瓦,年发电量1.92亿千瓦时。不论是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电装机容量,我国在世界上均居第一位。其分布有如下特点:
1.1总量十分丰富,人均资源量不高
按我国国土面积平均计算,可开发的水能资源为36.2千瓦/平方公里,高于世界平均数16.3千瓦/平方公里;而按人口平均为0.37千瓦/人,低于世界平均数0.48千瓦/人水平。以电量计算,中国约占世界水电总量的15%,而我国人口却占了世界的21%,因此人均资源量并不富裕。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到2050年,我国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按人均装机1千瓦计算,全国电力总装机应达到15至16亿千瓦。至此,即使常规水电全部开发出来,加上抽水蓄能电站,水电比例也只占到30%左右。所以,我国的水电资源虽然总量非常可观,但都为国家建设所需要,十分珍贵。大部分水电资源点的开发都将成为电力产业发展、国土资源开发与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时空分布不均衡,与市场要求不协调
从空间分布上看,全国水电资源总量的四分之三集中在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的西部地区,其中云、川、藏三省(自治区)就占60%.其次是中南和西北地区,分别占15.5%和9.9%.而经济发达、用电负荷集中的我国东部的华东、华北、东北三大地区,包括辽、吉、黑、京、津、冀、鲁、苏、浙、皖、沪、粤、闽等13个省(直辖市)仅占7%左右,而且开发程度较高。所以,水电东送是水电资源分布特性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共同要求。从时间分布上看,我国大陆多属季风气候区,河川径流年内、年际分布不均,丰枯季节、丰枯时段流量相差悬殊,自然调节能力不好,稳定性差,因此,要满足电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必须重视具有调节性能的水库电站开发,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站及区域水电站群的联合调度优势,发挥大区域水电站之间的相互补偿优势。
1.3局部河段或区域资源集中,可形成规模化的水电基地
根据河流特性、水系分布与开发条件等自然情况,我国水电科技工作者规划出十二大水电基地,这就是金沙江水电基地、雅砻江水电基地、大渡河水电基地、乌江水电基地、长江上游水电基地、南盘江红水河水电基地、澜沧江干流水电基地、黄河上游水电基地、黄河中游水电基地、湘西水电基地、闽浙赣水电基地与东北水电基地。十二大水电基地规划的总装机规模2.1亿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亿千瓦时。这十二大水电基地是我国的水电资源富矿,或河段集中,或区域集中,各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相对优越,便于集中开发,集中管理,集中外送,便于梯级与区域的补偿调节与优化调度,可形成规模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2、发展现状
按2000年4月统计,全国水电装机已达7297万千瓦,1999年度发电量2340亿千瓦时,居世界第二位。但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仍然很低,按装机容量统计,开发程度为19.3%,远远低于工业发达国家50%~100%的开发水平,位居世界第83位,排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越南、泰国、巴西、埃及等之后,与中国是世界水电资源第一大国及世界发展中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
我国水电资源的开发程度也不平衡。东部地区,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率很高,除国际界河外,60%以上的水电资源已得到开发,优秀的水电工程点已经基本开发完毕。而西部地区的水电资源开发才拉开壮观的序幕,现状开发率仅为7.5%.西部地区的河流落差大,河谷下切深,资源集中,淹没损失小,水电站的技术经济指标普遍优于东部,一大批优秀的水电工程点及规模化的水电基地等待开发与建设,西部地区的水电事业大有可为。
经过建国五十多年来的建设实践,我国的水电技术已具国际水平。目前全国已修建了5万多座水电站,其中大中型水电站230多座,建成发电的百万千瓦级以上的水电站有近20座。以长江干流第一坝——271.5万千瓦装机规模的葛洲坝水电站,和目前中国第一、世界第三的240米高双曲拱坝——330万千瓦装机规模的二滩水电站,以及在建的当今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1840万千瓦装机规模的三峡水电站等为代表的大型水电项目的建设,标志着我国的水电技术已迈入世界先进行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水电投资与建设管理体制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投融体制改革方面,由过去单一的中央政府拨款投资,转变为中央、地方、企业、个人、外商等多种主体或主体组合的筹资形式,同时利用银行贷款、设备信贷、BOT、发行股票与建设债券等多种融资手段与融资组合手段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在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全面实施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业主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项目的整个运作程序基本走上了市场体制轨道,从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并为水电产业领域向更深层次改革与更高层次发展奠定了前提与基础。
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探索水电滚动开发机制,组建大型流域水电开发公司。这些公司以已建或在建的水电项目为母体,实行流域梯级滚动开发,基本原则和运作模式大都是“流域、梯级、滚动、综合”。如清江公司、乌江公司、五凌公司、桂冠公司、大渡河公司、澜沧江公司、黄河上游公司等。目前,大部分流域公司均按计划实施着自己的开发目标,并通过前期投入占领着流域项目资源,即按照“一边运行着、一边建设着、一边准备着”的发展轨迹朝着规模化方向扩张,实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强。个别公司已成功上市,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3、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水电开发虽然成绩斐然,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阻碍着水电产业的发展进程。
3.1市场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是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换阶段的畸形市场,需求与供给关系十分复杂,真正的市场机制没有形成。一方面,作为电力产品供给整体的发、输、供三个环节,过去统一由政府电力部门投资建设与控制运行。改革开放后,为改变电力供给紧张局面,国家放开发电市场,走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集资办电之路,但实行的是还本付息电价,因此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办电者是眼前第一,什么快来什么,单位投资高、建设周期长的水电,虽长远效益好,也不为投资者所重视。另一方面,国家所控制的电网,售电时目前只执行生活、生产及行业区别电价,没有执行分时电价或峰谷电价,相应的也不分入网电力产品质量,一律执行国家的审批电价,被动吸纳价格与价值背离的各种电力产品,水电站的容量价值不能体现,直接影响了有调蓄能力的优质水电资源点的开发。同时,由于全国性的大规模输电网络或跨大区域的输电网络没有形成,远水解不了近渴,加上局部经济利益驱使,使国家的电力资源不能很好地实现大区域范围上的优化配置,西部的水电资源开发因此受到市场空间的制约。
3.2政策问题
国家的宏观政策不利于水电产业的发展。一是税收政策,水电税赋过高。其他行业税改前后的税赋水平基本不变,而水电税赋成倍提高。如增值税部分,税改前电力行业约为10%,税改后火电抵扣燃料后约为8%,而大中型水电由于上游无抵扣则全额缴纳17%.又如国家为发展核电,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核电机组免征进口税,而对国内也不能生产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却要全额征收进口税。二是价格政策,价格与价值脱节。我国的电力产品价格由国家控制审批,价格体系是世界上最复杂的,还没有实行《电力法》规定的“同网同质同价”,市场价格与价值不对应,水电站的容量价值不能体现,水电的电量价格也相对偏低,出现“以水补火”现象。据原电力部财务核算统计,1980至1996共17年间,水电的售电量仅占总售电量的16.3%,而创造的实际利润却占总利润的64.9%.显然,水电的价值被“大锅电”平摊。三是金融政策,贷款偿还期太短。国家金融机构没有针对水电产业特性制定相应政策,大中型水电项目的还贷期同其他基础项目一样,这与水电项目一次性投入大,建设周期长,运行年限长的实际情况不适应,造成水电项目还贷期电价过高,影响项目决策与入网。四是淹没赔偿政策,不利于水电发展。新《土地法》、《林业法》颁布实施后,土地及林地补偿政策没有体现水电项目占用土地、林地的特性,而与其他占地“一视同仁”,造成水电项目所处偏远位置的土地价值高估,而其对国土开发的积极意义没有体现。同时,只考虑到水库淹没的林地损失,而没有考虑到水库形成后对自然生态补偿效应。结果提高了水电项目的建设成本,降低了水电的竞争力。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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