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保证担保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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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业发展现状及营改增税制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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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回顾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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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经济法看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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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的准时化采购模式研究
内容提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长期困扰国有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顽疾”。近年来,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己虽然采取多种,但收效并不大。尤其是对一些长期难以收回的债权,更是缺乏有效的清欠办法。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不完善,不少项目业主把垫付资金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必要条件,埋下了拖欠工程款隐患;建设项目开工前缺乏有效监督,一些项目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上马,发
拖欠工程款是一个长期困扰国有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顽疾”。近年来,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己虽然采取多种,但收效并不大。尤其是对一些长期难以收回的债权,更是缺乏有效的清欠办法。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不完善,不少项目业主把垫付资金作为参与招投标的必要条件,埋下了拖欠工程款隐患;建设项目开工前缺乏有效监督,一些项目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上马,发放开工许可证,造成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参考《建筑中文网》)
近年来,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依法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工程拖欠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拖欠的形成及预防对策,并积极向政府有关方面进行反映。今年8月,上海市建委颁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9月,市建筑业联合会又发出通知,对施工企业提出了五条自律要求。我相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有建筑业联合会的帮助支持和各施工企业的严格自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强制的措施和自律的行为,遏制工程拖欠款一定会取得成效。同时,我认为参照发达国家规范市场的经验,针对中国即将加WTO的新情况,我们要进一步探索建立规范的竞争机制和有效的信用体系。其中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双向工程担保制度势在必行。
规范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必须与工程担保等信用制度相配套
我国建筑市场至今仍较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主观意志的惯性作用外,还存在一个拖欠工程款的从众效应,即你拖、他拖,我何以不能拖欠?甚至连外资为玉也效仿。我认为,信用制度是市场的灵魂,也是衡量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性制度。市场没有“游戏规则”,竞争就没有公正、公平何言。而工程担保制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资产或通知银行保函来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责任,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通过信用保障制度来确立合同签约双方的平等关系,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工程开工前,必需备料。在国外,施工企业向业主收取一定比例的工程备料预付款;当月完成工程量,下月报审,付款期为50天至60天,这已成为惯例。按国际惯例,工程担保制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等。其中对业主的支付保证担保有一整套严格的资信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施工款支付到位。如无信用就会受处罚,被市场所淘汰。因此,担保制是一种帮助合同相对方转移、分散、化解、规避风险的有效防范手段,它保的是不可保风险中的信用风险。推行担保制度,将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合同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与投资效盖,强化守信、守约,使信用风险降到低限度。
加入WTO,必须加快推广工程担保制度
我国将加入WTO,没有工程担保制,就会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承包商进入我国市场,建筑市场的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加快培育能与国际承包商和能在国际市场上一搏的建筑主力军和品牌企业,是加入WTO后对建筑业提出的现实要求。而推行担保制度,有利于培育优劣汰竞争机制,使我国建筑业中的强者脱颖而出。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任何一个担保人都不愿、不敢也不会为一个社会信誉度不高、综合实力不强、信用情况不良的企业提供担保。就国有大型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其综合实力和信誉等相对较好而易得到担保;而一些市场主体中弱小企业就会相形见拙。通过推行担保制,拉开竞争层面,进而改变恶性竞争的局面。同时,一个工程项目从启动到完工,由于涉及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以及操作劳务等各种经济关系,建立在具有信用保障机制下的契约才会真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具有竞争力的施工企业去国际建筑市场承包工程。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政府、行业协会、银行、业主与施工企业均有所作为
政府,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实践建立的这一成熟制度,我国可分步实施,如先对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进行重点突破,然后再向差额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分包保证担保、维修保证担保等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据了解,国家建设部自去年初起就组建了一个《在我国建立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课题研究组,并已完成课题报告。这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在为入世后的依法运作管理做准备。同时,当政府不可避免的以业主身份出现在建筑市场上时,应当而且必须带头实行担保。
行业协会,作为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除了对施工企业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加以规范,引导施工企业共同遵守自律规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并在业内对“不良业主”进行曝光外,还应继续对施工企业遇到的困难进行呼吁,推动问题的解决。
银行,作为担保领域的主力,通过拓展担保业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银行要划定各类担保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以适应各类工程的需要,并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等,参照国外通行做法,确定但保额度,测算出各类工程担保的不同费率。
业主和施工企业,则应在建立起自己的信誉度上下功夫。在推行担保制度后,承包商工期控制和质量把关方面尚不完善的施工企业,将会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个缺乏信誉的业主和承包商,是肯定要被拒绝在市场大门之外的。
据了解,上海、沈阳、云南、深圳等地已经或正在制订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这预示着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将真正迈开步子。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7/11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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