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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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任何针对现代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或会计核算制度,这些单位执行的仍是原属行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以致于导致现在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不规范、成本核算内容不统一以及成本信息资料不可比。针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现状,本文指出了我国现代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所面临的难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摘要: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任何针对现代物流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或会计核算制度,这些单位执行的仍是原属行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以致于导致现在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方法不规范、成本核算内容不统一以及成本信息资料不可比。针对物流企业成本核算现状,本文指出了我国现代物流企业成本核算所面临的难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参考《建筑中文网》)
关键词:物流企业物流成本成本核算
现代物流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还未出台任何针对现代物流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或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学术界关于如何核算物流企业成本以满足财务会计需要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还很缺乏,物流学术界热衷的物流管理方向也只是零星涉及物流成本的核算问题,并且仅局限于如何为物流成本管理提供成本信息的研究层面,尚不能为物流企业对外进行财务报告的成本核算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指南。因此,各个物流企业根据自己对物流成本概念的理解,运用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企业成本。由于成本核算的随意性加上传统成本核算方法的局限性,使物流企业所核算的成本信息缺乏准确性和可比性。
鉴于目前物流企业业务的特殊性和成本核算方法的不适合性,对其成本核算问题展开研究,提出适合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对建立适应我国物流企业统一的会计成本核算制度,促进物流会计与物流产业相匹配且共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物流企业成本核算现状
目前,由于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在理论上尚没有基本的方法,在实务中也没有可参考的模式,其物流成本的核算就呈现出多样化现状,同行之间更是无法比较。
比照制造企业细分成本项目
资产型、多功能、大规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把对外提供物流服务看成是一种无形产品,把相关物流功能整合成的合同服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比照制造企业细分的成本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和佣金,广告费用,售后服务费)、管理费用(主要是与研究、开发和总体管理有关的费用,如,新的物流服务开发,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优化,仓库储存的优化,针对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增值服务等)作为期间费用。
因为物流企业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小,而间接费用比重却很大,因此间接费用能否合理分配到成本计算对象至关重要。可他们缺乏合理有效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采用了按月分摊间接费用,削弱了间接费用与各个合同服务之间的关联度,歪曲了各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信息。
沿用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
传统运输转型的物流企业,如拥有公路运输资产的转型企业,均沿用交通运输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其成本计算对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业务划分,如货运业务、装卸业务;二是以营运工具划分,如货柜车、散货车、空调车、冷冻车;三是以运输路线来划分,并把成本费用构成细分为:运输营运成本、仓储成本、管理费用。其中,运输营运成本按与成本计算对象的关系,可分为营运直接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运输营运成本与仓储成本的简单累加构成该类企业的物流成本,其缺陷是没有从企业整体业务考虑来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无法提供不同业务或者不同客户的成本,也无法计算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成本。
运用物流中心的统一费率法
当前一些为生产企业从事物料配送、为大型连锁超市从事商品配送的配送中心,采用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总费用计算企业的成本费用。为了便于客户谈判,通常采用的办法是以上年的实际营运情况,制定一个参照基准费率(上年成本费用总额/上年配送总金额),再根据配送物品具体特征、客户重要性程度、客户的需要等具体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制定浮动费率。业务部门与客户定价基础就是浮动费率加目标利润率。这种成本计算方法只是按月归集实际费用,谈不上成本核算,因为没有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邮政物流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
据调查,邮政企业因其业务繁杂,求得单项业务成本的计算一直是通过“倒扣法”得到的,即从收入中扣除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剩余部分被作为成本,在每个会计期间与收入配比。各项业务“倒扣”得到的成本总额与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差异很大,不得不采取人为调节的方式,在报表中的成本费用无法得到真实的反映,无法真正体现出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要正确核算物流企业的成本,首先需要明确物流企业的成本核算要素,这些要素包括: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期间、成本计算空间、成本核算计量单位、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的帐务处理和成本报表七大要素。但成本核算要素的确定又与企业的经营特点密切相关。现代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涉及领域广泛,实现方式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其提供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几个成本计算要素包括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成本计算空间等具有其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物流企业成本核算陷入了困境的根源。
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的成本核算需要先明确成本对象,否则成本计算就毫无意义。如企业每一会计期间,要发生几十乃至成千上万笔费用,如果把这些发生的耗费堆积在一起,只能表示企业的耗费而已,这种费用信息的有用性受到限制。因此确定成本对象的目的是要以成本对象来归集费用,而用于归集费用的成本对象要有归集费用的“容器”,否则费用就无处可归。有形成本对象,其自身就是归集费用的天然“容器”,费用能够明确的、可辨认的归集到这个“容器”中。而物流服务这种无形成本对象与有形成本对象相比,具有无实体性(是指人们无法直接感觉到该对象的存在)和瞬时性(是指该对象不能存储到未来),这两种特性意味着无形成本对象无处归集其费用,而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正是一种无形的成本对象,只能人为安装一个“容器”以归集费用,这是物流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必须解决的问题。
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与客户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实现的,同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具有唯一性,几乎没有两份完全一样的服务合同,因为每个购买者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同。每一个合同的服务内容都是按照客户的要求“量身定做”的,客户个性化的需要决定了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水平、复杂程度均有不同,并且提供者因工作经验、情绪等影响而生产出不同质量的服务。由此分析,物流服务合同相当于特殊产品,随客户的不同而变化,服务合同是明确的、可辨认的,完全可以取代物流服务这种无形的成本对象,作为归集物流费用的“容器”。因此,将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每项服务合同作为物流企业成本核算对象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实务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成本核算期间,成本核算期是归集费用到成本对象的时间范围。成本核算期有的与会计期间一致,有的与会计期间不一致,如制造业是按产品的生产周期或公历月份;种植业按一个轮作周期;服务业一般按公历月份等作为成本核算期。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是合同导向的物流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随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依赖关系而有长短之分,如与客户之间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所签定的契约型合同,有的长达5-6年,合同的营运周期出现跨会计期间的情形,若以营运周期作为成本核算期,也就是要等到该项合同履行完之后才能提供其成本信息,不符合财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再说物流企业有的服务合同是短期“门到门”的运输 仓储 配送业务流程,甚至不到一个月就履行完合同,特别是当物流企业提供适时制配送,或者自动补货则是即时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营运周期作为成本核算期,实务中是很难达到这个即时成本信息要求的。鉴于上述分析,物流企业应看成是服务业,采取与会计期间一致,按公历月份作为成本核算期,至于时间跨度长于会计期间的合同,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定其当期的成本。
成本核算空间
成本核算空间是指成本对象应归集的费用所发生的区域范围。1993年以前,我国制造业采用完全成本制度,即把企业范围内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全部归集到产品成本对象,体现的是一种成本完全吸收的思想。之后,改用制造成本制度,以费用的发生与生产产品的相关度作为基础,只将企业内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部门(如车间、分厂等)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产品成本对象。制造成本制度是当前国际上财务会计实务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制度,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物流企业应选用哪种制度作为成本核算空间?从法规上讲,只能选用当前会计制度规定的制造成本法,但是,物流企业在提供每一项合同服务的过程毕竟与制造企业生产产品的过程不同。制造企业基本上是在它的生产车间或分厂完成产品的生产,其生产费用也几乎都是在生产车间或分厂里发生的,只要把发生的这些生产费用对象化到产品,就构成了该产品的制造成本;而物流企业生产合同的服务产品是由整个物流企业共同完成的,其生产费用遍布每个角落,要想把这些生产费用归集到合同产品,需要精挑细拣,否则会影响合同产品成本计算的合法性,演变成完全成本法。为此物流企业必须正确划分以下界限: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6/108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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