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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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参考《建筑中文网》)
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主要有四种情况: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将工程全部承包给某一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负责设计、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环节,最后以钥匙交货方式将完工的建筑物交给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工程的主要风险责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方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险。
4.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负责设计、供料和工程技术指导;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进行施工,不承担工程的风险责任。此时应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只一个,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但慨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特种风险赔偿、第三者责任三个部分。
(一)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七项:
1.建筑工程。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定建筑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临时的建筑工程等。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需另行投保,但应在保单中说明。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钻机、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传动装置、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即重置同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需单独投保。对大工程的该项保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对小工程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即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保单上。其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六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七项之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二)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为控制巨灾损失,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其具体限额主要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该类损失记录、工程期限的长短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定。
(三)第三者责任
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的大小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对物质部分还可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它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其基本保险责任承保造成物质损失的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灾害三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建筑工程保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龙卷风、台风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和突然的事故以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在保险金额内,保险人可予赔偿。原材料缺陷是指所用的建筑材料未达到既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的责任。其中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是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对原材料本身损失不予赔偿。
(3)人为风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的,否则,便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予赔偿。
除建筑工程保险有关物质部分的基本保险责任外,有时因投保人的某种特别要求或因工程有其特殊性质需要还可增加额外的风险保障,如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条款等。
2.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其中,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除所有被保险人及其与工程有关的雇员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保单有效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2/101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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