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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在各实施环节中应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

收录时间:2007-12-31 20:45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随着《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的贯彻实施,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将要全面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在招投标工作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为了配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出台实施,我站结合国有投资(或国家控股)项目的标底审定工作,将我市现阶段某

延伸阅读:世贸组织 工程量 建设部 清单 计价

    随着《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的贯彻实施,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将要全面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参考《建筑中文网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在招投标工作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为了配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出台实施,我站结合国有投资(或国家控股)项目的标底审定工作,将我市现阶段某些项目实行的无标底招投标的方法、程序和所起作用,与《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相比较,我市在工程招投标过程对应于清单计价模式的有关做法应该是:

    明确提出工程内容与数量的要求。咨询单位接受业主委托,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认真计算工程量后,向投标人提供明确的实物工程量清单。根据实物工程量清单,参照现行有关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价或信息价,结合工程现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成本组成等因素自主报价。业主与投标人各自相应承担数量与价格的风险。

    周密考虑、不留缺口。对因客观因素无法预见、无法详细或不能明确计算的项目,应周密考虑,尽量使招投标工程的经济指标完整、不留缺口。作为"暂定项目"、"暂定价"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在招标中不能擅自改变,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其调整和结算方法。

    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各招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具体工程的评标办法,以达到真正选择具有一定优势的中标单位。

    完善合同履行与全过程管理。招标与中标人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以合同履行为根本,以强化管理为手段来实施工程管理的三大目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承担报价风险;而招标人则承担工程内容、数量及变更风险;工程招标按照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来选定中标人,因此淡化了工程标底的作用。原来标底的作用是用来确定中标价,以此来选择中标单位。现在是作为一个参考值提供给业主,起到防止高估冒算、人为抬高报价及明确业主经济责任的作用。

    但是,我市目前在招投标实际操作上,由于缺少建设行政主管专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招投标各环节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忽视前期工作,给招标工程造价的确定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容易造成合同履行纠纷的发生。有的图纸未经过会审,图中涉及造价计算的内容互有矛盾,如:某地下车库底板厚度建筑图为30厘米,结构图却为80厘米,而在标底编制过程招标单位却未予以明确。

    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内容考虑不周密,也是造成建设资金缺口、工程款三角债不能消失、工人工资拖欠等等问题的症结。

    招标过程重形式,轻实质,招标代理单位没有真正发挥专业技术代理作用。现在有的招标代理单位仅仅以代理业主进行招标过程文案工作为主,而对工程招标中应行使的技术专业职责却往往不予重视。代拟订的招标文件,有的没有针对具体工程拟订合适的合同条款,有的给投标人限定了报价(竞争)口径,如:规定材料价格按某一月的信息计算或按有关规定调整、土方工程按××定额计算等等。使得招标过程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也给以后合同履行纠纷的发生留下了隐患,象2003年下半年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所引起的造价调整因素,在绝大部分工程的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均未予以考虑。

    缺少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我市目前工程招投标办法还是偏重于按行政管理模式所制定的规则,而评标内容与方法还是局限于数学统计的指标比较,即:投标人报工程总造价,而对总造价是如何构成的并未予以重视,虽然有的不再编制标底,但评标过程还是要弄一个所谓的复合标底,其实质还是沿用以标底为评标唯一依据、按施工图预算规定下浮费率的老办法。工程招投标时,投标单位则凭估算确定所投标的的下浮费率,没有详细的工料和费用组成预算分析资料;而因为不对投标书进行正式的评价,业主对工程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心中没底,不能判断报价的高低,不能有效合理地选择好的施工单位和控制工程成本价。

    招标工程的后续工作缺乏跟踪管理。工程招标仅仅是工程投建的开始,选定中标单位后,要完成工程还需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及其变更、工程量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日常和竣工结算等后续工作都与工程的造价有着直接的联系。但工程招投标过程结束后,有的工程会补充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不符的合同,如将招标工程中某些分项分割再次发包、调整中标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与标准等等;有的工程在合同签订以后,即不再按招标文件精神实施工程,认为工程造价的管理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事情,忽视了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而着重于事后算帐。这样也就造成有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策略,只考虑如何中标,甚至故意采取低价亏本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补充合同、施工签证、施工索赔等手段来弥补损失,使前期的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前功尽弃。

    因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加上各种因素,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实施过程还不能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思维定式,而有的却又认为实行了市场经济,工程造价管理不再需要了,因而抛弃了市场发展必须的遵循的规则。根据工程造价改革目标: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我们认为,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涉及合同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建筑业及社会整体发展、关系到社会环境的改善等等一系列综合效益。目前,工程造价管理在招投标领域的体现应该是全面贯彻建设部颁布的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而且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加强招标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确认工程的建设资金的真正落实或到位,方能允许工程进行交易;招标人必须按建设部有关法规规定,具备能力或委托具备能力的咨询单位开展招标工作;招标单位必须对提供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进行造价专业审核与评定,尽量减少或消除工程内容中的不确定因素;在招标过程各环节中,应有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专业自始至终的监督、指导。

    我站在2003年开展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底审核,不仅节约了政府建设工程的投资,同时也对加强和改进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合理公正地开展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代理编制成果进行备案存档、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管理规则因素存在的应予以处理。

    咨询、代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时,必须签订代理合同,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进行专业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来编制,且应考虑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幅度。避免招标文件条款存在技术性缺陷对招标工程实施与合同履行的影响,造成合同双方的利益损失。

    建立科学、公正、公开、合理的评标规则。确定符合工程实际的评标办法,具体工程应具体对待。可以分别选择侧重面,评标过程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而不仅仅将投标报价数值作一简单的数值比较,除充分评价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外,还应着重评价投标人的实际管理、技术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以保证工程实施管理的三大目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人责任制,评标过程应该有主管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专业监督。

    建立中标工程跟踪管理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为保证工程招标的实施效益,必须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动态变化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指出、纠正,特别应防止阴阳合同对市场运行的危害。

    目前,我市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合同造价的形成,防止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造成的不良后果,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应从建筑工程合同的专业化管理角度考虑施行建筑工程合同的专业管理备案。

    在工程招标前期,对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涉及合同造价的条款,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可使项目招投标的进行更为公平、合理,为后续合同签订、备案管理打下基础。

    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对工程交易双方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中标工程合同签订过程出现的与合同签订原则不相符合的现象,提高工程合同的履约率和对合同纠纷的仲裁约定率,为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12/96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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