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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思考与探索

收录时间:2007-02-27 04:15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一、推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

延伸阅读:低价 先进 发展方向 标底 生产力

    一、推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

    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根本要求“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指招标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各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当时市场行情和企业的自身综合实力,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投标报价,在满足业主要求且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招标评标方法。这一招评标方法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有法律法规保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令第12号所提出的“最低投标价”是指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即“合理低价”。法律法规确立了“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的合法地位。

    (二)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我国建筑市场走势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城市项目数量及投资额度的快速增长,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制度的强制推行,以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要求,传统的“标底式”评标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法则要求,“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正是顺应了市场法则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应运而生。

    (三)“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能使那些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者更强的势态发展。

    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与传统“标底式”招评标方法优缺点比较

    (一)“标底式”评标法的弊端。标底是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有关信息价格计算出的投资总额。带有浓厚的“政府定价”和计划经济色彩,不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遏制了招标市场竞争的全面性。在传统的统一定额、政府定价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下,定额项目和水平往往与市场相脱节,远远不能真实贴切地反映当时建筑产品的市场价和建筑行业的利润率。

    (二)是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人,很难控制人为的倾向和泄密,容易产生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滋生腐败。

    (三)是标底把各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及生产成本放在同一水平上考虑,无法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

    “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优点一是能够适时地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综合考虑了项目业主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效益的需求,投标人的利润、价值、形象的需求,更结合实际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最新的市场容量、市场利润率、采用建材的价格、当时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实际、贴近需求。

    招投标双方的自主定价通过市场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无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由投标人结合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在更大空间范围自主报价,甚至还可以满足某些投标人、施工人、监理人的选择社会效益,不要或少要利润,侧重形象展示、为获取市场打开局面等特殊需要,给予投标人更大的自主权。

    可以实现招标投标的充分竞争。既要比资金资信实力、设备机械实力,又要比组织管理能力、员工素质能力,还要比工程业绩和诚信度,让投标人之间进行基础竞争和综合竞争力的全方位竞争,有利于降低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充分体现“业主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

    “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简单易行。它摒弃了烦琐的评标程序,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发生。

    三、做好“无标底招标”,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的基础工作和保障措施

    1、开放建筑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吸引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投标。建设业主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自身要求规范制作招投标文件,对建设项目要作简要介绍并提出对投标单位性质、资质、时间等要求,按照项目大小和可能需要的投标潜在对象范围选择相应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发布,让具有实力和信誉的高资质、高水平企业参与当地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2、严格对投标人的资质预审,初选投标对象防止不合资条件和挂靠搅局。采取资质预审机构与招标其他机构相对分离的方式和集体研究会审的机制。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资质范围内对投标人进行优选,重点考察投标人资信、实力和业绩,优中优选,把好关口。如我市市政1号楼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报名投标的一级资质企业达18家,经优选后,确定其中8家入围投标并公示,在购买标书后,只有4家企业敢于参加竞标,这4家企业正好是业主事先充分考察评审的前4名企业,最后中建五局三公司以低报价中标。

    3、明确结算办法、计价基数、材料价格确认办法及明细的专用合同条款。

    4、对低价中标候选单位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澄清,控制低于企业成本的不正当竞争。招标法确定了最低价中标原则,同时又明确规定最低价中标不包括低于成本价中标。在质疑过程中,只要企业对自身报价组成或动机能呈述其可信的合理性并承诺在合同中履行即可通过,但质疑内容不能脱离标书范围。

    5、简化招标程序,降低企业投标成本,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这种招标办法的基本程序为: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资质预审、择优入围——投标开标——公开进行符合性(技术)评审——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企业开放商务报价标——依低价中标原则从低至高确定中标候选单位二至三名——依次对中标候选单位报价进行质疑与澄清——宣布中标单位。

    6、加强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做到工程质量好,进度快,效益高。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拟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把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完整地体现在工程合同中,并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解释要件,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加强现场管理,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是保障低价中标后实现合同目标的关键。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质量管理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参与设计施工的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制,同时重点要加强对工程计量、计价、拨款的管理。尽量作到工程计量合同外的“零签证”。确保招标成果。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02/69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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