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政府企业“分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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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将原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是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显示的信息。
将原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这是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显示的信息。(参考《建筑中文网》)
国家发改委曾在《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但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的出现了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的《意见》,对招标内容的核准进行了一些调整,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该《意见》在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
在核准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上《意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区别于企业投资项目《意见》把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意见》中规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中由地方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国家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国家发改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而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向国家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由国家发改委在审批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能源等国家重点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内容
有些项目是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国家发改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主要包括7类,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公用事业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项目。此7类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国家发改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其具体项目包括:
能源项目: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舞水蓄能电站;火电站;核电站;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新气田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交通运输项目: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新建机场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邮电通信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水利项目: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城市设施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大学城、医学场面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F1赛车场;大型主题公园。
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申请资金不足500万的,国家发改委不核准招标内容
另据了解,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国家发改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国家发改委审批或者国家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招标内容,国家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59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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