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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抢滩”后的尴尬生活

收录时间:2006-12-02 07:51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对于外资建筑企业来说,入世后的中国建筑市场更像是一块外表光鲜却入口苦涩的蛋糕 文 本刊记者 张天阔

延伸阅读:中国 入口 外资 建筑市场 蛋糕

内容提要:
   

   
   
   

    对于外资建筑企业来说,入世后的中国建筑市场更像是一块外表光鲜却入口苦涩的蛋糕 文 本刊记者 张天阔

    “实际说起来,这些年我们公司的利润率是下降的。”广濑俊治并不避讳大成建设目前所处的困境。1995年第一次来中国工作,2005年进入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广濑把在中国发展壮大合资企业作为自己的个人目标。(参考《建筑中文网

    广濑所在的大成建设是最早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外资建筑公司。早在1984年,大成建设就在云南成功完成了鲁布革水电站项目的建设。1986年,大成建设与中国建筑总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取得了首家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2004年,大成建设在华业务全面并入合资公司管理。

    似乎一切都越来越有助于广濑目标的实现。然而,最近4年的情况却让他处于“利润下降”的郁闷中。

    实际上,所有在中国谋求发展的外资建筑公司对大成面临的困境都不感到陌生。从中国加入WTO到现在,他们几乎都有过业务发展举步维艰的感慨。曾经弥漫在中国建筑行业内“狼来了”的恐惧如今已很少有人提起,谈起入世前行业内的种种不安和揣测,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项目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张扬教授和城建集团的副总经理张晋勋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中国入世之初对于外资公司的恐惧并不是理性分析的结果,而是一种“概念性”的判断。

    如今,大成们似乎在用自己的经历印证这个看法。

    113号令2002年9月27日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推出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13号令)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堪称外资建筑公司在中国命运的拐点。

    与114号令“对建筑设计服务企业允许商业存在与跨境交付并存”的要求不同,113号令规定,外商进入中国建筑业企业行列只能是商业存在,即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承接工程,它必须在中国设立一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且取得相应的资质。外国建筑公司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营建筑业企业。如果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揽四类工程: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根据第113号令,外商可以在中国成立独资建筑公司。而之前,外商必须同中国企业合作才能进行在华投资。但除此之外,大多数外资公司无法从这两份为了配合入世、“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中看出任何好处。《远东经济评论》这样描述这一矛盾的情形:“中国出版的英文杂志《北京周报》在2004年4月8日的封面上写着:巩固在华投资地位,外资地产开发商笑逐颜开。但这些开发商自己可不这么看,他们说,他们一点儿都笑不起来。”

    新出台的113号令取代了1992年颁布的《建设部令第32号》。根据第32号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是通过承包工程的形式进行的,无须经过繁琐的程序和高昂的费用在中国建立公司。 但是按照“第113号令”,境外建筑企业必须同中国建筑企业一样满足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最低注册资金从800万到28800万元不等,具体数额要取决于所竞标项目的规模和质量。同时,他们同中国企业一样必须在中国拥有价值高达34400万的资产。

    除了注册资金的要求,外资建筑公司想要取得与中国竞争对手一样的资质,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的配置,这无疑加大了他们的成本压力。如果有机会参与中国建筑市场中所有的项目,那么如此规模的投资或许也算物有所值,但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外资企业只能参与那些外资比例不低于50%的项目,而这些项目仅占中国建筑市场的一小部分。

    “综合的感觉是,入世后外商能够在中国承接项目的范围变窄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已22年的日本大成建设对此深有体会,“入世以后,如果外资建筑公司想在中国承接项目就必须成立现地法人,同时必须满足与中国企业同样的资质相配套的注册资本金和公司技术人员比例的要求,如果这两个不能落实,就不能被批准成立当地法人,这对外商来说是非常严格的条件。” 2004年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访华期间也抱怨道,“这一新规定实际上几乎关闭了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门。”

    113号令对外企的限制,对于中国政府来说,除了能够挡住一些财力、物力、人力上实力不足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外,更大的意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对本国建筑企业的一种保护手段。“应该说我们两个态度都有。第一,我们欢迎外资建筑公司到我国参与竞争,因为现在的大趋势是市场全球化,任何国家之间都有互相借鉴的东西,在与他们的竞争中我们确实能学习到很多东西;但是,对本土建筑企业有所保护也是发展阶段的需要。设计领域没有完全放开,施工领域也有所限制,这在国际上也是允许的。”建设部前总工程师金德钧的说法更清晰地解释了出台这份规定的初衷。

    在金德钧看来,中国对于外资建筑公司的限制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特殊,很多国家的建筑市场貌似开放,但是同样很难打入。日本就有很多限制外资公司进入本土建筑业市场的政策,比如限制技术人员的进入就让不少境外建筑公司头疼。另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自阿根廷。表面看来,阿根廷的政策很鼓励外资进入,但在一系列的规定中就隐含着一条:外资在阿成立的公司中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都必须使用当地的西班牙语,而不是英语。条件虽小,却限制住了不少外资公司。

    “要进入一个市场是很难的,因为市场代表着利益。”金德钧的话一针见血。

    鸡肋并非所有的阻碍都来自于政府,在过去的4年里,折磨着外资建筑公司的还包括激烈的竞争以及挣扎在竞争中的自己。

    “最大的困难在于经营的理念,这是不容易改变的。”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田振郁认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是导致外资建筑公司在中国建筑市场发展不顺的主要原因。北京建工集团旗下合资企业最多的时候数量曾达到51家,到现在已有十余家解散了。其中一部分成立了自己的独资公司,而另一部分则正在考虑退出中国市场。而在最近,建工和德国贝尔芬格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北京长城贝尔芬格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因为观念的不统一而分家。

    1995年,在北京首都机场四机位库项目合作成功的基础上,德国贝尔芬格柏格公司和中国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CEG)组建了北京长城贝尔芬格柏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各持股50%,并具备国家一级施工资质。2002年2月,双方签订了追加投资的协议,使注册资本金达到了1亿元,重点拓展地铁、轻轨、隧道等施工领域。

    然而,矛盾从没有因为美好的开始而停止出现,典型的例子发生在2003年对奥运“鸟巢”项目的投标中。在五家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夺标的本来是建工-德国B B公司(德国贝尔芬格柏格公司)联合体。但是中标后,德方却迟迟不响应开具保函等要求,一个月后,北京市政府将标的转给了竞标时位列第二位的中信-北京城建联合体。“我们一起投标,但当得知利润不到8%时他们就不投了,宁愿待着。这在我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即使只有2%的利润我们也会干,因为中国建筑行业的竞争是很残酷的。”田振郁道出了很多合资建筑企业的症结所在。

    “可以直率地说,加入WTO以后我们受到了很多限制,但更大的挑战来自于投标中跟中国本土公司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很残酷的,”和田振郁一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资建筑企业代表也使用了“残酷”这一字眼,“在参与竞争的项目中,如果投资方要求的技术含量很高,外资企业还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这也意味着更高的成本投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削弱了我们原有的竞争力。”

    目前,外国建筑公司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只有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两种形式。外商独资公司其服务对象基本上是本国的企业,有些外资公司在服务中国业主的项目上基本是零。而合资公司承接工程时对业主的选择可以更加多样化,除了本国在中国的项目外,中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的业主都是可能的服务对象。但实际情况是,中外合资的建筑企业承接到的项目主要是业主对质量和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高端工程。在国内企业技术比较成熟的中低端市场,激烈的价格竞争让工程造价远远高于本土企业的外资公司只能望而却步。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5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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