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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起步与“项目经理”的回归

收录时间:2006-11-21 07:22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项目经理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了。项目经理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重机关、轻现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现象的。在学习鲁布革经验中,日本大成公司以建立精干的现场管理班子,招聘和管理数千中国工人施工的方式取得了令国人惊异的高效率,引发了中国建筑施工企业改革现场管理的思考,并引入了“项目法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概念。从此,中国逐步建立了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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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了。项目经理制度实行的初衷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重机关、轻现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现象的。在学习鲁布革经验中,日本大成公司以建立精干的现场管理班子,招聘和管理数千中国工人施工的方式取得了令国人惊异的高效率,引发了中国建筑施工企业改革现场管理的思考,并引入了“项目法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概念。从此,中国逐步建立了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制度。(参考《建筑中文网

    项目经理制度的成功基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上的优惠政策向现场倾斜。过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与国家计划管理一样,所有权利集中于管理机关,包括安排生产计划、供应材料和机械设备、检查质量等等,现场没有自主权(当然,企业也没有多少自主权),人员自然就要往机关挤。改革开放给了人们富起来的权利,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给现场以优惠政策就成为必然选择。项目经理(项目部)承包的方式普遍推行,80年代,北京一项目经理因工程承包挣得30万元就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是否兑现不得而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多数企业给了项目经理(项目部)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吸引了更多的人才流向施工现场,加强了工程项目管理,提高了施工效率。二是政府建立了项目经理的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和项目经理数量、资格等级与企业资质等级挂钩的规定,使项目经理很快推广开来。可见,“内需”和外力推动是制度建立和成功推行的关键。

    项目经理制度十多年来有了很大发展和进步,几十万人通过考核、考试取得项目经理资格,并在项目管理上作出贡献。但是,项目经理的良莠不齐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工程管理差,特别是工程质量发生问题,主要原因在于项目经理管理水平与管理的工程项目不相适应。前几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较多时,很多人指责农民工素质差,“昨天砌猪圈,今天盖大楼”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这种说法显然不够公平。

    美国盖洛普公司通过对全球8万多名职业经理人和100多万名企业员工的问卷调查和分析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员工是企业的“分子”,那么负责把他们排列整齐,继而把组织竞争力提高到“金刚钻”级别的关键人物,不是企业的高层领导,而是一线经理。毛主席很英明地在20世纪20年代就提出“支部建在连上”,也是看到了基层领导的关键作用。

    工程项目也是一样,项目好坏取决于项目经理的水平高低。在项目经理有职有权的前提下(事实上绝大多数项目经理有职有权),施工队可以选择优秀的工人,不合格的工人可以辞退,昨天砌猪圈,今天能不能盖大楼要看砌猪圈的手艺是否达到了盖大楼的水平。具有这样的权力,还不能管好工程,不是项目经理水平差,还能是农民工素质差么?笔者在工程管理中对此深有体会:只要项目经理将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安排、检查、管理到位了,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只有服从,没有抗拒或偷工减料。所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是提高现场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人事部、建设部颁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可说为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打下了一个基础。我们认为这项措施好。

    一是使项目经理有了合理的名份。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项目经理当初的定位是一种工作岗位,后来演变成一种执业资格。但是,这种执业资格又不被人事劳动部门认可,就不能列入合法执业资格之列。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衔接就有些不伦不类。让项目经理这个称谓回归工作岗位的原始定位,以建造师出任执业资格,显然更符合项目经理和建造师这两个名称的实质。

    二是建造师是技术职业资格。根据人事部1995年1月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最近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明确,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可见,建造师是专业技术资格,那么,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既可以做技术工作,诸如公司总工程师、项目的主任工程师等,也可以做管理工作,如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所以,建造师注册资格将大幅度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包括项目的管理水平。从这个角度说,用建造师替代项目经理不符合文件本意,也不应该这样做。

    三是国家统一考试制度能够保证注册建造师的质量。采用执业注册资格必须经过统一的考试和认定,这是各国的通用做法。日本的建筑师注册资格要经过建设大臣委托的机关负责,并由考试委员会拟定试题和评分。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一般是由相关学会考核,政府认可。新加坡的建筑师注册工作由具有“永久性、连续性和公共印章”的建筑师理事会负责,其成员由部长任命。我国的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资格也是采用全国集中出题考试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保证注册执业资格质量显然有重要作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如果将部分考试和注册权力下放,就将影响执业资格的权威性。

    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我们也有两点希望:一是不宜指定考前培训单位,应由职工自己选择学习方式,既可以通过学校学习,也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只要抓好集中考试(考核)工作,执业资格的质量是可以有保证的。这点希望有点多余,因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二是执业资格逐步实行与企业资质等级挂钩。国外企业注册设立,基本条件一为资金、一为人才。资金是任何类别的任何企业赖以支持运转的费用,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讲,还承担工程风险的赔付。因此,相对来讲,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有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各国对建筑施工企业设立都有最低限度的资金要求。人才则是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的第二个必备条件。因为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竣工使用后质量的可靠性都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各国都要求企业负责人中必须有专门人才。对于专门人才的要求一般是专门院校毕业、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或者有注册建筑师、工程师资格等。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赋予造价工程师“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力,实际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师在该机构中的个人责任,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办法,注册建造师亦应如此。有注册建造师资格、有相应的资金就应允许设立相应等级的企业。我们一些规定中要求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格人员数量。其实数量与能力、质量是两码事,注册资格人员数量多只是表明可承担的工作量多,而工作量不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

    当然,在执业注册资格建立和完善之时,不希望看到执业注册资格过多过滥。当出现后勤注册管理师、注册行政管理师、质量注册工程师的时候,那就不是合理的注册资格管理,而是就业歧视了。

    项目管理者联盟·李政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1/57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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