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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企业施工安全

收录时间:2006-09-26 12:17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韩兵康,董国华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

延伸阅读:建筑企业 施工安全 浅论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参考《建筑中文网


   
   

    二 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 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 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 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

    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3 评标办法中,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把对安全保证措施的评审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安全保证措施评审的合格标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应作为废标条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评审

    甲,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除响应性评审中应当体现对招标文件中对安全措施要求的响应外,应当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独立设立评分标准,安全措施的评分不得少于总评标分值的5%;评审的标准应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等等;

    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安全措施作为符合性评审的重要方面进行评审,安全措施不完整、缺乏针对性、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与安全措施有关的费用构成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是否低于个别成本时必须纳入评审范围,对其报价与措施结合的针对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

    丙,有关安全措施的评分或评审细则应当分类细化,属于技术标的评审内容的,在技术标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如总体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等等),属于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内容的,在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

    戊,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纳入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岗位人员要求$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要求有关的条款。监理合同条款中应当确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确保监理工程师能够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 加强日常管理

    1.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

    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奖励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

    3 要重视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和运用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率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4、要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交由公民、市场和社会去处理和运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调整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方面,特别是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9/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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