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禁用建材有详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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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建造楼房再不能随意使用建筑材料尤其是高能耗的传统建筑材料,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造楼房再不能随意使用建筑材料尤其是高能耗的传统建筑材料,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该《条例》建立了多项制度,其中目录制度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该法规以特区立法权制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将有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参考《建筑中文网》)
禁用建材有详细目录
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制定产品推广以及限制或者禁止目录,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中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评估。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作为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使用。
可行性报告应载明节能要求
设计阶段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的有效手段。深圳市2003年10月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但是目前仅有个别新建建筑项目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为此《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应采用太阳能
《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条例》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还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公共用能计量方法有新规
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按面积分摊、缴纳冷气费,甚至部分公共建筑的照明及办公设备用电也采用这种简单化的缴费方法,在“用多用少一个样,不用白不用”规则下,室内空调温度过低、空调运行期间开窗、不及时关闭空调、人走灯长明等浪费能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分户实际用冷量收费。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8/1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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