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中工程变更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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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投资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投资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投资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投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投资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参考《建筑中文网》)
1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在工程变更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投资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2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工程变更定价
2.1定价原则
(1)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 FIDIC 条款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FIDIC 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 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 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 FIDIC 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 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 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
2.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 元/m3;
(2)间接成本:1.5 元/m3;
(3)利润:0.5 元/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 8.5 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 元/M3 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 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 0。
第三种报价:6.5 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亏损价。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 8.5 元/m3 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 8.5 元/m3 或 8.0 元/m3 的价格来计价。
3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工程变更定价
3.1定价原则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 4cm,其单价为 80 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 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80=100(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 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相应的定额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投资的不合理性。
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 120 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 20 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 80/m2 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3)加权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80+120/5=104(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投资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6/5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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