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应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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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本文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常用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为基础,分析了该方法的特点,构建了在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该方法的工作程序,并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1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及其特点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的折算为货币量,将投标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之后,确定出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并以该投标中标的评标方法。合理最低评标价示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常用的评标定标方法,在这种评标方法中,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标底仅仅作为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在评标过程中起参考作用。应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基于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运用单价合同的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参考《建筑中文网》)
在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条件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体现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一评标定标的核心。
采用合理最低评价法评标定标与现行的招投标方法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符合我国当前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要把建筑产品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施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价格。
(2)有利于缩短投标报价的时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工程量上标准一致,可以简化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缩短投标报价的时间。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单位负责,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3)有利于标底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工程招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工程量是公开的,标底只起一定的控制作用,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操作过程探讨
2.1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
在工程招标的准备阶段,业主应首先委托工程估价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依据设计深度,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便于计量的原则进行编制,并注意说明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应的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毕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一起发给各投标单位。标底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考虑到目前我国工程造价模式的实际情况,应根据相关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文件规定、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确定工程直接费;依据工期及质量要求,对比工期定额和质量标准,以工期及质量补偿系数的形式对标底进行调整;通过分析材料价格情况,参考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预测,以材料价格和不可预见风险系数的形式对标底进行再调整。
2.2 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投标单位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技术设备情况、施工方案和市场调研,依据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自主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应反映质量、工期、成本三者之间的科学关系,饮食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风险准备金等全部费用,将综合单价与相应的工程量相乘再相加即得该工程的总报价。
2.3 按合理最低评标价标定标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确保施工合同的履行是极其重要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应在隐去单位名称和一些明显可辨认投标单位痕迹的条件下,由评标小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以确保客观和公正。
(2)确定合同价格区间。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是确定合理价格区间。合理价格区间应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各部分上下限值。其中,工程直接费部分的上限可以仅考虑计算偏差的修正,下限可由评标小组成员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各自对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的把握,提出下限比例,再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最终评标下限比例(如某工程以标底为 100%,针对市场承受能力,把土建主体工程直接费的上下限区间定为 85%~103%);施工措施费、工期及质量等级调整系数以及材料价格和不可预见风险系数的上下限比例,可由评标小组成员根据工程特点、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预测情况和业主自身的要求,各自提出上下限比例,再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控制范围。最后,将工程直接费、施工措施费、工期及质量补偿费、材料价格以及不可预见风险费的上下限值进行算术累加,确定整个招标工程的合理价格区间。
(3)采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是招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法人代表及法人代表委托人资格等审查合格;二是经评标小组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招标要求;三是投标报价在合理区间范围之内,且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只有坚持以上原则,才能体现“合理”,既保证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竞争性”,又使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
3 在我国应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配套措施
应用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必须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以避免出现中标单位借低报价之名,行偷工减料、拖延工期之实。为此,有必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业主和施工企业应有合同金额 20%~30%履约担保,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或参照FIDIC 条款签订合同;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限制中标后不能认真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 WTO,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必将得到广泛的应用,我们应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并使之不断完善推广。
参 考 文 献
[1] 张亚文等.谈合理最低评标价评标定标.建筑经济,2000 (7).
[2] 李新忠.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的理论探讨.建筑经济,1999 (5). 来源: 《建筑中文网》.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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