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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的探讨

收录时间:2006-05-23 18:58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黄腾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本文分析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及历史沿革,指出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间题。面对中国WTO入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如何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让我国建筑业更好更快地融人全球经济,本文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议。

延伸阅读:工程造价 措施 管理

    随着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关系到投资主体和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竞争规范化,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以及全社会的科技水平的进步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其改革理所当然成为建筑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参考《建筑中文网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1工程造价与市场脱节,带着明显的“计划”痕迹

    首先,国家编定的统一定额过程长,更新慢,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定额外,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事实上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水平是瞬间万变的,尽管市场具有流动性,各地区的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定额的时滞性和盲目统一性必然导致工程造价难以灵敏的反映市场变化。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更无从谈起了。


   
   

    1.2工程造价不能反映竞争机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竟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竟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中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又如:目前的定价方式中,某些费用的取费标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行政级别加以区分,人为地添加了企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


   
   

    1.3工程招标投标中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都纳人其中进行集体统一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投标方式,审定各项工程评定主要方法,而各地的评定标方法各有差异。例如:评审法,合理低标法,二次报价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但有一共同点即招标确立标底,报价受国家决定额标准的限制,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而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未能全面推广应用。因而在招标投标中,投资成本偏高,滋生腐败和暗箱操作,操作过程人为复杂化,招标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无法降低,同时还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图进取.


   
   

    1.4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总体素质急待提高

    在国际上,建筑工程造价预算被认为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我国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有八十万之多,大部分人的主要工作是套定额。甚至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内容仍是如何使用定额,如何套单价等等。因此大部分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建筑企业甚至流行这样的话语“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中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层层转包丁程,偷工减料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2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沿革

    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

    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综观整个历史沿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之所以不能取得巨大成效,根本性的转变不能发生的原因主要有:I、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2、产权公有制的制约。3、法律体制的不健全。4、社会信用体系欠缺,激励守信和惩罚失信的机制迟迟未能建立.


   
   

    3关于未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方向与具体措施的建议

    今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即国家建设部门只规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和制定有关工程量消耗的定额,在此基础上,让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其实质是量价分离,全面开放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的价格。第二步:国家只保留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不再作量的规定、工程招标投标中运用广泛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将工程招投标的定价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定价。在改革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划清部门职责。

    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变直接式服务为宏观调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法律,税收,利率等方式以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定价目的,进而起到间接影响投资和区域分布的作用。政府只要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工作,其余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市场,让“看不见的手”去完成。


   
   

    3.2完善建筑法律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首先,现阶段加大执法力度是重中之重,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包,挂靠等问题进行严格整顿,为工程造价管理依法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刻不容缓,目前,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业责任赔偿办法和专业责任的保险制度急需出台,另外还有合同备审查和招投标项目的后评制度等也应相继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监督职能,建立相关约束机制,规范市场。此外,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要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3.3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接受委托,对建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立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的中介机构。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个度变量,造价咨询机构在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由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起步晚,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不具备独立完成咨询任务的能力,业务运行范围狭窄,造价咨询队伍薄弱。要使造价咨询业发挥应由的作用,真正成为建筑市场的第三方,今后必须大力发展,进一步充实造价咨询能力,提高独立完成咨询业务能力,积极拓宽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行业内部交流,提高咨询队伍的素质。使工程造价咨询业不断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4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

    首先,对现阶段的高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课程设计,教学计划,教学方式方向等进行改革,建立适应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教学体制。教育中重视学生理论与实际操作的相结合,提高其技术经济综合能力。其次,加强工程造价人员的在职培训,通过对其继续教育,使其能与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同步,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审核,升级,注册管理制度。并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激励造价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3.5加快建立企业内部的定额体系

    促进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建立,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人准市场的一个条件。由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政府逐渐开放价格,定价的自主权落到企业手中,企业理所当然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3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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