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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

收录时间:2006-04-12 07:03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2001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延伸阅读:中标人 价格低 投标法 招标人 文件

    2001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合理低价中标是法律规定的,是业主应享受的权利

    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标单位都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都希望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办好事,而我们现阶段的价格体制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由定额取费标准定价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体制相矛盾,不能真正反映建筑产品的价值,造成同一个单位工程,由于投标单位的资质不同,报价也不相同的现象;另外从当前的材料价格体制看,已经过渡到了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而建筑产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却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即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又难以显现出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动态不相适应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形成,应当承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合理低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告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多项招标的尝试,并与现行的多种招标方法相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1.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所脱节;2.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3.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4.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当然,最低价中标的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1.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2.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3.投标人员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4.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合理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 僧多粥少” 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为了给“最低价中标” 的普及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 两难” 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使投标价拥有独立的估价体系,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3.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 依法者昌,违法者亡” 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市场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长期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表本兼治的法律手段,有效解决因建筑业“ 三角债” 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 题。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规避各种有意或无意间产生的风险,规定所有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

    5.鼓励发展民间中间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中介机构的出现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全社会建筑行业中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使招投标的双方都对对方情况有个基本的了解,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为保证“ 最低价中标” 的顺利实施,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在各方面都采取有力的措施,首先应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应当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招标工程应当尽可能的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再者,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利益,对于最低价中标的标价仍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与投标单位议标;最后,为防止中标单位低价争得项目后,因资金缺乏而停工,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一定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大,保函额度亦应随之加大。

    招投标的本质是竞争,最低价中标中,只有投标单位足够多,竞争足够充分,才能显现工程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发挥最低价中标的优势。它的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消除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寻租行为,纯洁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当然目前的情况下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还有所困难,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低价中标法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 最低价中标” 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

    作者单位:江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4/4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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