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筑研究 专题列表

谈设计单位代表业主管理施工合同

收录时间:2006-01-17 16:46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卢有杰,马宝民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介绍了国际上对选择施工过程监督者的见解。作者建议将监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职责尽可能交给该项目的设计单位。

延伸阅读:建设单位 建设监理制度 改革 施工合同管理 设计单位

    On Designers’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on Behalf of Employer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selecting consultant service for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during construction against the current practice in China. It is of the authors’ opinion that Chinese architects and/or engineers shall carry out constriction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on behalf of their employers. The paper explains the reasons for the Employer to select the original designers of his construction projects as Architect/Engineer thereof and the advantages that can be obtained in doing so. Delegation of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duties by the Employer to the original designers will not only help br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under a coordinated administration by the designers but also set an incentive for designers to improve their design quality. In addition, the proposed practice will help export Chinese consultant service, building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The authors believe that it is not a proper practice to limit the scope of service that the designers in China can provide to their employers. The limitation is to the detriment of design industry growth of China both at hone and abroad. The authors believe that the overseas operations of Chinese contractors can not grow as we expect until Chinese design service is accepted internationally.

    Key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form; designers;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employer


   
   

    从1988年开始,我国逐渐将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委托给了第三方。经过10多年的努力,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目前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哪些单位可以充当工程监理单位。我国目前普遍的现实是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法》之外某些规定的要求,请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建立起来的监理公司充当这一角色。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有很大的不同。(参考《建筑中文网

    1 由谁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国外由谁代表业主监督施工过程呢?我们先来看世界银行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此问题的态度。

    从《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的指南》川第二部分“借款人雇用的咨询公司”可以知道世界银行的看法:

    2.16 在有些情况下,雇用或继续雇用某一特定公司是有好处的。……使其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继续……到实施阶段。如果一个公司已经对项目进行投资前调查,……则继续工作就有在基本技术手段上可以联贯一致的好处,……如果聘请另一家公司来做详细工程设计,则通常该公司将希望对初步设计及成本估算进行深人复审,甚至会推倒重来。

    2.17由从事准备工作的公司来承担实施和监督工作通常是可取的。这可以保证在实施阶段正确理解合同文件的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对设计确实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时所作的修改能与设计基本概念相吻合。对有些类型的项目,如大水坝、电站和一些工业项目,设计咨询人只是在同意授予合同以后,在项目实践过程种才准备施工详图.因此,对这类项目,通常应指定设计咨询人从事建设监督。

    至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简称“白皮书应用指南”) [2]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B.责任和保险”是这样说的:

    第16 条双方之间的责任 a)咨询工程师之间的责任划分

    FIDIC的看法是,在项目设计和执行阶段均应雇用同一咨询工程师,这也同‘世界银行指南’(供世界银行借款人雇用咨询工程师时)使用(1981.8)相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也应当尽可能让项目的设计单位承担。实际上,在这方面我们已准备迈出第一步。据《建筑报》1999年11月23日报道:

    为逐步完善我国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实现与国际接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日前明确指出,允许取得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长期以来,有些设计公司虽然具有监理资质,但只能对其他公司设计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不能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这样往往造成自己的设计意图在施工中不能充分体现出来,影响了设计的质量和效果。

    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的施工过程,有利于工程设计意图的实现,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也明确:注册建筑师可以‘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3]

    综上所述,参照国际惯例将《建筑法》中所说的职责交给设计单位有多种好处:①可以减轻业主的负担;②提高设计质童;③有利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④便于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等新的建设方式;⑤有利于我们的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总之,可以提高我国建设事业的效率,大大提高我们在国际律筑市场卜的份额。

    1.1 减轻业主负担

    建设监理制的本意之一是实现施工过程监督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减轻业主的负担。但是,实践的结果表明这种做法却以另外的方式加重了业主的负担。在实行建设监理制之前,我国绝大多数建设项目采取的是设计一招标一施工的传统建设方式。设计和施工由不同单位完成。一般是业主先委托一个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再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在这个过程中业主要分别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协调这两者之间的某些方面。在实行建设监理制之后,业主还要另选择一个监理单位。这样一来,参与建设项目的单位就增加了。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远较以前复杂,彼此之间沟通和协调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业主不但要协调设计和施工两者之间的关系,还要协调设计与施工、设计与监理以监理与施工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工作量。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的许多业主仍然履行着建设监理制所设想的应当交给监理单位的职责,不愿意将其交给后者。结果,许多监理单位沦为单纯的质量检查员。

    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责交给设计单位,业主可减少沟通工作量,能够大大减少因关系复杂而浪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简化关系,减少矛盾对于发达国家的业主的项目管理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设计—建造方式之所以近些年在国际上盛行起来,原因之一就是业主在这种建设方式中仅同一家公司签约,由后者完成规划、设计、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可以大大减少业主的协调负担。设计一建造合同安排避免了设计与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承担时常发生的大多数矛盾。

    另一方面,在我们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有越来越多的民间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业主不会象过去和现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那样有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他们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宝贵时间、精力和财力,希望简化建设过程、不愿意把自己的资源耗费在处理错综复杂的关系方面。

    1.2 提高设计质量

    目前,勘察设计的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设计质量降低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扭转这种局面?已有人对此做了分析。笔者认为,除了他们指出的原因之外,设计质量下降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设计人员与施工过程的脱节。这种脱节使设计人员放松了对施工图纸质量应当担负的责任。笔者认为,我国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设计人员和施工过程紧密结合,是当时施工图纸中较少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进人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计人员逐渐减少了同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接触。特别是在引人独立于设计单位的监理单位以来,更从某种程度上切断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本应当有的直接联系。从认识论上来看,设计人员在编制设计文件完毕之后,应当参与施工过程,从中检验和发现设计的不完善,甚至错误之处,并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只有这样才算是完成了设计的全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积累经验,才能将吸取的经验应用到以后的设计过程中去,才能在以后的设计中避免以前的教训,才能不断地提高设计的质童和水平。设计人员参与施工过程能够使他们真切地关心经过自己之手设计、计算和绘制的图纸的质童。现在的这种建设监理制在某种程度上打断了上述认识过程,使设计人员,特别是年轻者越发脱离这个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不利于他们成长,不利于他们提高设计水平。

    1.3有利于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

    建设监理制原来的另外一个设想是,让独立于设计单位的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为业主提供多方面服务。实践表明,现在大多数的监理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而在另一方面,不少的设计单位已经在逐步扩大对业主的服务范围。例如,有些建筑设计人员已经为一些建设项目的业主进行“策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还有的人写出了这方面的专著。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设计单位要比现在的监理单位更能在决定建设项目成败的前期诸阶段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说在建立建设监理制的当时,许多设计单位由于历史、认识、人力资源、能力和竞争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不能或无力为业主提供全过程服务的话,那么,现在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国内设计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呈现供大于求的迹象。在这种形势下,不少有作为的设计单位充分利用自己在人才、技术、知识、经验和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46.htm

也许您还喜欢阅读:

浅析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全过程监理

新颁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提出的新课题及对策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浅谈建设单位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浅谈建设单位如何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

浅谈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小型建设项目内部招标问题及对策

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模式与途径

施工项目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施工管理中的进度和费用综合控制


【重要声明】本作品版权归建筑中文网和作者所有,允许以学习、研究之目的转载、复制和传播,但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原文出处和作者署名(请参考以下引文格式)且保证内容一致性,不得用于出售、出版、付费数据库或其它商业目的,本站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投稿信箱
引用复制:网址 QQ/MSN 论文/著作 HTML代码

请告诉我们

请告诉我们您的知识需求以及对本站的评价与建议。
满意 不满意

Email: